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著作權的署名權如何體現
A. 署名權和著作權的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署名權就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署版名權是著作權的權一部分。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產權之一種。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在中國實行自願登記原則。
B. 如何確定軟體著作權的歸屬權問題
1、完全自己開發的,著作權屬本人。
2、(1)完成法人、其他組織工作任務的,著作權一般屬作者。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歸法人、其他組織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C. 簡述著作權中的署名權
您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署名權的主體:
《著作權法》規定署名權由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不能轉讓或繼承。對於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也不能行使署名權。
電影作品和以設置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製片者,其可以在電影作品中署名,但為完成電影作品而必不可少的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也在電影作品中享有署名權。
作者除了可以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中署名,在演繹作品如翻譯作品、匯編作品中,原作的作者也有權在演繹作品中署名。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四種著作鄰接權,其中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這其實就是表演者的署名權,其他鄰接權人不享有類似的權利。
署名是一種權利,不是作者的一項義務,作者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不署名所產生的後果完全由作者自己承擔。實踐中,除非有特別的原因,創作作品時可以不署名,但發表作品特別是發行作品時不署名,就比較少見了。當然,署何種名,是署假名還是署真名,署簡稱還是全程,署筆名還是署昵稱,完全在作者的選擇,只要在版權認定中能夠確定作者的身份,署名的功能就達到了。當然,行使署名權要以一定的合理方式,比如在建築作品和美術作品中,作者行使署名權就不能傷害到作品的價值。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D. 在公司開發的軟體,現在申請軟體著作權,開發人員具有署名權,請問署名權在軟體中怎麼體現
署名,可以再封裝上署名,也可以再代碼中隱藏,也可以都實施。
作者擁有回該權利。
還有,中答國與美國法律是不同的。
英美法系,利用條約(簽約)方式,可以轉讓署名權。
並且,在英美法系支持這么做。
中國著作權,在署名權,這方面偏向於大陸法系。
所以與英美法系是不同的哦。
比如,啟動該軟體是顯示,公司名。
那麼在後面也可以加上作者名,這是作者用有的權利。
但是,如果因開發者太多,而且一定要署名,那麼需要一個代表,代替所以作者簽一人名。
畢竟,如果把所以開發者名都加上,一是太長,二破壞美觀不是?
不過,在不影響,或可以忽略或不要求軟體運行速度時,可以已代碼形式隱藏在軟體內。
如果,要在軟體封裝Author後面不能出現個人名,Author這個字樣應該顯示在軟體的最上端?
完全可以再軟體的最下端,署名。
E. 在公司開發的軟體,現在申請軟體著作權,開發人員具有署名權,請問署名權在軟體中怎麼體現
署名,可以再封裝上署名,也可以再代碼中隱藏,也可以都實施。作者擁有該權利。
還有回,中國與美國法律答是不同的。英美法系,利用條約(簽約)方式,可以轉讓署名權。並且,在英美法系支持這么做。
中國著作權,在署名權,這方面偏向於大陸法系。所以與英美法系是不同的哦。
比如,啟動該軟體是顯示,公司名。那麼在後面也可以加上作者名,這是作者用有的權利。
但是,如果因開發者太多,而且一定要署名,那麼需要一個代表,代替所以作者簽一人名。
畢竟,如果把所以開發者名都加上,一是太長,二破壞美觀不是?
不過,在不影響,或可以忽略或不要求軟體運行速度時,可以已代碼形式隱藏在軟體內。
如果,要在軟體封裝Author後面不能出現個人名,Author這個字樣應該顯示在軟體的最上端?
