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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對出版業的意義

發布時間: 2021-01-11 10:51:28

『壹』 出版社與作者訂立出版合同後就取得了版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出版社(即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時,應與作者(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這既是《著作權法》的要求,也是避免糾紛的需要。出版合同要對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的約定。

.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約定地區內享有的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占權利,任何人不得出版。但是一定要注意,專有出版權僅是著作權中使用權的一項內容,不能把它混同於版權(著作權),更不能認為作者已喪失其他權利,實際上,作者對於作品仍有改編、翻譯並出版的權利,出版者不能幹涉。

.出版者的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並向作者支付報酬。違反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者,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著作權人的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對作品的權利和內容的擔保責任,即保證本作品確系著者或譯者本人所創作的原稿,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情況,則由作者本人負全部責任,並賠償出版者因此所受損失。作品發表後被其他報刊轉載,沒付報酬,作者可以打官司嗎.如果作者在報紙、雜志首次刊登其作品附帶作了聲明,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那麼任何報刊未經作者同意,不得將作品轉載或者摘編。否則,作者可以與該報刊打官司,追究其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如果作者未作這種聲明,則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是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如果轉載者未在報刊出版發行後1個月內支付,則著作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其支付。

『貳』 出版者權和出版權的區別

出版權與著作權的區別
出版權與著作權不是同一概念,出版權並不等於著作權。著作權是作者的權利,只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作者將其作品的出版權申請或許可出版者行使罷了。
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其依法出版的圖書和報刊所享有的權利,權利主體包括圖書出版者和報刊出版者。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出版權包括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內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和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專有使用權。而且專有出版權不得申請。出版權是著作權的內容之一。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因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依法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著作權的內容通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主要指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它具有無形性和相對的獨占性和排它性。非經著作權人許可或無法律上的依據,他人不得行使該權利,否則構成侵權
出版者(如出版社、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本身並不具有出版權,只享有出版經營權或出版業務權,即專門經營他人作品的出版業務。但是,出版者可因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授權或申請而享有作者某一作品的一定期限的出版權。這就是說,因作者申請而使出版者享有了出版權。出版者出版了作者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權(包括出版權)仍是作者的權利(作者賣掉著作權除外)。

『叄』 面對新轉播技術的沖擊,傳統出版業所面臨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有那些

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互聯網在為人們獲取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時,也深刻地影響了傳統知識產權的管理模式,對現行的版權制度提出了挑戰。而版權保護,是互聯網路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中最為突出的。在這一背景下,如何有效利用版權保護制度,通過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保護和應用來促進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是知識產權界和互聯網產業界共同關心的問題。

數字網路環境 版權保護迫在眉睫

網路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問題日益突出,並已成為當前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普遍關注的問題。

網路傳播背景下的版權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版權作品的種類和數量快速增加,版權作品的創作、傳播、使用隊伍不斷壯大。數字技術的應用和互聯網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使更多的人參與創作,並自行將作品傳播給社會公眾。每一個網民都可能成為版權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第二,網路環境下的版權保護新問題層出不窮、矛盾越來越突出。數字網路技術日新月異,利用網路的方式也不斷發生變化。網路版權保護也不斷面臨新的問題。第三,數字技術和網路技術的發展使得版權保護的難度增大。隨著網路帶寬的增加和傳輸質量的提高,人們復制、傳播與使用他人作品變得更加容易。任何一個人只要點擊滑鼠就可以獲得作品,並將其再次傳播出去。數字化的作品較之傳統形式的作品更易被侵害。第四,一些網站未經授權,大量非法復制、上載和傳播他人的作品,或以私服、外掛等非法形式從事互聯網游戲經營。這不僅嚴重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互聯網正常的經營傳播秩序,影響了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而且將對圖書、音樂、影視等傳統產業帶來災難性的沖擊。

