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國有土地證使用權類型
Ⅰ 國有土地證,使用權類型租賃,,賣房交錢嗎
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應該是:出讓或者劃撥等,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根據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製成的方式進入分配,如果個人,銀行一般不被接受的,但通過與銀行保證工作,即將土地使用來保證合作權抵押貸款公司,再由擔保公司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擔保,如果是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可以固定。
1、兩年多來,空置土地,銀行將不被接受;
2、如果開征,將連同好後樓按揭的承諾,銀行耦合的。
Ⅱ 房子有房產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的使用權類型是出讓的,請問怎麼辦理過戶
根據我們國家現行有關規定:你的房屋如果需要過戶的話 一、先地後房,就是要先去辦理土回地使用證,這個需答要你提供過戶雙方的身份材料、土地證原件以及土地證的相關票據、然後本人到該土地所在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如果因為地方不同所需要的材料不同的話,工作人員會和你說清楚的;二、房屋過戶,首先要明確房產證所有權人的名字和土地證的使用權人名字是一致的,辦理好土地過戶以後,你就可以帶上新的土地證、原有的房產證、房產證的相關票據、雙方本人以及身份材料到當地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如果需要提供材料,工作人員會和你說清楚的。
Ⅲ 我的房屋《國有土地使用證》上使用權類型是:「出讓」是什麼意思
使用權類型一般是出讓或者劃撥
出讓是你向政府繳納一定數額的錢 政府一次性將土地給予你使用XX年(40-70)
劃撥是你沒有一次性繳納出讓金 但是政府為了公益或者民生等需求 將土地給你使用 有可能每年收取一些地租 民宅一般都是劃撥形式的 但是開發商開發的樓盤一般都是出讓的
拆遷的時候 劃撥土地只補償房屋補償 土地沒有補償 出讓土地 應當給予土地補償 並且當房主不願意出售的時候 必須由政府或政府轄管的國土資源局協商
Ⅳ 國有土地使用證用途是綜合的 ,他的使用權類型是什麼
綜合的話,應該是商住的比較多,一般是商業跟住宅,這樣的一般寫252(意思是混合用地),也有可能你的地包含的使用權類別更多,甚至是工業,旅遊等也帶著,這樣的一般寫「城鎮混合用地」就可以了。
再有其他問題你也可以問我~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Ⅳ 我國土地證上面的使用權類型分哪幾種
土地使用證分為農村集體使用證(包括宅基地),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國有出讓土地使用內證。劃容撥土地只是給原用地的單位進行了土地和安置補償,沒有向國家繳納出讓金等費用,屬於政府無償劃撥給你使用。主要特點是無期限使用。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Ⅵ 國有土地證使用權類型轉讓如何變更為出讓
如果可以有轉讓,那麼批准就是針對某些人的了,那樣就不是人人平等了。批准就是批准,不應該出現轉讓
Ⅶ <國有土地使用證>上面,<使用權類型>一欄,有幾種類型其中<劃撥>類是何意思
<使用權類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 所謂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劃撥則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法不同,也就決定其權利的不同。由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則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換句話說,可以進入市場。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則不能進入市場,只有在補交了土地出讓金後方能享受同樣的權益。 舉個例子說,一個工廠當初通過行政劃撥取得一塊土地,那它若想要抵押這塊地,則應先補交土地出讓金方能順利成行。 對於個人來說,私房與商品房的《土地使用證》雖然格式一樣,但在土地取得類型這一欄卻不同。以前的私房一般其類型均是劃撥方式,而商品房的則是出讓取得。這一點對於房產的擁有者就日常使用來說倒沒有影響,但在進行房產抵押時則可能會遇到一點麻煩,因為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若是進行抵押的房產,它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的方式取得的,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人依法拍賣該房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這一規定就可能會使你申請抵押時碰到一些麻煩。
Ⅷ 土地使用證上使用權類型有哪幾種
土地使用權分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
1、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城市規劃區內除國有土地外,還有集體所有土地。
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明確規定: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
(8)私人國有土地證使用權類型擴展閱讀:
出讓土地使用權所謂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而劃撥則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法不同,也就決定其權利的不同。由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則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也就是可以進入市場。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則不能進入市場,只有在補交了土地出讓金後方能享受同樣的權益。
如果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是劃撥性質的,那其實就是在生活當中經常說的小產權的房子,而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本身就是有償出讓的,這種房子在市場當中的交易各方面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所以,有些時候土地使用權的類型其實會影響到房屋的價格的。
Ⅸ 國有土地證上使用權類型是空白
土地使用證分為農村集體使用證(包括宅基地),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國有出讓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只是給原用地的單位進行了土地和安置補償,沒有向國家繳納出讓金等費用,屬於政府無償劃撥給你使用。主要特點是無期限使用。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國有土地證上使用權類型一般是指土地劃撥類型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Ⅹ 土地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一項有「徵用」一說嗎
沒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屬農民集體的土地由有權批准機關批准轉征為國有土地,屬於強制性徵地行為。徵用是一種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行為,而不是土地使用權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