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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怎樣申請確權

發布時間: 2021-01-11 18:31:05

1. 農村宅基地確權,沒有確權的宅基地怎麼辦

對於沒有確權的宅基地,村集體理當收回,對於有宅基地需求的農戶可以重新給予分配宅基地,具體處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村集體組織成員間有償流轉,雖然宅基地沒有確權,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屬於原使用人私有財產,宅基地流轉方可以給原使用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2、對於荒廢的閑置宅基地,村集體可以收回並重新分配。

3、對於沒有確權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準再翻建、修補房屋,待房屋消亡後由村集體收回。

4、鼓勵超占、多佔宅基地的農民家庭有償退出宅基地。

確權原則:

土地確權必須確定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應體現土地確權的精神實質,為正確界定土地權屬指明方向,並在整個土地確權中始終起指導作用。

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

有利於生產和生活,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原則;

政策和法律並用原則;

分階段、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原則;

權利設定一般法定原則。

(1)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怎樣申請確權擴展閱讀

宅基地不確權的影響:

1、無法抵押

宅基地將作為農民的財產,而農民佔有這個財產的證明,只能是土地確權證書。隨著土地抵押改革的推進,缺少證書,將無法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

2、無法轉讓

農村宅基地的交易范圍必將逐步擴大,在轉讓交易的過程中,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是唯一合法佔有的證明,也是交易需要提供的必備資料,沒有這個資料,將無法交易。

3、經濟損失

由於無法在合法的交易場所正常交易,只能走地下市場。私自簽訂合同轉讓,但這樣轉讓的價格,將會被大大壓低。可以類比小產權房。

2. 國家關於農村宅基地確權有什麼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2)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怎樣申請確權擴展閱讀:

使用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2)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怎樣申請確權擴展閱讀來源:網路:農村宅基地

3. 宅基地確權是怎樣的流程,需辦理那些手續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後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託代理人出面指界。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4. 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1、宅基地申請確權需要提供什麼資料(需要先走申請流程)

(1)土地登記申請書(國土部門印發,土地使用權人填寫並簽章);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戶主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戶口本中所有家庭成員復印件);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初始登記提供土地批復、宅基地審批表,換發證書提供原土地使用證,涉及轉讓(買賣)、繼承(原權利人死亡)、贈與、置換(互換),戶主更名、原土地證戶主名稱有誤更正、爭議糾紛已調處等原因發生的變更登記以及丟失補證還應提供下列土地權屬來源的證明材料;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拓展資料:

2018年農村宅基地確權:這8種情況將失去房屋所有權

1、農民在農田上建房,而未經城建規劃局的許可的屬於違章建築。

2、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3、家庭成員又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請了別的宅基地。

4、除繼承和分居立戶外,農戶一戶宅基地超過一處以上的。

5、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時候沒有登記的家庭成員。

6、將戶口遷走的人,已經不是本村的成員。

7、因拆遷或原住宅依法被徵收,已依法進行統一安置或補償的。

8、村集體以外的人員(如城鎮居民)購買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確權時,合同當屬無效。

5. 國家關於農村宅基地確權有什麼規定

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1.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2.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3.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6. 農村宅基地確權怎麼規定的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內步加快推進宅基容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01號)要求,各地要以登記發證為主線,因地制宜,採用符合實際的調查方法,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構)築物納入工作范圍,實現統一調查、統一確權登記。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國土資規〔2016〕6號)規定,房屋等建(構)築物所有權應當與其所附著的土地一並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具體來說,圍繞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工作重點,對於未開展地籍調查的,要盡快開展房地一體地籍調查,完成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已完成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地籍調查但沒有完成農房調查的,要盡快補充調查農房信息,完成房地一體的不動產登記。

對於宅基地已登記、農房沒有登記,權利人有換發不動產權證意願的,可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已登記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未登記)發生變更、轉移的,要按照房地一體要求辦理不動產變更、轉移登記,核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

7. 農村宅基地該如何確權

農村宅基地確權需要權利人主動申請,申請程序如下:
1. 申請:由村民向本專轄區內屬國土資源所(或國土資源分局)提出書面申請;
2. 權屬審核:各國土資源所(分局)進行土地登記資料的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以國土資源局名義發布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公告到期後,統一報請縣人民政府審批;
3.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記卡目錄》,填寫《土地歸戶卡》,組裝《土地登記簿》,並進行材料歸檔;
4.頒發證書。
所需材料如下: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戶口簿和申請人個人身份證等),委託代理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土地來源證明材料(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申請宅基地報批表、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等;轉讓、繼承、分家析產、贈與、受贈的協議書、合同書、證明書等;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判定書、裁定書;村委會或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等);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村關於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8. 如何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宅基地確權歸哪個部門管

隨著我國對農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各地已陸續發放宅基地使用證書。但部分朋友對如何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辦理宅基地使用證書該提供哪些材料?等還不是很清楚,今天我們具體介紹下。

下面以嘉善縣為例,《嘉善縣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實施細則(試行)》對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程序、登記所需提供的材料等都做出了說明。

四、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由哪個部門負責?

1.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職能部門,負責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人員組織、業務指導、審查審核工作;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宅基地的糾紛調處,門牌辦理,協調轄區相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的配合工作;

3.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宅基地違法用地行為的查處工作;

4.縣民政部門負責指導鎮(街道)門牌的辦理工作;

5.公證機構負責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等公證工作;

6.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配合協助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溝通聯系、權屬調查、糾紛調解、違法查處等工作。

7.縣級相關部門及時提供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需要的相關材料。

9. 農村宅基地確權,村民不在家怎麼確權確權錯誤怎麼辦

這幾年全國各地陸續開展了宅基地確權工作,此次宅基地確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權屬調查一般是按一個村一個村來安排時間的,所以,不可能配合到所有人的時間。很多朋友就問,在外務工沒有時間參與村裡的土地確權怎麼辦呢?

特別提醒:也有一些朋友反映,因自己不在家,自家土地或宅基地被確權到別家了,所以在外務工的朋友還是要注意下,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找不動產登記機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權屬來源材料;(二)依法繼承的材料;(三)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四)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協議;(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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