互聯網產業的發展,離不開產品和內容的創新,而這種創新必須有完善的版權制度加以保障。只有妥善地處理好傳統作品在網路環境下的授權、使用的關系,才能實現互聯網與傳統出版、音樂、影視產業的協調發展。因此,能否進一步完善版權保護制度,有效保護網路版權,打擊在線盜版行為,對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打擊網路侵權 制度保障日臻完善

網路環境使得著作權的地域性逐漸模糊,著作權的國際保護在網路數字環境下進行了相應調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出台的兩個新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將最初的伯爾尼公約帶入了數字時代。

信息網路傳播權所調整的傳播行為至少包括了將網下作品數字化處理後連接到互聯網上的上載行為,以及將已在互聯網上刊載的作品在網路中繼續傳播的轉載行為。就此兩種行為對作者的影響而言,對上載行為的控制尤其重要。作品一旦被上載到互聯網上,就會有很多人對其進行使用,若對作品未採取技術保護措施,作者乃至網路服務商都很難對其他人的使用進行控制。從這個意義上說,作者控制其作品網路傳播的重心是對其作品上載到互聯網進行控制。

網路環境中的侵權問題十分嚴重,尤其是版權作品,已經上升到挑戰版權產業持續發展的高度。網路環境中的版權侵權的第一個特點,就是直接侵權者為數眾多,權利人難以追究所有侵權者的責任。這在音樂作品和電影作品被「自由」下載的情況下,尤為明顯。與上述侵權者為數眾多的特點相對應,第二個特點就是幾乎所有的侵權資料都存在於各種各樣的網路伺服器之中,並通過網路在侵權者之間進行傳輸。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2月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軟體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修訂),其中的第5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侵權者的共同侵權責任。

2001年以來,中國對於著作權法體系進行了全面地修訂,進一步完善了著作權的法律內容,增加了著作權人和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並規定對「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予以保護,從立法層面上解決了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問題。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實施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釋中,將「在線盜版」行為明確定性為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2006年7月,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正式實施,對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利內容,權利限制,網路服務提供商的責任等問題做了具體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網路環境下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的條約》正式在中國生效。加入兩個新條約有利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合作,加大打擊盜版的力度,對推動我國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完善網路環境下的法律制度,有著十分重要的積極的意義。

加快網路出版權認定 重視版權保護體系建設

從某種角度來看, 網路技術的發展是一把雙刃劍,法律應積極應對技術發展情況下版權法律制度供給的充盈程度和其能否順應新時代發展的需求,這已成為每個國家版權相關產業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准。每一種新的傳播技術產生,都會將原來的平衡打破,需要用法律手段重新調整各方面的關系,直到產生新的利益平衡。以數字為基礎的互聯網的發展對於出版產業的影響是深遠的,網路出版的出現不僅改變了傳統的出版形態、出版流程和出版的經營模式,而且由此帶來的出版轉型更成為將來出版產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第一,從政府管理部門到出版從業人員都要以更為開放的視野來面對新技術的挑戰,為以網路出版為代表的嶄新出版業態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對於出版業監管部門來說,既然認定數字化和網路化是出版業發展的必由之路,在政策制訂過程中就要向新業態進行傾斜,鼓勵出版社積極進行革新嘗試,盡早對網路出版在市場中的主客體作出明確規定,加快出版資格認定,這樣將極大地提高網路出版的發展速度。

第二,要重視版權保護,加快相關法律建設,努力建立網路出版權保護體系。網路出版給版權研究和實踐帶來了一系列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網路出版使著作權的內容有所拓展;即時傳播與異時使用,使知識首創權的認定面臨挑戰;網路傳播中使用者的不確定,使權利人的財產權受到損害;信息網路對國際版權保護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網路使出版社的權利發生了新的變化。

第三,打擊網路環境下的盜版侵權的工作力度不斷加大。近年來,各級新聞出版、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堅持日常監管與專項行動相結合,堅決打擊各類侵權盜版、查辦網路侵權案件、關閉非法網站、沒收伺服器,遏制了網路侵權盜版活動蔓延的勢頭,規范了網路經營秩序,在全社會形成了保護網路知識產權的強大聲勢。

