物權法之前不動產所有權怎麼規定
⑴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土地等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什麼
《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專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屬,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所以,不動產所有權的轉讓,登記為其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
⑵ 物權法關於所有權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基本內容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專有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國有財產范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行使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以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⑶ 《物權法》對於不動產的按份共有是怎麼規定的
《物權法》
第九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版個人共有。共有包權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⑷ 關於物權法不動產所有權的一道題
一、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版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權,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所以,A無權請求B返還合同所載房產。二、依你所述題目,假設:1、A出售房屋給B,A有真實意思表示;2、B支付對價,B完成實質性履行義務; 構成事實上的買賣關系,合同有效。再依據上述《物權法》條文,合同有效,A無權請求B返回。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⑸ 論物權法規定的物權變動的規則
在物權法出台之前,通過對我國民法體系中關於物權變動規則分析,很容易看出我國採取的是一種相當於折衷主義的立法模式。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擔保法》41條關於不動產和准不動產的抵押規定為:「當事人依本法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43條關於動產抵押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等等。我國的這種立法模式,一方面認為債權的意思表示即為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不承認物權行為;同時又認為僅有物權變動的意思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還必須經過登記或交付,也就是公示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動產抵押上,我國民法規范採取的卻是登記對抗主義。
總體說來,我國民法現有規范關於物權變動採取的變動規則是從實用的角度出發,但是卻缺乏理論和制度上的邏輯性。
我國目前正在討論中的《物權法草案》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二十七條規定, 動產所有權的轉讓和動產質權的設立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交付時發生效力。第二十八條 規定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等等。
物權法草案採取的立法模式大體上是繼承了我國民法原有的立法模式,採取的是折衷主義,不動產的公示為登記,動產的公示為交付,經過公示後,物權才能發生變動的效果。由於准不動產的價值大小不一,對其無論是以登記為公示方式還是以交付為公示方式,都不能完全符合社會經濟流轉關於交易安全和迅速的要求,所以對於准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物權法草案以交付為物權發生變動的要件,以登記作為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在我國現行理論及實踐框架下構件物權變動規則以及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的思考
物權變動不管採取的是哪一種立法模式,其最重要的效果就是能夠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和迅速,要維護交易安全和迅速,關鍵在於能夠在保護交易時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時,兼顧交易雙方的交易公平。法國式的「公示對抗主義」偏重於交易的迅速,但是卻是以不安全的交易為代價的,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法國的動產與不動產都使用的是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國現在市場經濟民事法律體系下,顯然是不能對動產交易和不動產交易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德國式的「形式主義」立法,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只要物權行為一經設定,物權就告移轉。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使得在原因行為有瑕疵的時候,如債權合同被撤銷或者無效的時候,物權的權屬狀況仍不改變,賣方只能夠依照不當得利向買方行使請求權。但是,物權行為無因性卻能夠很好的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交易迅速的要求,第三人再向買方交易的時候,只要求買方的物權符合法定公示的要求,而不必擔心其物權原因是否有瑕疵。我國採取的是相當於折衷主義模式,我國的物權法理論的主流並不贊同物權行為無因性,當債權合同因為瑕疵被撤銷或無效後,賣方可以以物上請求權向買方請求返還,這樣更有利於保護買賣雙方的利益。這種折衷主義模式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認了物權行為的客觀性,但是我國的物權法理論為了避免無因性對出賣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否定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本人認為,我國的這種立法模式有利於保護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護了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但是,應當從理論上對它進行完善,並從形式上構建邏輯嚴明的立法模式。
首先,應當承認物權行為的客觀性,這樣才能使我國的物權變動立法找到理論上的依據,但是,承認物權行為並不意味著必須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物權行為的有因還是無因只應該是立法的選擇而已,應當從實踐上,從制度是否能實現市場經濟的交易迅速、安全和公正上來確定。
