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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作品有沒有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1-01-11 17:43:28

A. 盜版為什麼無著作權

要看誰的著作權了。
如果,盜版商,那麼他是一個非法者、侵權者,怎麼會有權,他應受到制裁。
即使,非法作品的作品內容,也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屬作者所有。

B.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法律上怎麼規定

未經許可的,均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著作版權法》第權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

C. 內容違法的作品是否想要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回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答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既然違法的作品,違反法律法規,當然不享有著作權。在這里國家的權益在首位。

D. 非法作品在中國是否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四條: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E. 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1992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首次在我國明確了追究侵犯著作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七年以下徒刑。

F. 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著作權侵權有直接侵權、第三人責任、違約侵權和僅侵犯作者的精神權利等等。根據其情節、危害後果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著作權法把所有著作權侵權行為區分為兩大類。 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看,應從「過錯」與,「無過錯」,兩方面來分析,在適用過錯歸納原則的場合,其構成必須同時具備行為的違法性:(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與過錯四個要件。就基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的侵權行為而言,由於不考慮為人是否有過錯,因而過錯不再是該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即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損害事實。它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未對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如某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大量復制其作品,但未分行,這是否屬於侵犯版權行為?又如某出版者,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給作者稿酬的。我認為這些都是侵權行為,因為他們未經作者許可又無法律許可,侵權人行使了本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權利或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3、因果關系。即是只有當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如果加害人雖然侵權違法行為,但受害人的損害與此無關,就還不能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4、主觀過錯。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在適用過錯責任的場合,主觀上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並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到來的叫故意過錯,例如明知投於人群會傷人而仍然投者屬於故意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預見或者能預見但未預見到或雖預見到而輕信不會發生,以致發生損害結果的稱過失過錯。如汽車司機明知車輛剎車不靈,但自信技術好,仍然駕駛出車,途中因剎車不靈而撞傷人的。在適用無過錯的場合,主觀上有無過錯,就不應成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一)侵犯精神權利
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基於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權益為內容的權利,是一種非財產權,通常將其稱為精神權利。主要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
(1)侵犯發表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擅自發表他人的作品一般都有千個客觀條件,即掌握作品的原件。有人是採取盜竊、欺詐、強奪等手段非法取得作品的原件。有人是通過購買、索要、接受饋贈等合法手段取得作品原件。但是掌握作品原件,成為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不意味著擁有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十八條關於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作作品著作權的轉移的規定適用於任何原件所有權可能轉移的作品。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如不是著作權人,他要想將作品發表,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
(2)侵犯署名權
第一,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使用他人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者不署名的除外。有些人在使用他人作品,如引用、評論、轉載、摘編他人作品,雖然通過一定方式說明自己正在使用的作品是別人的作品,但不指明或不明確指明作者的姓名。
第二,未經合作作者的許可,將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有的合作作者故意不經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將合作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有的合作作者將合作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是因為他認為此作品是自己獨創完成。其合作作者提供了「幫助」但並非是創作。但是,經其他使用作者同意,將合作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不構成侵權行為。
第三,製作出售假冒美術作品的行為。這就是在著作權中的「冒名」問題。署名權即不允許他人冒用自己的名去發展及發行作品。「冒名」就是一種侵權,而出售冒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也是侵犯署名的一種。
(3)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為,即是侵犯作者獨立構思,並以自己的表現習慣創作出來的作品的行為,有些人在使用人他作品時,如有出版改編、表演、,引用他人作品時,通過改動、刪節、增補、重新組合等方式改變作品的內容及其表現形式,但同時又不說明作品已經修改。 『
(二)侵犯經濟權利
著作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是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授權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鑒權;播放權等權利。實現其廣泛的著作權各項權能為前提條件。
(1)復制權侵權。著作權法中所說的復制大體上有三種:第一種復制是不改變原作載體或雖然改變了載體但不改變其體現方式的復 制。如對於文字作品、音樂作品來講,手抄、復寫、油印、膠印等印刷出版等。第二種復制是從無載體變為有載體的復制。主要是對幾頭作品、現場表演活動而言,復制方式則主要是錄制而言。第三種是從平面變為立體(或從立體變為平面)的復制。主要是對藝術作品、建築作品的設計圖及攝影作品的製作而言。對復制權的侵害可概括為:未經版權人許可而復制到其作品的,構成對復制權的侵害。未經許可而復制的,無論下列哪種情況,均構成對復制權的侵害:(1)不管採取哪種方式進行復制(2)不管復制范圍的大小(3)不管復制的數量的多少(4)不管復製品是否公開發表(5)不管復制人有無獲盈利的意思。
(2)獲得報酬權侵權。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構成對著作權人獲得報酬權的侵權。作品的許可使用者一般應該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許可使用合同中明確規定,使用者不支付報酬的除外。
(3)展出權侵權。展出權也稱「展覽權」,主要是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享有的經濟權利,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印作品的原件或復制體的權利。他包括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作品在三種情況下的控制權:在展覽會上,在其他公共場合,在電影或電視中。任何違背著作權人的意志擅自將其作品展出的行為都是侵害展出權的行為。
(4)播放權侵權。播放權主要指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權人有權許可或禁止將有關作品通過廣播等形式進行傳播。不過,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人無權制止其他電台、電視台再轉播他的作品,也不能禁止他人將含有其作品的廣播電視節目通過擴音器、視屏或其他類似技術的手段公開播映。
侵害著作財產權還有很多內容,在此不一一列出。 著作權侵權行為呈現極為復雜的形態。從侵權行為是否藉助第三者而發生的情況可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著作權侵權責任可分為直接侵權責任和間接侵權責任。.兩種責任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具有不同的責任范圍。
