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補償歸誰
① 土地使用和支配權歸誰
你家包括那家人家都只有該耕地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專歸集體所有,將屬來徵收土地補償也是給村集體的,一般作為發展村集體經濟專款專用,不是全部發放到村民手上的,給到個人的一般是青苗補償等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那戶人家相當於土地辦承包權轉讓給你們而已,你們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對土地進行使用進行耕作種植等,也可以依法再流轉承包使用權,但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權。而且不能將農用地用作建設使用。
② 國家徵收農民土地賠償金歸集體所有還是歸土地使用權的人所有
應該是歸土地使用權所有者擁有。也就是分到個人的土地徵收款歸個人所有,集體的土地徵收款由集體平分。
③ 土地使用權歸誰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該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根據你的敘述和上述法律規定可知,你所開墾的土地的所有權屬於村委會,村委會有權將其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王某。王某承包該土地後,有權依法佔有、使用該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和限制他的這些權利。而你在沒有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的情況下,自行將荒山開墾使用,不具有合法的使用權。因此,你應該將該土地交給王某使用。但是,鑒於你開墾荒山有一定的投入,村委會或者王某應該對你開墾荒山將荒山變成可耕地的增值行為給予適當的補償。
④ 土地互換後國家徵用,補償款歸誰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由於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是歸村集體所有的,如何分配由村民會議決定;安置補助費是支付給被安置人口的,是對承包經營權人失去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因此這部分補償是要支付給承包經營權人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土地上的附著物的一種補償。
首先,互換要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與其他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土地互換,是無效的,其次,以互換的方式流轉,應到村委會進行備案,並可以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登記手續,但未辦理備案或者變更登記的,並不影響互換的效力;最後,互換雙方原有的承包關系消滅,新的承包關系產生。
(4)土地使用權補償歸誰擴展閱讀:
200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問題與村民委員會發生糾紛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答復》均明確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
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此即人民法院受理土地徵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
但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也就是說,村民小組才是村級組織的最基層機構,在興安鎮畔塘村委會,最基層的就是第15村民小組,它在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原生產隊)職能活動時,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原生產隊)法人資格。
而目前並不是第15村民小組與第6生產小組的村民之間存在收益糾紛,存在糾紛的是第1-5生產小組與第6生產小組之間,簡單來說就是村民之間的收益糾紛,所以與上述的法律解釋精神不符,法院也就不予立案了。
⑤ 土地補償款到底歸誰
農村土地不是你家的,你家只有使用權,也就是不是完全的產權版或所有權。權
你父母的使用權用地,先是你與之共同生活代耕(老人沒有能力了),後去逝了你又承接了使用權。
在沒有利益時,在為父母代耕時他們「躲貓貓」了,現在有了補償了又來「紅眼病」了,劣性。
你說他們勝算有多大?你當法官他們能勝嗎?
但是如果利益很大,你願意情況下給予他們一定的利益也可以的。
⑥ 土地補償費該歸誰
這種土地原承包給你的承包方式應該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按你所說上述規定,土地補償費全部歸集體經濟組織。
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條「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的規定,因你原來承包這塊土地時,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作了一努力,應該對你進行提高生產能力給予補償,這種補償你與村裡具體協商應該可以獲得3000元至5000元每畝的補償。
⑦ 請問土地使用權該歸誰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另外: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⑧ 土地補償費歸誰
土地補償費主要有兩部分組成:
一、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部分(含安置補助費內),應當歸容農民集體共有;
二、土地是農民承包經營的。地上農作物的補償部分,應當歸承包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⑨ 沒有土地權屬,只有土地使用權,徵收補償費應該歸誰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專費。屬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⑩ 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現在的土地使用權歸原承包戶,理由如下: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
本條第1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這一規定對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具有重要意義。根據這一規定,除法律對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別規定外,在承包期內,無論承包方發生什麼樣的變化,只要作為承包方的家庭還存在,發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死亡的;子女升學、參軍或者在城市就業的;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農村從事各種非農產業的;承包方進城務工的等,只要作為承包方的農戶家庭沒有消亡,發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允許發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隨著我國城鄉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城鎮化的發展,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會不斷增加,對於承包方全家離開農村,遷入小城鎮或者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問題,本條第2款和第3款區別不同的情況分別做了規定,以避免發包方隨意收回承包地。
本法所稱的「小城鎮」,包括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關於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問題,中央有關文件曾指出,要積極探索適合小城鎮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對進鎮落戶的農民,可根據本人意願,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也允許依法有償轉讓。
對補充提問的回答:
我在上面已經回答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承包期內,你們全家遷入縣級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如果你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你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另外,按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承包期內,你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你家在承包地上有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你有權要求發包方給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