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調整的是
⑴ 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
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1、知識產權取得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知識產權的取得過程是智力成果取得專有權利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關繫到知識產權能否依法取得,是法律調整知識產權的起點和前提。這類社會關系具體包括:(1)申請人之間的關系;(2)行政主管部門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3)申請人與社會公眾的關系。
2、知識產權利用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權利人可以利用之去實現自己的物質利益。同時,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等的需要,也會在一定條件下對知識產權強制利用。知識產權利用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具體包括:(1)知識產權自願利用過程中,權利人與受讓人、被許可人之間的關系;(2)知識產權強制利用過程中,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的關系。
3、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而且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更容易受到侵犯,並且受到侵犯還不容易被發現。因此,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必須由法律進行調整。這類社會關系具體包括:(1)行政保護中發生的關系;(2)司法保護中發生的關系。
4、知識產權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較,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更為突出。知識產權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主要是指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與申請人、權利人等的關系。
⑵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修改了幾次,分別是什麼時間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是《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四個法律的總和。
四個法律的修訂頒布與修改時間為:
《專利法》1984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08年修訂的版本。(實施細則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審查指南有效的是2009年版本,另有1997年《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2007年版的實施細則)
《著作權法》1990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10年修訂的版本。(實施條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另有2001年頒布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以及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商標法》1982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01年修訂的版本。(實施條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商標評審規則有效的是2005年版本)
《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17年修訂版本(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2018年1月1日施行)
(2)知識產權法調整的是擴展閱讀:
專利法的授予范圍:
①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發明,一般都規定不授予專利。不過這項規定的應用是與國家的階級實質密切相關的。
②科學發現和自然科學基礎原理,因不能在工農業生產上直接應用,不授予專利。許多國家都依專門法律給予獎勵(見發現權)。但美國《專利法》明文規定其適用范圍包括「發明」和「發現」,其觀點是:「凡是太陽底下的新東西都可以申請專利。」
③某些物質發明,如以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原子核變換的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及食品、飲料等,大多數國家不給專利,但少數工業發達國家則授予專利。其製造方法一般也可以取得專利。
④動植物新品種,許多國家不給專利,少數國家規定授予專利。
⑤診斷醫療方法和葯品,也是少數國家授予專利。
⑥計算機程序(軟體),極少數國家授予專利。
⑶ 論述知識產權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
論述知識產權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
(一)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屆滿,權利就自行終止或消滅,相關智力成果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指依據一國法律所取得知識產權僅在該國范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不發生效力。就此而言,知識產權有別於有別於財產權。
(三)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智力成果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使用,因此大多數的知識產權具有法律授予的獨占權,它的排他性使對同一項智力成果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
(四)知識產權須經法律直接確認。知識產權沒有形體,不佔有空間,難以實際控制。因此,雖然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並不意味著每個公民對自己頭腦中的知識和聰明才智享有民事權利。法律僅承認該種民事權利的客體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知識產權的承認與保護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體的規定。
(五)知識產權的客體屬無形財產。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和特徵,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相區別的最根本的標志。
與所有權的區別: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所有權:對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等權利,屬於物權法范疇。
⑷ 知識產權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既有私法規范又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規范又有程序規范,但劃歸為私法,屬於民法的特別法。
⑸ 中國知識產權法是什麼時候出台的專利權是什麼時候加上去的
從國內看,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只有20多年的歷史(1984年),但專是發展速度較快。屬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國家競爭力的中心環節,把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面向未來的重大戰略選擇,基本建立了體系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我國知識產權事業在「十五」時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已經具備了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基本條件。
中國第一部專利法於1984年3月12日頒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訂,主要擴大了專利保護范圍,延長了專利保護期限;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訂,修改後的專利法於2001年7月1日施行,主要變動為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專利「持有」的規定,對職務發明重新進行了合理界定並規定應給予職務發明人獎勵或報酬,加大了保護力度,簡化完善了專利審批和維權程序;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訂,修改後的專利法於2009年10月1日施行,主要提高了專利授權標准,強化了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引入了現有技術抗辯,並與國際公約進一步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