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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著物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11 13:31:03

㈠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是如何續期、辦何種版手續、續期權是否繳費都還沒有具體規定,這是下一步立法的問題。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我們購買了商品房,只是取得了70年的使用權,開發商是出賣房產所有權和70年土地使用權的房產經營者。租房永遠是租賃房產,對所租賃的房產不可能享有所有權。

㈡ 土地轉讓中要考慮哪些問題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採取司法限制。

2、鑒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五、有關稅費

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准及數額進行咨詢,並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根據有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一般為土地成交價,若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的,則應以土地評估價作為計算依據。

六、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1、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尤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2、轉讓前的土地大多是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轉讓後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經規劃部門變更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且須繳納相關配套費用。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合同限定的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1、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築物不得轉讓。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八、權屬變更程序與支付轉讓價款問題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合同簽訂、國土部門審批、補辦相關手續、登記辦證等多個環節,有時還涉及抵押權解除等程序,故轉讓費的支付應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據轉讓程序設定付款期限與金額,體現相互制約與督促作用,以降低雙方交易風險。

九、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的轉讓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並非不能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置換或以轉讓費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

㈢ 這法條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這是一個亘古不滅的原則「地隨物走,物隨地走」。

土地使用權屬於誰,地上建築物就屬於誰,如果出現兩個權利主體,這就說明有錯誤了,不是土地局登記錯誤,就是房產局登記錯誤。但一般不會出現,開發商在拿地後,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後賣給小業主,就會申請製作小產證,屆時土地局和房產局會把土地、房屋的大產證分割後登記的。

我比較贊成上海市的作法,將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合成一家,只製作房產權證,既包含土地權屬登記,也包含房屋權屬登記,不會搞錯。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㈣ 從法律上說一說附著物、定著物、構築物的區別

一、概念不一樣

地上附著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築物;

地上定著物就是固定在地上的一切物品的總稱;

構築物就是不具備人類居住功能的其他一些建築物。

二、范圍不一樣

地上附著物附著物依附於土地而存在,具有不可移運性,包括實際生活中的不可移動以及移動後減值的情況;地上定著物是可以移動的;構築物不能住人的建築。

三、物品不一樣

地上附著物一般指的是平房,樓房及附屬房屋;

構築物指的是水塔,橋梁等;

定著物指的是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

(4)地上附著物所有權擴展閱讀:

地上附著物所有權的關系最常見的就是有關土地和樹木的關系。

第一,土地與森林、林木為不同的客體物:所以已經登記備案的森林、林木是與土地相分離的不動產,可以作為獨立物而存在,所有權是可以單獨轉讓的。

而未經登記的林木雖然是不能作為獨立的不動產轉讓的,但是有必要也是可以與土地分離而轉移所有權。森林、林木與土地分離而獨立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是否登記備案。

第二,關於森林與林木的關系,法律上是區別對待的。即森林一律公有,而林木允許私有。

第三,國有土地所有權不能轉移,而國有林木的所有權可以轉移。也就是說國家所有的林木可以轉移為集體、私人所有,而土地不可以。

第四,個人雖然可以擁有林木的所有權但是並不代表因此具有林地的所有權,也即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因地表上的附著物的權屬的變化而變化。

㈤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的解釋和細節說一下

住宅用地分為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即農民的宅基地)法律規定是不允許轉讓回的,如果是集體土地答住宅轉讓那就不受法律保護;對於國有土地住宅,其實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我國的房地產方面法律就規定房地不可分割,必須同時轉讓。這是一個亘古不滅的原則「地隨物走,物隨地走」。

土地使用權屬於誰,地上建築物就屬於誰,如果出現兩個權利主體,這就說明有錯誤了,不是土地局登記錯誤,就是房產局登記錯誤。但一般不會出現,開發商在拿地後,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後賣給小業主,就會申請製作小產證,屆時土地局和房產局會把土地、房屋的大產證分割後登記的。

㈥ 什麼是合法持有土地使用證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證

雖然也有中國人,內外管轄,但一個地區的人口已經注冊。以確保人口的流動。其次,也保護了人身安全。所以,暫住證仍是必要的。誰不想來其他地方,那麼「查無此人」了吧。

㈦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土地上的附著物所有權歸誰所有

土地管理法規定,因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而原土地使用權人不再續期的,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

㈧ 房屋所有權證或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權屬證明文件 是什麼

房屋所有權證 和土地使用權證。

㈨ 征地有戶口沒地能得到征地補償嗎

目前土地屬於集體分發給個人,所以征地補償款應當發放個人。征地有戶口沒地的,屬於特殊情況,對於特殊情況可以特殊處理,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從該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就可以請求獲得相應份額的土地補償費。

(9)地上附著物所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征地補償標准》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第十六條 對征地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征地方的名義將其征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它費用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征地統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9)地上附著物所有權擴展閱讀來源:網路-征地補償標准

㈩ 根據物權法,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如果有人惡意分別轉讓怎麼辦

樓主反映的是房地產方面的問題,我是學土地的,從房地產方面解答一下樓主的問題吧

住宅用地分為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即農民的宅基地)法律規定是不允許轉讓的,如果是集體土地住宅轉讓那就不受法律保護;樓主說的應該是國有土地上住宅的轉讓。

對於國有土地住宅,其實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我國的房地產方面法律就規定房地不可分割,必須同時轉讓。

A將房屋轉讓給B,根據法律規定,房屋價格中就包含了土地價格;像市場上出售的商品房3000元/平方米或者6000元/平方米,都是包含土地價格在內的房地產的售價。同時A又將土地轉讓給C,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必須明確地上建築物殘值是否包含在內;如果買方只買土地使用權,則原房主應拆除房屋後轉讓土地或聲明房屋不要錢了;否則土地價格就是包含了房屋殘值在內的價格。總之一句話,地不離房,房不離地,房地產不可分割,必須同時轉讓。

案例中A卻將房地產分割開來,涉嫌將房屋和土地賣出兩次,應屬於詐騙行為。如B、C都不知情,則都屬於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追究A的詐騙罪,討回自己的損失。

關於應保護B、C中誰的利益,如果不是同一天,則應保護先買的那個;但案中是同一天時間不分先後,法律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具體要看法院協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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