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劃撥能買賣
㈠ 劃撥土地是否可以交易
可以的,但是需要有房產證和土地證,5年以上可過戶,只是劃撥地要專多個土地出讓金。
法規屬條款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㈡ 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有房產證可否交易
可以交易
《中華人民復共和國城鎮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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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如何轉為出讓土地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為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應繳出讓金最低不得低於該出讓土地價格的40%。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三、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㈢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可否自由買賣
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性質必須是「商品住宅用地」 而劃撥土地是國家或版地方政府為支持權國有企業、教育、公共事業等行業無償提供的土地,也就是說土地的性質是「工業用地」「教育用地」「公共事業用地」等等。非「商品住宅用地」性質的土地建設商品房是違法的,不但最終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也無法辦理過程中的一切規劃、建設施工手續。 當然劃撥用地通過一定的程序也是可以轉化為「商品住宅用地」的。 例如: 1、首先是土地的規劃經過城市規劃會議進行調整,而這塊本屬於劃撥的土地被改為了「商品住宅用地」。 2、通過國家唯一授權的「國有土地儲備中心」進行收購儲備,土地儲備過程中會給原劃撥受讓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3、「國有土地儲備中心」根據上級批復的土地使用指標及商品住宅用地規劃指標對土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形勢進行出讓,最終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取得土地既為「商品住宅用地
㈣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可否自由買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研究認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轉讓;已經訂立轉讓合同的,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效力補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門追認批准,並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交付土地出讓金,或者轉讓合同簽訂後,政府主管部門將轉讓土地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當事人間訂立的轉讓合同可視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及手續的補辦必須在一審起訴前進行。
㈤ 土地使用權是劃撥的房子,可以買賣嗎
土地使用權是劃撥的房子,可以買賣。
但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專另外受讓方應屬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按下式核定:
(1)轉讓後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2)轉讓後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㈥ 有房產證但是土地使用權為劃撥的,房子能買賣嗎
有以下2種情況:
1、如果屬於 城鎮住宅 房改房等私人住宅 房產轉移後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 ,在不變更劃撥性質的情況下不需補繳出讓金 ,但需繳納 土地收益金。
2、其他劃撥使用權 在補繳土地出讓金後 變使用權性質劃撥為出讓就可以買賣了。可以買賣,劃撥轉出讓即可。
㈦ 國有劃撥土地私人可以賣嗎
一、國有劃撥土地私人不可以賣。
二、因為土地一律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所以個人之間買賣土地的行為無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第六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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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劃撥土地轉讓條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立法精神。
國家禁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在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情況下逕行轉讓。也就是說,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先行與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否則其簽訂的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應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結合社會現狀和審判實際,從盡量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不輕易確認合同無效,以促進合同加速履行和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的目的出發,對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訴前,已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就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簡單來說,雙方簽訂的原為無效的協議,在國家土地管理部門作出了辦理出讓手續或直接劃撥等具有批准或認可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之後,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不作無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