1、直接侵權責任。直接侵權行為,是一種直接非法使用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權利或妨礙他們行使這一權利的行為。侵權人的行為直接涉及作品,例如:在有著作權的作品上改變作者署名,對內容進行修改,未經作者允許擅自發表他人作品的都是對作者著作權精神權利的直接侵犯。就直接侵權的歸責應是,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就是直接侵權,應當承擔嚴格責任。
2、間接侵權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並未直接涉及到受著作權直接保護的作品或受鄰接權直接保護的表演、唱片及廣播節目,而是因該行為為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行為人自學不自覺地參與了侵權行為,從而對著作權人和鄰授權人的合法權益在成了侵害。 特徵
1)它是一種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
即指侵權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造成了著作權人財產或者非財產損失,著作權人享有請求侵權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侵權人有賠償損失的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這主要揭示著作權的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即著作權人與侵權行為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又是一種債的法律關系。
(2)一種具體的民事責任形式。
當侵權人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身權,造成著作權人財產或非財產的損失,侵權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法律即強制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種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就是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著作權侵權行為首先產生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義務人不履行應盡義務時,損害賠償的義務即轉變成為一種民事責任。
(3)一種關於著作權的民事法律制度。
任何人因自己的行為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都應當予以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制度包括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著作權違約損害賠償制度,以及不當得利損害賠償制度等等。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即是一種具體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
歸責原則
一)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即是一種具體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正確處理著作權損害賠償案件,首先和最為關鍵的問題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在我國,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應該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權具有民事權利最一般的特徵。民法是統領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的著作權法的一般法,著作權法等著作權法是民法的特殊法。民事侵權歸責原則,是指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確定侵權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歸責,是指以何種根據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即是以侵權人的過錯還是應以損害結果或是以公平考慮作為標准,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民事法律規定將過錯責任原則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確認了它的法律地位。絕大多數著作權侵權行為人實施其行為時,主觀上均具有過錯,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當然適用著作權侵權案件。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著作權侵權行為。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七項除去第八項未作具體規定的彈性條款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七項行為,均為侵權人基於過錯而實施的行為,如;實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竊、抄襲,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等等。一般情況下,實施了上述行為均不能否認當事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作為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並且也應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表現。
(二)過錯原則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民事責任的最基本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一般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侵權人造成了損害事實,並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著作權侵權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1、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把過錯作為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根據。刑法中的罪過程度可能決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過錯程度一般不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根據,只有在某些過失案件中,區分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具有意義。
3、當過錯出現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侵權行為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共同過錯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外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則按各自的過錯按比例分擔責任。
4、舉證責任由受害人負擔,例如,甲侵犯乙的著作權造成乙經濟損失,乙作為受害人,應在提起訴訟時,向法院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可依職權原則調查證據。在受害人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法院又採集不到充分的證據證明受害人主張的事實時,應當依法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三)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在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較多。它的構成要件還是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只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難以舉出證據以證明侵權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證明不了侵權行為人有過錯而不判令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顯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在適用過錯責任的一些特定情況下,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受害人只要證明侵權行為人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而侵權人自己又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從這些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因此,推定過錯原則的特殊性,就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一般的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推定過錯原則的舉證責任倒置,即把舉證責任加給侵權人,侵權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如果侵權人證明不了自己無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因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使受害人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切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加重侵權人的責任,有效地制裁侵權盜版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那麼就使受害人免除了舉證責任而處於有利的地位,而侵權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於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計算方法
(1)以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為賠償數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為賠償數額;
(3)國家規定了付酬標準的,按付酬標準的2-5倍計算賠償數額。
侵權人除了應賠償被侵權人上述損失外,還應承擔著作權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G. 非法出版物算不算版權意義上的作品

