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層公共區域所有權
① 樓棟的一層架空層的權屬屬於整個小區,還是該架空層所在樓層
屬於小區業主公共所有。
根據1995年頒布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規定,架空層在2.2米以下的不能作為專有部分,不能辦理產權證。架空層是公共活動的場所。
架空層的作用是將住宅與公共設施隔離開來,同時是居民的公共活動空間,還是高層住宅的避難層,所以架空層一定是開放的,不能作為住宅與商業用途。另外,架空層的樓高比其他樓層低,而且不算入容積率,也就是說,根據架空層的定義與功能,它是不可以買賣的。
由於法規不完善,架空層在大確權時往往保留在開發商名下。而一旦開發商辦理了房產證,就可以將架空層用作商業用途。在廣州市,這種情況最多發生在2008年至2011年之間,很多得到權證後的開發商將架空層佔用、出售和租賃。
(1)整層公共區域所有權擴展閱讀:
架空層,現代小區中隨處可見的一種建築形式,原本多用於業主公共活動場地或消防通道,開發商一般較少為其投入額外建設資金。看似用處不大的架空層,近十多年來卻不斷陷入產權糾紛,由於其在產權歸屬上處於「模糊地帶」,不同政府部門對此屬於「公共」還是「私有」的判定標准不一。
普通業主、購買架空層的業主與開發商各執一詞,導致三方糾紛連連。近日,新快報記者走訪了廣州市區多個出現架空層產權糾紛的小區,聽取各方意見,嘗試釐清這些紛爭背後的問題。而相關人士則指出,根據現有法律,政府完全有能力解決架空層產權糾紛問題,關鍵是看作不作為。
② 小區內的公共部位和業主的自用部位怎麼區分
自用部位包括:戶門、戶窗、戶內的頂棚、內牆面、地面、非承重隔牆、自用陽台及戶內其他裝修;自用設備包括:戶分電表、水表以內電器及管線(包括戶分電表)、分戶水表及電表前一閘閥或開關算起、衛生器具和相關的下水管道。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修繕、更新責任和費用應由業主自行負責和承擔。上層住房的衛生間、廚房等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層滲水、漏水的,應由上層住房業主負責修繕。
共用部位包括:屋頂、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公用門廳、設備層、院牆等;共用設備設施包括:戶分電表前開關以外至總電表以內的設備和線路、分戶水表閘閥以外至總水表以內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煙道(排氣孔道)、信報箱主體、避雷設施、共用電視天線等。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修、更新責任應由共同使用的相關業主承擔,費用應由共同使用的相關業主按擁有住房建築面積份額分攤,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業主支付。
其實也很好分,比如一條水管或一個開關,看是不是你一家專用,是!就是自用部位,因為它的開啟和停用跟別人沒有一點關系。不是的話,看和誰共用,如果多家共用,好比你住那單元的總開關,一關都沒電,一開都有電,這毫無疑問開關是這個單元共公用的,如果是兩家共有,比如上下樓共有的樓板,法規上稱為毗鄰部位,樓板壞了由毗鄰雙方共同維修,由一方造成,由造成方維修,比如樓上裝修破壞了防水層或樓上防水層質量不好導致漏水,就應由樓上維修。
不能簡單地認為,室內的就是自用部位,室外的就是公用部位,否則自家掛在室外的空調主機就會被莫名其妙地公有咯。
③ 小區公共區域到底屬於誰
小區公共區域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公攤面積的產權歸整棟樓購房人共有,購房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沒有權利決定公共區域面積給誰使用。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整層公共區域所有權擴展閱讀:
近日,溫州市鹿城區嘉鴻花園業主大會將房開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該小區內1015.64㎡的會所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值得關注的是,這起案件的原告是溫州市鹿城區嘉鴻花園業主大會,該業主大會是2013年3月25日由溫州市鹿城區民政局核准登記的社團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嘉鴻花園」是位於溫州市鹿城區學院中路的住宅小區。其中,該小區在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建有會所,合計建築面積1015.64㎡。
該小區業主大會在訴狀中稱,當時建立小區的時候,溫州市規劃局、溫州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在對該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批復中,核定建設會所是作為居委會、公廁、物業等配套用房。
業主們認為,當時房開公司在購房合同中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約定條款中承諾「監控系統、小區綠化、會所在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九個月內達到使用條件。」
房產交付之後,小區裡面的業主們都把上述會所當做文娛活動場所使用。但是到了2015年,業主們得知開發商正在向溫州市房屋登記中心申請,將會所的所有權登記在房開公司的名下。業主們認為,開發商的行為違背了當時行政部門的審批規定,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
2015年8月18日,作為全體業主的代表,嘉鴻花園業主大會以獨立法人資格向鹿城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要求法院判令涉案會所屬於小區公共配套建築,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庭審從上午9點到下午1點結束,鹿城法院將擇期宣判此案。
④ 根據什麼法律規定屋頂屬公共部分,應由業主共同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⑤ 如果一個公司買了一棟寫字樓的整層的房間,那麼公共區域的走廊等都歸其所有嗎
不屬於,就像「買住宅的公共走廊和電梯廳不屬於購買住宅的人」一樣。
但是,公共區域的走廊等你們可以使用。
⑥ 我單位租了一整層寫字間消防驗收含公共區域合理么註:公共區域已經
這個公共區域需要滿足本樓層的消防疏散和安全要求的,這個最主要是疏散樓梯和疏散走道,這個需要整層送審消防圖紙備案和驗收的,這個是合理的。
⑦ 整樓層的地下室電閘屬於公用區域嗎
檢查屬於公共區域,在地下室呢
⑧ 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歸屬
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屬於小區業主。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建築區劃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綠地和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得放棄權利和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商品房時,轉讓共有權和共有管理權。
(8)整層公共區域所有權擴展閱讀:
小區公用建築產權所有者的權利:
從法律調整的角度看,建築區劃外的「業主」權利只能依據房地產所有權的一般規定;建築區劃內的「業主」權利需要專門的規則來確認和保護。眾所周知,隨著人口的增加、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土地緊張程度的加劇,以土地使用權共享為基礎的高層建築或復合建築越來越普遍。
在建築區域(通常稱為小區)內,許多業主在一個區域內形成了強大的公共社會關系。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有必要重新定位所有權的概念。
