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土地所有權歸屬的問題包括
Ⅰ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第29條怎麼講
您好,我是國家來注冊執業的土自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詢的問題,法*律的隱含意思是五人認領的土地,可以歸土地實際使用者使用並確定權屬,這樣有利於充分利用土地,緩解人地緊張的問題。請記得選為最佳答案哦。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系。
Ⅱ 關於土地所有權的問題
要明確幾個法來律關系。第一,自你父親開發了這塊集體所有的土地之後,是否承擔了相應的義務,比如手繳納了村提留鄉統籌之類的,或者是繳納了公糧及農業稅費之類的。第二,村裡是否收過你父親耕種這塊土地的費用。第三,二輪土地承包時候,這塊地是怎麼定性的。
Ⅲ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國家規定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發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三章 集體土地所有權
第四章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五章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六章 附 則
Ⅳ 開墾荒地的所有權歸誰問題
我國的所有土地,所有權都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但是,如果當地政策鼓勵版開荒,那麼,開墾荒地的權土地使用權歸開荒者所有,即可以使用土地,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是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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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墾荒地使用年限:
《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正常合法的開墾荒地,可以使用50年!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Ⅳ 土地以及地面附屬物權屬問題
5060年代的土地權屬問題適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十六條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屬於國家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 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所有: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的;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定使用折農民集體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清查處理後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確定為國家所有。凡屬上述情況以外未辦理征地手續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由縣經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按當時規定補辦征地手續,或退還農民集體。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土地所有權。
Ⅵ 開墾荒地的所有權歸誰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來土地管理法中:自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邊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就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Ⅶ 確定土地權利歸屬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土地估價師考訊】
確定土地權利是指依法確定土地權利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簡稱土地確權。狹義的土地確權,僅指依法確定土地權利的歸屬,即確定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歸誰所有;廣義的土地確權,是指依法確定土地權利,它不僅包含依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主體,而且包含確定不同土地權利的客體和內容。在實踐中,土地確權更多地採用廣義上的概念。
確定土地權利歸屬的法律依據散見於基本法、土地法律和各種土地法規及相關法律中。一、基本法:《憲法》、《民法通則》。
二、土地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三、相關法律:《城市規劃法》、《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水法》、《文物保護法》等。
四、土地行政法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管理暫行辦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外合資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鐵路留用土地辦法》等。
五、部門規章及政策性文件:《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土地登記規則》、《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等。
六、其他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等。
在處理土地確權具體問題時,要堅持以下三項基本原則:
一、城市土地國有化原則
包含兩方面的含義:(1)城市市區即建成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2)城市郊區中已經國家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二、國家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可變更的原則
包括兩方面的含義:(1)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現實中存在的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轉歸國家所有,而國家所有的土地不能轉為集體所有;(2)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農民集體長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三、尊重歷史和現實,分階段處理土地權屬問題的原則
包括四方面的內容:(1)正確處理國家所有土地與集體所有土地之間的土地權屬問題;(2)正確處理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3)分階段處理國家建設徵收集體土地和集體之間使用土地的土地權屬問題;(4)國家所有土地的推定原則,即不能證明為集體所有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Ⅷ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現在有效嗎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專一日起施行。一屬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的《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同時停止執行。
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在1989年7月5日停止執行的是《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意見》
意見和規定 呵呵 兩字區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是有效的
Ⅸ 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二十一條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此條規定主要是針對農民集體與集體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常見的是村與村之間,或村組與村組之間。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人只有兩種,國家和集體,農民個人是不可能成為土地所有權人的。
農民和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屬於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人,而不是所有人。並不適用此二十一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