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土地使用權判決
1. 離婚後對於農村土地歸屬,法院是否有權判決
首先,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版地未取權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其次,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2. 夫妻離婚訴訟中能否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約定由一方所有
夫妻離婚訴訟中可以約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歸一方所有
《婚姻法》回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答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 離婚時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要看具體情況,土地登記的時間等,建議預約律師當面咨詢。
4. 房子的土地使用權是男方的婚前財產,離婚後怎麼判決
土地及房屋,如果是婚前就有的話,那就是男方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離婚而被分割。但是假如存在婚前購買婚後還貸的情況,女方可以就婚後還貸的部分主張一半權益。
5. 離婚案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民事判決書能分割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專享有的權益等,依法應當屬予以保護」,因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是,基於我國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質和方式,在離婚時具體問題還需具體分析:
(1)婚後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若無損其經濟價值,則按份額分割;有損其經濟價值的,承包土地歸一方經營,經營一方可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另一種情況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鎮居民的,離婚時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戶口遷入的,遷入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法院只對一方婚遷後此戶增補的承包地部分予以處理。原則上增補部分歸婚遷一方,但有該承包戶其他成員的份額的,要扣除。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戶口未遷入的,則其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承包主體資格,離婚時未遷入一方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不予支持。
6. 離婚時房屋產權歸女方所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明確,請問土地使用權如何認定
房屋產權發生轉移的,土地一並轉移,女方持房產證和離婚協議到當地國土部門辦理,如男方不配合,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7. 土地使用權是我公公的名字,現在我老公起訴離婚,法官說我的房子屬於家庭財產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一並判決
你和老公離婚,現在的問題肯定是分割財產,既然公婆都已經證明這是你們倆的共同財產,那你們夫妻倆就自己去分割不就完了嘛?非要法官給你們認定做什麼?
8. 譚律師您好,我想問問離婚後辦理土地使用分割是不是將判決書的面積的
按照土地使用權證上的面積分割
9. 離婚土地使用權中女方土地地確權歸誰
如果離婚後,在新的居住地沒有獲得土地,原承包地在土地確權時依然屬於女內方。理由及相關規定如容下:
一【理由】【離婚後的承包地受法律保護】
不論是在《婚姻法》還是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都對發生婚姻變化後的土地承包權權屬做出了明文規定,依法保護離婚後當事人的土地承包權。但需要符合法定條件,即離婚後「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屬於本人承包,土地確權時,應確權為當事人本人。
二【相關規定之一】【《婚姻法》規定保障離婚當事人土地權利】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相關規定之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保障離婚當事人土地權利】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