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使用權繼承
⑴ 請問在《物權法》上,違章搭建是否有繼承(或者接手)性
違章搭建已經沒有繼承權,東西都不是你的,所以沒有繼承權。
違章建築處理程序可歸納為以下5點: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部門,是處理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行政認定的權力;
2、區分不同情況,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和補辦手續、並處罰款;
3、在具體適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該建設工程處在正在建設過程之中,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的處理。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雖然「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補辦手續,並處罰款的處理;
4、在上述法定的處理方式中,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給了違章建築業主一定的處理能夠轉移物料的時間;補辦手續,則是對違章建築的事後確認,使之合法化;
5、在違章建築索賠糾紛中,對違章建築的業主來說,既有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主要表現為由於擅自建設的違法行為而給行為人帶來的利益;又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依法享有的申請補辦手續、在限期內進行拆除的合法權益。對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權益,應當區別對待,分別作出適當處理。
⑵ 房屋有違建部分,如何繼承
跟公證處協商、可以公證繼承房權證上記載面積部分,再說了有違建的問題與公證處無關、這是房管部門管轄的范圍!
⑶ 房產證建築面積怎麼變更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二)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三)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並不動產的;
(五)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七)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八)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3)違章建築使用權繼承擴展閱讀:
第二十七條因下列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
(二)以不動產作價出資(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並、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四)不動產分割、合並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五)繼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八)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動產權利轉移引起地役權轉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動產權利轉移情形。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動產滅失的;
(二)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
(三)不動產被依法沒收、徵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⑷ 是不是違章建築超過兩年就繼承事實
你是說的違章建築超過兩年就「既」成事實了,違法行是既成了事實,但相應部版門要查處或拆除也是權正常的。《行政處罰法》第29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違章建築一直存在著(本人沒有拆除)即處於持續狀態,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隨時查處。
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已經對此建築進行了處罰,予以罰款並補交了相應的費用,未被責令拆除的,即屬於了既成事實了。
附:《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⑸ 父親違建,對一個戶口本的黨員兒子有什麼影響
1、債務問題和戶口無關。
2、在父親生前,兒子不承擔債務。除非債權人有證據專證明債務人為逃避償還債務而把錢屬財轉移給子女。債權人可以申請凍結其子女財產。民事訴訟勝訴後可以通過申請強制劃撥。
3、如果欠債的人死亡,他的子女繼承了他的遺產後就有義務把他父母生前欠的債務還清。如果子女沒有繼承欠債人的遺產或者沒有遺產可以繼承的,那麼欠債人的子女不用擔負還債的義務。債務人只能找欠債人生前的保證人來索要債款。
相關法律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⑹ 是不是違章建築超過兩年就繼承事實
你是說的違章建築超過兩年就「既」成事實了,違法行是既成了事實,但相應部門回要查處或拆除答也是正常的。《行政處罰法》第29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違章建築一直存在著(本人沒有拆除)即處於持續狀態,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隨時查處。
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已經對此建築進行了處罰,予以罰款並補交了相應的費用,未被責令拆除的,即屬於了既成事實了。
附:《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⑺ 有立遺囑的前提下,違章建築能按遺囑繼承嗎
違章建築是可以按醫囑繼承的但是既然是違章建築繼承人就要依照法律去把它拆除掉。
⑻ 農村一戶多宅及違建都是違法嗎
隨著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開展,大家最為關心的還是這次檢查的內容與以往多了一個項目,那就是查房子,我們知道人口每十年普查一次,主要解決十年時間里,人口數量與醫療、教育、交通情況,通過大數據分析得到詳細報告,以便作相應政策調整,如今農村嚴格實行一戶一宅政策,多出的住宅面積及違建都要拆除,不少農民心存疑慮,是不是要如實相告呢?
綜上,農村實行一戶一宅,但是並不是所有農村一戶多宅及違建都違法,人口普查也沒必要擔心,都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但是確實違反了一戶一宅政策,也自然會被收回拆除,但是以上四種情況通過補辦相關手續後,是合法的。
⑼ 違建房屋動遷,繼承人不在本地.可以委託辦理么
主要是看是不來是違建房要自動遷了!要是動遷了 就趕快找開發商,能弄倆就弄倆!動遷時候開發商是需要和你簽合同的,或者簽委託建房協議 或者簽 拆遷協議 或搬遷協議,總之你要證明這個違建房是不是你的!違建房的蓋的位置是不是和有照房挨著!要不就是在農地上蓋的~這個就不是違建房,這個屬於看護房了!~~說的詳細點!~再給你講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