第四,互聯網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增強。國家要加大對網路文化產業的扶持力度,對版權保護力度也要不斷加強,國家的網路影視產業、網路出版產業、網路娛樂產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不斷提高,真正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網路傳播文化的產品。

『肆』 出版物存在著作權侵權,可以要求出版社承擔賠償責任嗎

[資政知識產權]:可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回若干問答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出版者、製作者應當對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相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伍』 談談對編輯出版的認識(是關於出版社的)盡量全一點。。謝謝。。

1.高度重視署名權,強化編輯的和版權意識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人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第十一條又明確指出:「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和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看似很簡單,但是實際工作中因署名問題引起的糾紛很多。特別是多作者合作編寫作品的情況下,編輯需要強化版權意識,在各個工作環節中始終重視署名權的問題,與著作權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仔細溝通、確認,並最終以《出版合同》中約定的署名方式來確定作品的署名。發生這類糾紛的原因很多,例如編輯沒有深刻體會作者署名方式來確定作品的署名。主要是表示作者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所承擔的學術責任、所享有的其他權利;疏忽與作者及時核對署名排序、署名人數等等。

曾經,一本書的第2版出版社後,第二作者發現封面上丟了自己的署名,原因是編輯直接沿用了第1版的署名方式,而沒有核實再版時作者提供的署名方式,結果第二作者認為自己的著名權受到侵犯,向出版社提出了申訴。出版社對此採取了如此處理措施:盡快核查了事實;與作者協商了處理辦法;當面向作者誠摯致歉;立即收回全部發貨,更換封面,承擔了全部經濟損失;還對編輯進行了著作權法教育,要求編輯不僅要求與作者經常溝通,還要在生產流程中嚴格按照《出版合同》的約定核查署名,並在出書前由作者對清樣進行審核簽字。實踐證明,通過一些有效措施,可使作品的署名及排序合理、正確,有效防範因作者署名缺失、錯字、別字而引版權糾紛,有利於作者正確行使署名權。

2.要保護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修改權是著作權人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是著作權人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未經作者同意,不能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修改。在簽訂出版合同時,著作權人一般都明確授予出版修改稿件的權利,但這項權利究竟應該多大?編輯如何做到很好地加工書稿,又不侵犯作者的合法權益?在日常工作中,編輯很容易以力求完美心態,把自己的語言習慣 思緒模式過多地注入作者的書稿式中,使得加工後的稿件「滿篇見紅」,作者再見到稿件時感覺「似曾相識」。這樣,一方面增加了編輯自己的工作量,另外一方面很容易把作者關鍵的學術觀點和定論改出問題來。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作者人身權的一部分,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而且《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圖書出版者經作者經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編輯在工作中需要認真領會《著作權法》的內涵。通常採取的方法是:對於顯而易見、常識性的錯誤,要堅決改正;對於學術討論、觀點、定論等方面的描述,只要作者論證充分,要尊重作者的意見,不能夠擅自修改和隨意刪節,畢竟

「文責自負」原則為由,對作者在書稿整理過程中的修改不加審核,作者說如何改編輯就如何改。雖然作者對書稿內容的政治性、科學性、正確性以及未來產生的社會效益應該負責,但是出版者與作者最終是「風險共擔,利益共享」,一旦出現問題,出版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總之,編輯在加工整理稿件的過程中需要掌握「度」的問題,注意保護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3.要保護其他作者的著作權不受侵犯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有些情況下,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呆,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和是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說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實際工作中,編輯要加強作者的著作權意識,講明「合理使用」的含義。例如,有的教材的作者在自己的課堂教學講義(不成批地發給學生)中,引用他人發表的著作內容用來提高教學效果,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把這些內容原樣照搬,並作為自己作品的主要或實質部分出版的話,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同時也可能會侵犯圖書出版社的效益。編輯要站在出版社的角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比如:對作者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要確認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不得損害被引用人作品著作權人的確利益。另外,編輯還需檢查作者提供的書後參考文獻表中是否標明了原著作權人的姓名、作品名稱、出處等,以免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

