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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視聽作品

發布時間: 2021-01-11 09:04:21

1. 對於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視聽作品、錄音錄像製品除外),廣播電台、電視台可以不經著作權許可進如題

選D 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版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權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鄰接權】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 補充:法定許可是寫進教科書中。 具體條文是: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2.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39條第一款是否涉及表演者的二次獲酬權第二稿涉及表演者的二次獲酬權是哪幾條

該草案第36條說的是視聽作品,你可以理解為是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這就是電影作品主要演員的二次獲酬權。
第39條說的是錄音製品的表演者和錄音製作者享有的權利,這一條不涉及到二次獲酬權。
注意36條說的是作品,39條說的是達不到作品標準的製品。

3. 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誰使用

這個問題很復雜啊,就我所知,目前沒有通論,視聽作品作為集體專創作的作品,其屬著作權保護主要包括明確視聽作品本身權利歸屬和保護參與創作的各類作者兩個方面。我國現行法沒有規定視聽作品各創作作者的「二次獲酬權」——即各創作作者從視聽作品後續利用中獲得報酬的權利。最新立法的修正中,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調整:(1)基於產業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將視聽作品整體著作權歸屬由原草案中可以約定的規定改回為現行法中直接賦予製片者的規定;(2)明確規定原作作者對視聽作品享有署名權;(3)明確規定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以及詞曲作者等五類作者對視聽作品後續利用行為享有「二次獲酬權」。

4. 著作權法中成為美術作品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的藝術作品;」美術作品包含繪畫、雕刻、書法、雕塑、平面設計、藝術字體等,根據該條規定的內容上看,美術作品應當具有以下條件:
(1)構成美術作品的圖形需要具有審美意義。
(2)美術作品包括平面和立體的造型。
一、 美術作品與模型
關於模型作品的定義規定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三款,根據該規定,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判斷一個立體造型是否屬於美術作品,看其是否具有審美意義,具有審美意義通常構成美術作品,但是在一些情況下,一個立體造型可能同時構成美術作品或者模型。
二、 實用美術
實用藝術實質屬於美術作品,但與美術作品不同,實用藝術具有一定的實用性,能夠滿足人們某一方面的需求,所以在法律上,實用藝術可以按照美術作品來保護,著作權保護其具有審美性的獨創部分。另外實用美術可能構成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從而通過專利保護。
三、 動畫與美術
通常情況下,動畫的一幀就是一副靜態的圖案,動畫就是由若干各連續的靜態畫面構成,當以一定的速率連續展示這些畫面時候,就形成動態畫面的效果。動畫中的靜態畫面、人物和場景等元素,本身符合美術作品的規定的構成美術作品,動畫本身構成視聽作品。對動畫進行保護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對於靜態畫面,比如人物、場景等靜態元素構成美術作品,動畫本身構成視聽作品,都可以分別對其登記保護。
四、 美術作品之轉讓
關於美術作品原件轉讓著作權的如何處理,新《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將未發表的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展覽該原件不構成對作者發表權的侵犯。」
《民法典》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民法典》第六百條之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5. 視聽作品著作權定義

「視聽作品」,在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指的是「電影作品和以類專似攝制電影的方屬法創作的作品」以及「錄像製品」。在國家版權局2012年3月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國際社會較普遍使用的「視聽作品」,同時取消了「錄像製品」的規定,並給它下了如下定義:「視聽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技術設備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6.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哪些

網路信息化數字時代,著作權被賦予了豐富多彩的含義。從可看見的實體物件到數字音樂,游戲,小說等數字商品,這些物品的作者都應該享有著作權。由此,著作權法也應該隨著時代的進步而改變。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哪些?小編整理了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哪些著作權法修訂涉及主要問題一,關於著作權內容本次修改從進一步簡化權利內容、廓清權利邊界以及減少權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發,對著作權內容進行了下列調整:(1)參考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取消放映權,將其並入表演權;(2)考慮到原草案關於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設定以傳播介質而非傳播方式為基礎,不能完全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因此將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以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路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3)考慮到草案將修改權並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後又在財產權部分增加了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因此將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並入改編權,以免引起混淆和誤解;(4)考慮到追續權本質上屬於獲酬權,因此將追續權單列一條規定(第十二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追續權的權利范圍限定為通過拍賣方式的轉售行為。二,關於視聽作品本次修改,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調整:(1)基於產業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將視聽作品整體著作權歸屬由原草案中可以約定的規定改回為現行法中直接賦予製片者的規定;(2)明確規定原作作者對視聽作品享有署名權;(3)明確規定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以及詞曲作者等五類作者對視聽作品後續利用行為享有二次獲酬權。三,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為回應社會呼聲、解決實際問題,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條增加了一款規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實處分行為,另一方面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僅適用於陳列於公共場所的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此外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四,關於孤兒作品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礎上吸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將孤兒作品的適用范圍明確為報刊社對已經出版的報刊中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形式的復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數字化形式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作品兩種情形。同時將提存費用的機關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五,關於職務表演考慮到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表演者與演出單位之間的關系問題,本次修改參照職務作品的規定,在第三十五條新增了關於職務表演的規定。職務表演的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權利歸屬於表演者。但是對於集體性職務表演,如劇院表演話劇、劇團表演歌劇或者合唱等演出行為,其權利歸屬於演出單位。同時,為確保演出單位的權利,本次修改還賦予演出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表演的權利。六,關於視聽表演者權利參考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外交會議通過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十二條規定,並與前述視聽作品著作權規定的調整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將視聽作品中的表演者的權利賦予製片者,同時規定主要演員享有署名權和二次獲酬權。七,關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權利對廣播電台、電視台權利進行了下列調整:(1)將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從禁止權改為專有權;(2)根據前述播放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利內容的調整,考慮到非交互傳播已經納入播放權的控制范圍,因此刪去原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八,關於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本次修改對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進行了以下調整:(1)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相關機構的意見,將著作權法定許可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條關於錄音製作法定許可、第四十七條關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法定許可的規定,將其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2)對於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允許當事人約定專有出版權,報刊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其他報刊不得轉載,同時在第五十一條規定專有出版權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推定為一年;(3)明確使用者在首次使用作品前進行一次性備案,將備案機構調整為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直接向權利人支付報酬的規定。

7. 《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種類有哪些

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內,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容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8. 2012著作權法修改草案 改為視聽作品計算機程序的原價或復製件 修改合理么

程序一般來說是已封裝好的,可以拿來即用。
而軟體有很多沒有封裝,不存在可出租性,所以定義為程序更准確。
個人認為此改動沒有什麼大意義。

9.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明年6月1日起施行,作品被抄襲是不是可以維權了

如果你認為你自己的作品被侵權了,首先可以向版權局或者當地工商局進行維權,如果覺得維權事件過長,或者涉及數額過大,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侵權者。近些年來,移動互聯網的興起,讓各種網路版權案件層出不窮,消費者往往面臨維權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這次著作權的修改,對賠償和懲罰的力度加大,大大提高了侵犯版權後的違法成本,尤其對情節惡劣者,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最高可以要求五倍的賠償款。對於版權價值無法評估等現象,著作法也明確了可以處於500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賠償。

很多時候用戶覺得打官司太麻煩,自己作為個人創作者,也無法做到對所有侵權人員進行逐一傾訴。而在這次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執法人員可以有更大的許可權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在法院之前,就對侵權者做出處罰,這樣既能節省時間,又能提高維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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