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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作者版權

發布時間: 2021-01-11 21:14:49

㈠ 您的作品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什麼意思

意思是您的作品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嫌疑,常見的有17種權利,4項人身權及13項財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㈡ 什麼叫侵犯版權

違反有關版權的法律規定,對作者或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一般說,只要未經版權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以外使用受版權保護作品,便構成侵犯版權。常見的侵犯版權的行為有:將他人創作的作品,全部或部分地,原樣或經過改換面目,以自己的名義發表;未經創作集體或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將集體創作或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未參與創作,強行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在他人創作的作品上署名;未經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許可,擅自發表其未發表過的作品;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對其作品作實質性的修改,或作其他有損作者聲譽的改動;繼續傳播作者已經公開聲明收回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以復制、出版、表演、錄制、改編、翻譯等方式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或不支付合理報酬;等等。有的版權法還規定,以他人的名義發表自己的作品,仿冒他人的作品,或進口和銷售侵權復製品,也構成侵犯版權。由於版權法律的地域性,在不承認外國作品版權的國家,使用外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構成侵犯版權。侵犯版權,一般屬於民事侵權,須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許多國家對較為嚴重的侵犯版權行為還規定有刑事法律責任。

㈢ 什麼是所謂的侵犯版權的作品呢

違反有關版權的法律規定,對作者或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一般說,只要未經版權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以外使用受版權保護作品,便構成侵犯版權。常見的侵犯版權的行為有:將他人創作的作品,全部或部分地,原樣或經過改換面目,以自己的名義發表;未經創作集體或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將集體創作或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未參與創作,強行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在他人創作的作品上署名;未經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許可,擅自發表其未發表過的作品;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對其作品作實質性的修改,或作其他有損作者聲譽的改動;繼續傳播作者已經公開聲明收回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以復制、出版、表演、錄制、改編、翻譯等方式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或不支付合理報酬;有的版權法還規定,以他人的名義發表自己的作品,仿冒他人的作品,或進口和銷售侵權復製品,也構成侵犯版權。由於版權法律的地域性,在不承認外國作品版權的國家,使用外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構成侵犯版權。侵犯版權,一般屬於民事侵權,須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許多國家對較為嚴重的侵犯版權行為還規定有刑事法律責任。

㈣ 這樣寫小說算不算侵犯版權

版權。。。200年。。。
版權和著作權是不一樣的。作者寫的作品擁有著作權,只要作者活著,就一直擁有,活一萬年就有一萬年的絕對權利,作者死後,仍可擁有50年著作權權益,他們的家屬活著作者生前指定的繼承人獲得這個權益。
版權是一部具體的出版了的作品的權利,通俗的用例子說呢,就像莎士比亞,幾百年過去了,他本人已經沒有著作權了,但是某個出版社出版的他的某個作品,這個出版社對這部作品擁有版權,從商業角度說,這個版權可能是永久性的,只要出版社存在,這個版權就存在。
版權不是統一的,即使是同一部作品之下,因為一旦出版了,其中的細節是不同的,例如翻譯的時候,某些字詞的使用,以及封面等,照抄這些細節不是侵害作者的著作權,而是出版社的版權。
以某個小說的故事背景進行創作,不會構成著作權益的侵害,但是很難界定。如果你作品之中有很多模仿原著的情節,你就會構成侵權。這個也很難把握,故事背景是別人的,你用這個背景,當然就必然會出現原著中人物和情節,這是避免不了的,所以我說很難界定。
但是,如果不出現原著的人物或情節,那就不是原著的故事背景了。例如你完全可以把人物改了,把一些重要的背景事件變更名稱,變更一些容易與原著混淆的細節,這樣一來,即使那些背景和原著很相似,但只要你敘述的主線不是這些東西,就不會有什麼問題。
你只是要個背景,就完全可以把這個背景也更改名稱,那就和原著沒有關系了,頂多認定為這是「七劍故事流」一類的作品,無所謂。

㈤ 聽說紅袖侵犯作者版權被告了是真的么

是有這樣的事情,可以在網上搜索到:
紅袖添香侵權:我不能沉默

文/嚴立真

「北京紅袖添香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面簡稱紅袖),對我的著作侵權一事,我在網上公布後,有網友勸我忍了,我不會就此忍了。我雖然是一個很弱勢的網路寫手,但我有自己的尊嚴,我的小說即使是垃圾我也不能容忍別人盜用它們。

前天晚上(3月11日)當我掌握紅袖侵權的確切證據後,我便憤怒地在紅袖論壇發出《紅袖偷我的書稿做收費的手機小說》到昨天我又發出《紅袖添香侵權:誰來給網路文學的明天?》,紅袖方面對此都沒有做出任何相應的回應。兩天前我就給紅袖添香的編輯——無明小姐在QQ上(我的《圈套》是經過她送審最終簽約的,她因此加了我的QQ號)發過斥責的留言,她至今也未給我任何回應。

我記得2005年紅袖添香網站的站長孫鵬先生在狀告聯想時,說過一番這樣的話:「此次狀告聯想,一是為受到侵權的網路作者討還公道;二是呼籲全社會提高對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警示國內相關企業及互聯網從業者尊重網路作者的合法權益;三是在網路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相對薄弱的階段,以自身實際行動推動IT人士、著作權人、原創文學作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引導網路侵權的受害者通過多種方式,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1]

我不知道孫鵬先生和紅袖人是否還記得這些正義凜然的陳詞?如果你們還記得,為什麼自己不以身作則呢?!