您好,非法出版物雖然非法但算版權意義上的作品。2010年著作權法修改時刪除版了第四條第一款權,即「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的規定。因而有獨創性的作品創作完成即形成著作權,對作品的內容是否「非法」並未作出要求。事實上,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既包含了內容本身非法,也包含了雖內容合法但未經合法許可出版的情形,在著作權法層面該等作品的作者均享有著作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H. 非法文字、文章、刊物有版權嗎

理論上有,實際上沒有網路:版權(英文名稱:right)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從法理上講,不管什麼類型的作品,沒有棄權的作者均享有權利。問題是,理論不能夠在現實中使用的話這個理論等於死亡----------- 假如非法出版物真的享有版權的話,拍攝SM 或者一些兒童色情的AV公司去歐美告非法下載的人啊~~~然後,要說明的是,在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中有這么一個規定:(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2010年,本條修改為: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這一調整實際上給了非法作品的法理支撐。感謝Argus指正。。。。不好意思裝逼被發現了~\(≧▽≦)/~啦啦啦哈哈哈~2009年1月26日,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裁定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違反了著作權國際公約《伯爾尼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我國為嚴格履行入世承諾及國際條約義務,刪除了原《著作權法》中「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的規定。專家組認為,政府控制權力是限制在發行、演出、展出,其他權利沒有別剝奪。而中國法律下手太狠,把作品的所有權利都滅了。而實際上,伯爾尼公約還是將著作權的實質性權力保留給這些作品的。專家組用中國著作權法第10條所列舉的17項權利來反證,發行、演出、展出權利只是著作權中的一小部分,而實質性權利卻還有很多。中國政府因為公共利益而將全部作品的權利(私人利益)否定,已經超出了伯爾尼公約第17條授予的權力。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 根據2011年3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五條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微吐槽:這條款簡直就是筐,啥都能往裡裝=。= 舉個例子,如果作者按朝鮮人吃狗肉寫篇文章,對於滿族回族簡直就是大逆不道,這算不算影響民族團結?哈哈哈~~ )相關法律法規還有:《 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時間:1998-12-11 實施時間:1998-12-11 (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2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30號)《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頒發實施因此,實際上在我國非法出版物或稱為非法文字啥的都是 有版權 的,但是實際上沒有出版的權利,或者說不能出版,也不受保護。。。當然,在國外某些所謂非法的出版物還是有可能獲得出版的。比如米國一些立法寬松的州,日本等等,這些國家會成為禁書的一般是宣揚恐怖主義這類的刊物。國內的話-------------澳門香港啥的大家隨意買啊,只要你過海關的時候別被發現啥啥啥的我怎麼會教你犯罪呢?這是違法行為你們都不要干
求採納

I. 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有些餐廳會播放一些電影和音樂,那餐館播放電影或音樂構成侵權嗎?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下面來看看關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公眾場合播放,如未經授權,屬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1、簡單的有抄寫,剽竊,篡改,牟利。2、復雜的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侵犯著作權罪的起刑點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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