⑨ 小區內哪些范圍是歸全體業主集體所有
小區公共區域屬於全體業主,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拆遷賠償只涉及到業主房產證的建築面積,不可能得到賠償。
⑩ 小區公共區域使用權有沒有伏先與非優先之歷
小區公共區域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公攤面積的產權歸整棟樓購房人共有,購房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沒有權利決定公共區域面積給誰使用。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10)整層公共區域所有權擴展閱讀:
近日,溫州市鹿城區嘉鴻花園業主大會將房開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該小區內1015.64㎡的會所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值得關注的是,這起案件的原告是溫州市鹿城區嘉鴻花園業主大會,該業主大會是2013年3月25日由溫州市鹿城區民政局核准登記的社團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嘉鴻花園」是位於溫州市鹿城區學院中路的住宅小區。其中,該小區在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建有會所,合計建築面積1015.64㎡。
該小區業主大會在訴狀中稱,當時建立小區的時候,溫州市規劃局、溫州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在對該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批復中,核定建設會所是作為居委會、公廁、物業等配套用房。
業主們認為,當時房開公司在購房合同中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約定條款中承諾「監控系統、小區綠化、會所在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九個月內達到使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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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8日,作為全體業主的代表,嘉鴻花園業主大會以獨立法人資格向鹿城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要求法院判令涉案會所屬於小區公共配套建築,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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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法
推薦於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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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單位蓋的樓房但是我們都是自己出錢買的,有房產證土地證,可是小區里的公共用地單位說是單位的,單位這樣說對嗎?
— 你看完啦,以下內容更有趣 —
小區里的公共區域是屬於小區還是業主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3贊·461瀏覽2017-11-16
小區業主佔用公共區域怎麼辦?
公共區域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任何業主不得侵佔,如果個別業主侵佔公共綠地,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如果個別業主拒絕業主委員會的要求,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小區業主私自佔用公共區域,既是一種違反管理規約的違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違法行為。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違約業主停止對公共區域的侵佔,這既是物業公司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拓展資料:《物權法》第66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物權法》第83條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97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參考資料:網路_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90贊·21,477瀏覽2019-11-05
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歸屬
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屬於小區業主。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建築區劃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綠地和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得放棄權利和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商品房時,轉讓共有權和共有管理權。 (10)整層公共區域所有權擴展閱讀: 小區公用建築產權所有者的權利: 從法律調整的角度看,建築區劃外的「業主」權利只能依據房地產所有權的一般規定;建築區劃內的「業主」權利需要專門的規則來確認和保護。眾所周知,隨著人口的增加、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土地緊張程度的加劇,以土地使用權共享為基礎的高層建築或復合建築越來越普遍。 在建築區域(通常稱為小區)內,許多業主在一個區域內形成了強大的公共社會關系。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有必要重新定位所有權的概念。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業主權
5贊·6,861瀏覽2019-09-25
小區哪些屬於公共區域
《物權法》有規定的,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均屬於業主共有。還包括小區的排水系統、配電房、天然氣管道、小區出入口、路燈、溝渠、圍牆、電梯、水箱等。
8贊·2,260瀏覽2018-01-08
業主有權使用小區公共用地嗎?
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綠地,為小區公共用地,小區全體業主對其擁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51條的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由於業主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同擁有所有權,共同決定如何對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業主個人或物業管理企業佔用小區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利用其經營的,應當徵得業主的同意。至於商業化經營所得收益,應當歸業主所有,由共同擁有所有權的業主決定如何利用。 相關法條:《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