紅袖盜用我的小說到移動夢網的書城做收費的手機小說,我事先根本不知情,據知情人提供的證據證明:紅袖已經在移動夢網的書城將我的《遊魂》(他們改名為《迷失之路:遊魂》)、《一個平凡人的故事》、《楊正的噩夢》、《黑夜裡的瘋狂》先後上線銷售。到底紅袖從中謀利多少,我目前還不太清楚。這里我不想講這幾部小說給紅袖謀利多少的問題,而是想講一講這幾部小說的質量問題。

紅袖盜用我這幾部小說的書稿,可以坦白地講都是半成品,因為它們都是我這幾部小說的初稿,語法和思想內容都不成熟。我後來將這些小說修改過,曾經也想請紅袖的編輯幫忙刪除這些小說的初稿,但因為他們網站的規定結果沒有刪除這些小說的初稿,我後來也沒再將這些小說(長篇小說)的修改稿發到紅袖,其中有些作品連書名都更改了。我沒想到紅袖現在將這些小說的初稿盜去做收費的手機小說,這讓我實在哭笑不得。要是哪個讀者花兩元錢閱讀到這樣的垃圾小說,還不把我嚴立真罵個狗血淋頭,這不是在敗壞我嚴立真的名聲嗎。紅袖這種做法實在缺德,一是把作者推進了糞坑,二是把讀者騙得夠嗆。紅袖這種侵權行為是在做短命生意,是在把網路文學搞臭、搞死。

據業內人士透露中國當下的網路文學現狀跟「毒奶粉」未揭露前的現狀差不多,從事網路文學的不法公司對作者侵權、對讀者欺騙是公開的秘密。那些被媒體曝光的網路文學侵權事件,只要在網上搜索一下相關資料就能找到一大把,這還是被媒體曝光的。而沒有被媒體曝光的網路文學內幕又是怎樣的情形呢?據我了解,比如一部書在文學網站到底有多少銷量,完全無有效的監督機制來監督,全憑文學網站單方面提供的數據,這裡面弄虛作假的空間可想而知有多大。有人認為這些原因,是管理網路文學的法制不夠健全所造成的。我個人認為重大的原因還是從事網路文學的公司根本不懂何為文學,他們眼裡的文學只是純粹的商品,他們從事文學事業的目的只是向錢看。但是,文學卻與純商品又有著本質的差別,因為文學歸根到底它是精神文明的產物,如果文學作品裡面沒有精神文明的元素,這文學作品就跟腐爛而又長滿毒素的蘋果一樣,是有毒的,形象點說沒有精神文明元素的文學作品就是精神鴉片。

文學對人生所產生的作用是什麼?魯迅認為是無用之用,巴金在《文學的作用》中認為文學有塑造靈魂的作用。打個淺顯的比喻:文學對人生的作用就像吃飯一樣,人不可能因為吃一頓飯而成為強壯的人,但人不能不吃飯,文學就是人的靈魂飯,一個缺乏靈魂飯營養的人靈魂必然是殘疾的。今天我揭露紅袖侵權和聲討紅袖侵權,主要原因就是為了維護文學的尊嚴,讓人們知道文學作品不只是商品那麼簡單。

有些人以為我是在藉此機會炒作我自己,我不管別人怎麼想,但有一點是肯定的,我所做的這些事情是對的。我不能沉默,「沉默啊沉默!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滅亡」,這個道理我懂。

我知道在中國現行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法》對紅袖這種侵權行為,是構成不了什麼威懾力的。我也向律師咨詢過相關問題,他們也覺得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對我是不利的,因為我目前很窮,連律師費都付不起,即使我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贏了,我也要損失一筆錢。因此,我唯一可做的就是:一是在網上聲討紅袖對我著作的侵權;二是支持「成都靈澤天地文化有限公司」向紅袖的維權,因為我的《遊魂》與「靈澤」已經簽約,他們已經向紅袖發出律師函。

我相信只要我們有志從事文學事業的人敢於站出來揭露和聲討種種侵權行為,世間自然會給我們一個公道的。

具體地址是:http://bbs.ent.sina.com.cn/treeforum/App/view.php?tbid=5642&bbsid=9&subid=1&fid=662283&id=22413

㈥ 這樣做侵犯作者的著作權嗎[原創]

你的朋友已構成侵權,盡管他只獲利100元,但賠償對方的損失就遠不止100元了。

㈦ 關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關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五十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五十三條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㈧ 到底什麼叫侵犯版權呢

上述的版權版法及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專是現代社會屬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法律制度。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三百多年前源於西方,促進知識的積累與已交流,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個人為社會進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著作權保護不僅僅能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版權產業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著作權法》是一種無形的權利,同時是用有形物體現的,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著作權也是人權,又是一種財產。侵犯他人著作權如同偷盜他人錢財。盜版就是盜竊。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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