4.在簽訂出版合同志的過程中,依法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可見,出版圖書前,出版者與著作權人應該按照《著作權法》簽訂書面圖書的出版合同,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而簽訂合同時,很多時候需要編輯代表出版社與著作權人簽署,因此編輯必須熟悉出版合同的內容,並且要簽訂完備的出版合同。

一方面,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就是說,出版社與著作權人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後,著作權人將該作品的專有出版權授予該出版社,出版社不能夠將該作品許可他人使用,對作品的從屬權利的使用一定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作者也不得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作品交由其他了出版社出版。編輯特別需要注意約定好許可出版范圍、許可使用方式、作者授權時限。在出版業競爭激烈的今天,對於任何一本好書,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獲得的許可出版范圍越大,許可使用的方式種類越多,擁有授權出版年限越長,就越會收到較好的效益。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數字出版已經對傳統出版業發起強大沖擊,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獲得電子版的許可使用方式,那麼當該書熱銷而同時被他人放在網路上傳播時,面對給本出版社銷售帶來的影響,出版社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都沒有。

另一方面,獲得稿酬是著作權人的全法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稿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而且,按照《著作權法》和《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有關規定,應該及時結算稿酬,不能以工作忙、作者地址不詳等理由為借口拖欠作者的稿酬。

可見,為了避免圖書出版後引起的不必要的著作權糾紛,編輯一定要牢固樹立著作權意思,要學法、知法、用法,要在策劃、組稿、簽訂出版合同,編輯加工等各個環節維護著作權人和出版者的合法權益。

『陸』 出版社出版活動涉及的著作權法的內容有哪些

一是投稿的情形。不能簡單地認為,誰投稿誰就是著作權人,一定要與投稿人有實際的接觸,了解清楚投稿人的背景以及作品創作的過程等。

二是作者去世,法人終止時的情形。作者死亡的情形:作者故去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著作財產權,要獲得相應授權就得找到確切的繼承人(甚至經常是多人),有時候還會發生著作財產權由多個繼承人中一人繼承的情況。

三是委託作品。這里尤其要注意,編輯千萬要盯緊受託人,不要未經同意再另找他人寫作,因為另找他人寫作著作權人又會發生變化。

四是合作作品。對此需要注意的是,要弄清合作作者身份,出版合同盡量與所有合作作者簽署或者在確定其代表人的情況下與代表人簽署。為避免糾紛,在出版合同中關於如何署名(包括署名順序、署真實姓名還是署筆名等),應盡量約定清楚。對於作者在圖書上要求署上非出版合同約定的人員姓名時,尤其要注意授權書的補充簽署和作者身份證明的提供。

五是圖片使用問題。美術作品原件持有人不等於他就是著作權人。不能錯誤地認為購買了正版的圖片庫就可以隨便用來做封面、插圖等,要弄清圖片庫的匯編人是否有權利授權使用,如果沒有這個權利的話,不經過具體圖片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會構成侵權。

六是網路下載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對網上作品不能隨意下載使用,甚至是按規范形式注釋來源做所謂的「合理使用」都不要輕易做。因為網上作品常常來源模糊,難以逐一審查其版權狀況,甚至哪些站點上的內容本身就是侵權的都很難分辨清楚。

『柒』 我寫了本書,出版社買斷版權和不買斷版權,對作者分別有哪些好處和壞處

買不買斷主要影響體現在四個方面:

1、再版和加印時:買斷作品再版或者加印時出版社不需要再給作者付費,不買斷作品出版社要再版或者加印,則需要和作者另行商談並支付版稅;

