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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道路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11 06:06:21

⑴ 天上的衛星我們每個公民有沒有使用權

當下,不少輿論都在宣言民權,當然,這不是壞事。不過,把「公民」這個詞極端專化,屬也不是什麼正確的態度。樓主這個問題的核心也是如此,如果把「公民」換做對其他個體的描述,答案當然顯而易見。
我不是法律系,也不在這里辨析法學問題了。不過有一點很明確,天上的衛星個人都沒有所有權,談何使用權?還有,不只是衛星,國家投資的項目都也是如此,例如大壩,油氣管道,道路設施,國防科工等等。這也不是中國特色,不論在哪個國家,喊著「我是公民,擁有戰斗機的使用權」去軍事基地想來一次飛行,恐怕姓名能否保住還要看國情了(顯然,在中國存活下來的概率比美國會高不少)。
還有一個問題,即便那天修訂了法律文本,個體擁有了對衛星的使用權。可還是抱歉,這就是一張空文。很簡單的道理,衛星需要測控,一套完整的檢測體系,到目前為止,全世界還沒有那個除了以國家為背景的測控站擁有相應的能力。不說別的,就是定位衛星,那對於普通人來說就是神一樣的難題。可見,衛星歸國家所有,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但我們有的是衛星提供服務的使用權,我想在生活中我們已經享受到很多服務了吧?定位導航,授時服務,衛星傳輸等等。

⑵ 公民的財產所有權與使用權能分離嗎

初二《思想政治》第四冊(江蘇版)第十二課的第一框中有這樣一段話:「……公民只有專享有對財產的所有屬權,才能享有對財產的使用權和支配權。」這是一句條件從句,即只有具備了對財產的所有權這個條件,才能使用和支配某一特定財產,即公民的財產所有權與使用權是不能分離的。 讓我們正視和分析社會上的一個很平常的情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屋出租、汽車出租、廠房出租的現象比比皆是。如房屋所有人按合約出租房子一年,承租人即租房人雖不享有該房子的所有權,但在租期一年內,享有該房子的支配權和使用權即居住。可見,取得房屋的使用權並不一定需要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為前提條件。顯然,公民的財產所有權與使用權能分離。 民法學分論也有這樣的論述:所有權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這四項權能一般是與所有人緊密結合的。但在現實生活中,所有權的部分權能甚至全部權能都會與所有人發生暫時的分離,這種分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這種分離並不導致所有人喪失其對財產的所有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具有重大的意義。

⑶ 我國有哪部法律對公民的房屋使用權有保護條款,具體在第幾條第幾款!

1、你說的是承租公房的情況?

2、公房的所有權在單位或房管局,承租人只有使用權,而且是回否為公房答設定使用權、使用權的內容和期限、使用方式等都應由公房所有人決定並與承租人協商一致,公房使用權的內容,一般會以政策、文件或協議方式事先約定。

3、「這樣是否侵害到住戶的使用權?」:
(1)是否侵犯使用權,要看當初協議或是公房使用政策的相關規定或約定:如果違反了規定或約定,就是侵犯使用權;如果沒有違反、而是按約定或規定辦理的,就不是侵權
(2)如果當初沒有約定或是規定:由雙方協商確定過渡期的補償,一般情況下應適當給予補償。

4、「住戶有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拒絕搬走?」:我認為沒有,因為使用權是不完全物權,必須受所有權的約束和限制。

5、「具體在第幾條第幾款! 這個一定要說明!」:很難說明,因為這是公房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約定的事項,不是法律應規定的內容。
可以參考的規定有:
(1)《物權法》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⑷ 都是國家公民為什麼城鎮居民不享有土地的使用權

戶口不一樣 我們是農業戶口 你們非農業戶口
再說了我們宅基地也是花錢回買的答 誰說是免費的 還要自己蓋房 你覺得蓋房很簡單嗎 大錯特錯了 給你50w 讓你蓋房不如 我們自己25w蓋的住的舒服
你們這個買完就直接住就好了多省事啊

⑸ 公民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具體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後,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

望採納 謝謝!!

⑹ 天上的衛星我們每個公民有沒有使用權

得看什麼衛星,比如軍事衛星我們普通人就無權使用,但是一些衛星就可以用,比如其實我們幾乎每天都在用通訊衛星,比如利用衛星定位,手機定位等。

人造衛星(Artificial Satellite):環繞地球在空間軌道上運行的無人航天器。人造衛星基本按照天體力學規律繞地球運動,但因在不同的軌道上受非球形地球引力場、大氣阻力、太陽引力、月球引力和光壓的影響,實際運動情況非常復雜。人造衛星是發射數量最多、用途最廣、發展最快的航天器。人造衛星發射數量約占航天器發射總數的90%以上。
人造衛星的優點在於能同時處理大量的資料及能傳送到世界任何角落,使用三顆衛星即能涵蓋全球各地,依使用目的,人造衛星大致可分為下列幾類:
科學衛星:送入太空軌道,進行大氣物理、天文物理、地球物理等實驗或測試的衛星如中華衛星一號、哈伯等
通信衛星:作為電訊中繼站的衛星,如:亞衛一號。
軍事衛星:作為軍事照相、偵察之用的衛星。
氣象衛星:攝取雲層圖和有關氣象資料的衛星。
資源衛星:攝取地表或深層組成之圖像,做為地球資源探勘之用的衛星。
星際衛星:可航行至其它行星進行探測照相之衛星一般稱之為行星探測器,如先鋒號、火星號、探路者號等

⑺ 公民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怎麼辦

首先您情表示理解律角度講:您父親承包土占使用權權利排除侵犯關於土權利外公民身權利受侵犯您伯您父親實施故意傷害行達輕傷能承擔刑事責任即能坐牢未達輕傷追究其損害造損失兩案件均起訴解決解決問題效講訴訟能激化兩家矛盾您父親與您伯畢竟兄弟關系案件本身土界線問題比起經濟損失造矛盾原更情覺公平或雙能做讓步解決問題更利公安處理案件程考慮家庭素激處理您受高等教育比起父輩能夠更理性看待問題矛盾再激化公安能幫想想算您伯真坐牢問題真解決反更加嚴重呢父母親情激情況能靠您理性解決問題候退避三舍吃虧反給自解決必要麻煩畢竟更重要事情需要處理

⑻ 公民死亡後其土地的使用權歸誰所有

由繼承人繼承,如無繼承人則歸國家

⑼ 公民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怎麼辦

城管所 管理亂倒亂堆亂放
國土所 管理亂占土地 亂取土 破壞耕地

⑽ 公民個人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區別

使用權與處分權的區別如下:

一、內容不同。使用權的內涵重在使用,獲得使用價值;而處分權是對財產的最終處置,包括財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

二、權屬不筒。使用權能也可以轉移給非所有人行使;而處分權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三、法律效果不同。使用權不改變權利歸屬;而處分權得行使會導致物權易主或消滅。

使用權和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權能的兩個方面。

使用權能:在不損毀所有物或改變其性質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

處分權能:對所有物依法予以處置的權利。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處分權能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和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10)公民有道路使用權擴展閱讀:

《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基本內容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專有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 徵收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徵用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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