完全可以再軟體的最下端,署名。
F. 關於軟體著作權可以以公司+個人的形式申請,但是個人只享有署名權,公司享有全部軟體著作權
如果是個人+公司申請,個人和公司都是著作權人,同時享有軟體的著作權
G. 軟體著作權登記署名權是怎麼規定的呢
隨著近些年社會上有關知識產權概念的不斷普及,加之人們對知識產權的不斷關注,也更加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近些年來關於知識產權的申請及保護問題,不少人吃了很多虧,隨著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的頒布實話,知識產權所涉及的各項權利都得到了普及和完善。但是軟體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還比較薄弱,那軟體著作權登記署名權是怎麼規定的呢?軟體著作權登記署名權是怎麼規定的一、什麼是軟體作品署名權署名權,即作者表明自己是開發者身份的權利,署名權包括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在自己所開發的軟體上署名,決定署名形式,諸如真名、筆名、匿名、假名等,同時也有禁止非軟體開發者在軟體上署名的。未經合作開發的人同意,將合作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單獨開發的軟體發表僅署了自己的名字,或者將他人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開發的軟體署名發表或者塗改他人署名,均侵犯了他人的發表權和署名權。軟體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不僅體現在權利人在原作中行使也可在軟體的演繹作品中行使,例如:某軟體原用fortran語言寫成源程序,經該軟體著作權同意後他人可將該軟體源程序改用pascal語言寫成,而原軟體著作權人有權要求在新的演繹軟體上署名以表示自己是該軟體開發者的身份。如果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對其開發的軟體進行修改,則原著作權人有權要求在修改本上標示系根據原軟體改編。二、什麼是軟體作品發表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權利可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1、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2、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出租權、出租權、許可使用權和轉讓權等。發表權是指將軟體公之於眾的權利,是軟體著作權人最基本和首要的。因為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是從軟體首次發表開始計算的,著作權人如果不行使發表權則其他各項權利均無從行使,這種潛在的權利也並非都是無期限永久存在的,《軟體保護條例》只規定了軟體開發者的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各項權利的保護期為軟體首次發表後的25年。《trips協議》規定除攝影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護期並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計算,則保護期不得少於經許可而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如果作品自完成起50年內未被許可出版,則保護期應不少於作品完成之年年底起50年。軟體著作權人完成軟體開發後不行使發表權而將程序轉讓,出租或許可他人使用、復制、改編,又未專門指明不允許他人發表的,則視為已同意發表。雖然現在我國關於軟體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對其他方面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內容的學習來避免一些利益的損失,尤其是對於一些以研發軟體為主要產業的公司而言,更要多了解一些軟體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比如軟體著作權登記署名權是怎麼規定的等等,以便更好的保護我們的研究成果。
H. 軟體著作權 怎樣能夠以單位名義申請,而且體現個人勞動
很簡單,作為授權人負責開發軟體著作權,單位作為委託人就可以滿足您的需求內。這樣所有權人,申容請人是單位。
申請軟體著作權的時候以單位的名義申請,但是個人可以以署名權的身份出現,出來的證書上面就會有個人的名字,但是個人只能享受署名權,沒有這個軟體的著作權,著作權還是歸公司所有。
(8)軟體著作權的署名權如何體現擴展閱讀:
軟體著作權
第十一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I. 軟體著作權的著作權和署名權,設計權,怎麼鑒定
只有以抄自然人名義申請的軟體著作權,才可能顯示著作權人為自然人的名字,(或者公司+自然人)
以公司(單位、集體等)名義申請的軟體著作權,著作權屬於公司(單位、集體等)根本不會顯示實際設計人員的名字,實際設計人員在申請軟體著作權的時候都不需要(就沒有填寫這個的選項)提交的,所以以公司(單位、集體等)名義申請的軟體著作權,根本無法拿出有版權局給出的設計人員證明。
只有公司給開出證明了,不知道這個辦法是否有效。
J. 著作權權利人是否可以署名
著作權權利人的署名權即作者表明自己是開發者身份的權利,署名權包括作專者有權決定是否在自己所開發屬的軟體上署名,決定署名形式,諸如真名、筆名、匿名、假名等,同時也有禁止非軟體開發者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著作權權利人署名著作權權利人的署名權具體表現在:未經合作開發的人同意,將合作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單獨開發的軟體發表僅署了自己的名字,或者將他人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開發的軟體署名發表或者塗改他人署名,均侵犯了他人的發表權和署名權。軟體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不僅體現在權利人在原作中行使也可在軟體的演繹作品中行使,例如:某軟體原用fortran語言寫成源程序,經該軟體著作權同意後他人可將該軟體源程序改用pascal語言寫成,而原軟體著作權人有權要求在新的演繹軟體上署名以表示自己是該軟體開發者的身份。如果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對其開發的軟體進行修改,則原著作權人有權要求在修改本上標示系根據原軟體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