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使用權到期後出售
『壹』 據說商鋪的產權是40-50年,那麼到期後怎麼處理,國家無償收回嗎
商鋪到期後商鋪所有人可以向國土部門申請續期,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繼續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五十一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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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貳』 商鋪使用年限到了後怎麼辦
1、純商鋪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是40年,商住綜合的是年。具體情況要看開發商取得的證件上對你樓下商鋪的用途性質是怎麼定義的,如果是純商鋪就是40年,綜合用地是50年,如果也是規劃為住宅那就是70年,不過其性質就不是商鋪了。對於開發商所說的商鋪年限有70年的說法購房者不可輕信,一定要查看他的土地使用權證件。
2、我國房地產行業產權證沒有明晰所以造成了很多96年年之前購房或者96年左右報批的地塊可以報建住宅和商鋪,用地性質上並沒有區分,商鋪在房產證上會註明為商業用房,可以辦營業執照,但使用年限沒有單獨註明。後來規范用地性質的劃分,出讓的用地就區分了住宅和商鋪的性質,商鋪的房產證會註明40年產權。
3、有40年產權和70年產權兩種商鋪。明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權屬年限最高為70年,工業用建築用地和綜合類用地最高為50年,商用建築用地最高為40年。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的,其年限是永久的。
商鋪產權到期後怎麼辦: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2、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產權銷售是最近幾年房地產業才開始興起的一種銷售方式,隨著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社會游資開始關注商鋪的高額回報;或是一些小型開發商涉入該行業,其資金回收的要求緊迫,產權銷售就應運而生了。
3、不動產證使用歸屬產權,《不動產權證書》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期限,房屋所有權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問題。一般來說,全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商鋪的使用年限到期,所以未來要看國家以及政府的相關政策以及法規,不過按照正常流程商鋪使用年限到期應該和住宅的70年產權一樣,應該繳納土地出讓金來進行產權續約。
門面房的土地性質是不同於普通住宅的,他是屬於商業用地,所以才會有使用年限。門面房使用年限一般是40年。如果門面房使用期限到期之後我們可以補簽來延長使用時間,所以總的來說投資門面房還是有利可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