2、出版社願意為買斷給作者更多報酬所以買斷還是不買斷,就看作者自己對作品的信心了,從作者獲利更多的角度考慮,建議能夠大賣的作品會選擇不買斷,而質量一般的作品選擇買斷。

3、買斷版權就是著作權財產權完全轉讓,不買斷版權在著作權角度視為版權專有許可;

4、著作權財產權完全轉讓之後,您對於這本書的權利僅僅擁有署名權,這本書以後產生的所有收益都與您沒有關系,相對於完全轉讓,專有許可的可操作性高一點,但是對於受讓方而言,寧願選擇多花一點錢買斷你的所有版權,這樣以後改編,網路發表都不需要通過您的授權。

(7)著作權對出版業的意義擴展閱讀:

著作權的權利限制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捌』 版權和著作權不同,版權是屬於出版社的,著作權是屬於作者的這句對嗎

肯定是不對的,在我國,著作權和版權是同一個概念,版權多為國外的叫法,中國習慣叫著作權,其權利屬於都作者,出版社只是根據與作者的協議,享有發行權等部分權益。

『玖』 文章的著作權

著作抄權自動取得,無需登記申請,在你寫完詩和文章的時候就自動獲得著作權。

但是可以去版權局做個登記,加強著作權保護,登記相當於一個更有利的證明。

既然把文章發給出版社,就是說明你許可出版社出版你的作品,出版社當然可以直接取用發表,但是肯定會通知你並給你寄版費。

如果出版社沒有給你寄稿費,這個不是著作權法侵權的問題,而是違反合同的問題,你只能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出版社支付稿費。

另外補充,如果不是你自己寄給出版社的,而是出版社在其他地方看到了你的文章,沒有經過你的同意直接發表,就是侵犯了你的著作權,你可以要求出版社停止出版你的文章並要求賠償。

當然如果出版社在出版你的作品的時候,沒有標明你的名字,或者擅自刪改了你的文章,可能涉及其他一些著作權法上的權利,例如署名權或者修改權等等。

『拾』 出版著作權問題

對不起,我是上次回答你問題的人.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如果你把很多人的作品匯編起來,這就是你自己的匯編作品,不是侵犯他人匯編權的問題.

如果您只是要求答案的長度和廣度,而不願意採信真正懂法律的人的直接回答,請便.

這是上次的答案.這次還是一樣.那些一味知道復制粘貼的人,根本不能解決實際的問題.

樓上的太.....煩瑣了吧.....

很簡單,你是要出版,顯然是有經濟利益的.而你這樣的行為是典型的匯編行為.保險的辦法是,挑選不同的教科書,並配上自己的註解,答案說明等.

這樣,你出版的習題集就是匯編作品,因為這裡面有你自己的創造性勞動.你對匯編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前提是,你不能任意改動你摘來的題目,也就不侵犯原著作權人的權利.

坦白說,我只是把我學到的告訴你,實踐中我還真的沒有處理過知識產權的案件....

你出版小冊子如果是要賣,就要慎重.如果只是為了學習,在小范圍內使用,也就是沒有經濟利益,那就是算合理使用,限制就少一些.

如果是要賣,那麼必須做到的是:你抄的同時,要有你自己的創造性成果在裡面!!!因為如果就兩本,的確離匯編作品有段距離,只是單純地抄寫,兩本在一起,確實是侵權.成立作品的前提就是:要有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比如習題,你可以加如自己的評析,排序可以自己調整,自己再加說明,再比如就是提出一些思考性問題.

總之很重要的是,一定要從裡面看到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成果!

匯編作品就是把其他作品翻譯,編排這樣子形成的作品,雖然"原材料"都是別人的作品,但因為在匯編的過程中有自己的勞動,比如<中國50名作家精彩文章選讀>,就是很典型的匯編作品。作者對這樣的作品是享有獨立著作權的.所以你這個情況一定要很明顯地表明出自己的獨立創作成果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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