其次,我國的物權變動理論規定了公示公信原則,但是不能僅僅依照這個原則來實現交易的迅速和安全,而是要對它進行一定的補充和完善。公示原則規定物權的變動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法表現出來。公信原則是指物權的變動公示後,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即使登記或者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況與真實的物權狀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物權法草案中也規定了相應的原則,不動產以登記,動產以交付為公示方式。可以說公示為處於交易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了保障,只要沒有公示就沒有物權變動,以公示確定權利的性質與歸屬,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定紛止爭,維護交易安全。公示的公信力重在保護第三人,真正的權利人即使能夠舉出確鑿的證據證明公示暇疵確實存在,而且自己對於公示的暇疵並無過錯,對公示的公信力仍不產生影響,第三人仍可藉公示的正確性推定和自己對於公示的暇疵不知情而獲得保護。 最後,不動產和動產雖然都屬於財產范疇,但是他們的性質卻有很大的差別,在我國現有的立法框架中,不動產的公示方式和動產的公示方式從效力上來說也是有差別的,所以,本人認為應當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物權變動的規則以達到有利於促進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
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規則
對不動產適用公示公信原則來確定財產的歸屬與變動符合物權變動迅速和安全的要求。
不動產權屬和變動的公示為登記。不動產登記是權利人申請國家有關登記部門將物權的設定移轉、變更、消滅等物權事項依據法定的程序記載於登記簿的事實。它包括以下幾個要素:第一,登記機關。此即對不動產的權屬和相關事項進行記載的人或機構;第二,登記對象。即作為物權客體的物。 第三,以書面記載的方式實現。口頭的方式一般不能成立登記。但是書面記載可能包括多種形式,可以表現為一般的記載,也可以表現為正式的登記表格填造,還可能是計算機資料庫的建立等等。以不動產的登記作為物權公示的方式有以下幾個優點,首先,由於登記機關是國家的相關部門,所以其形式上的准確性可以得到保障,並且不會有被隨意更改的危險。其次,這種登記能夠以一定方式被外界知曉。不動產登記制度作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具有相當的公信力。第三人基於不動產公示,能夠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這對於保護善意第三人是十分有利的。最後,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很少會產生錯誤登記,即使產生了錯誤,由於其責任在登記機關,而登記機關是公權力機關,對於利益的損失人,能夠進行有力的賠償。當然,不動產登記公示的優勢是建立在登記審查制度的嚴格、嚴密的條件下的。在建立了完善的登記制度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使用公示公信制度就能夠很好的保障交易的迅速和安全。
我國的物權法草案也正是基於這種考慮進行了法條上的規定。這種不動產物權的公示公信制度適合我國的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同時這種立法模式,實質上是承認了物權行為的客觀性。債權行為不能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而是要經過登記,登記後才能產生物權變動。並且這種物權在轉給第三方的時候,第三方不需要考慮前手的交易是否有瑕疵。我國的物權法理論主流不承認物權行為的客觀性,但是在立法實踐中,卻體現了承認性的效果。
⑹ 物權法前,不動產轉讓生效的要件是什麼
主要是由《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等調整。
但是,對於不動產轉讓效力的問題,主要依靠的是民法不動產轉讓理論,動產以交付、不動產以登記為准。只是未在法條里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同時,對於合同轉讓,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還不是一回事。根據《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就是說合同本身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成立時即生效,但是,對於涉及不動產轉讓的情形,即便是轉讓合同生效,不辦理權屬登記,並不意味著物權所有權發生轉讓的效力。比如,一房兩賣的情形,一房兩賣,兩個合同均有效,但一方已辦理過戶手續,則房屋所有權轉移,則另一方可主張賣方違約,即是基於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合同的效力與所有權轉移並非一個概念,在動產轉讓的情形,已經轉讓所有權即發生轉移,不動產卻並非如此。申明這一點是非常必要的。
以上分析,供參考。
附參考: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⑺ 我國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您好,在婚姻存續期間是不可以這么做的,雖然房產歸您所有,您也有權決定是否讓他人居住。但是就合法婚姻關系來說,它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夫妻間應當地位平等並且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因此您不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禁止配偶居住。如果你們離婚了,你就有這項權利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o(∩_∩)o
⑻ 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登記制度有何規定如何理解
《物權法》以18個條文(第九條至第二十六條)的篇幅,確立了我國不動產登記的基本結構,為將來不動產登記法的制定,提供了整體的框架和結構。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此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效力。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法律效力,世界各國民法有以下幾種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登記對抗主義。
認為不動產物登記並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必須程序。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力,但非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日本國采此立法例。
二是登記要件主義。
認為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不動產物權變動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外,還要進行登記,非經登記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德國、瑞士采此立法例。
三是地券交付主義。
又稱托倫斯登記制,該制度采任意登記制,不強制一切土地都必須申請所有權他項權利登記。
但如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則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8)物權法之前不動產所有權怎麼規定擴展閱讀: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