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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期刊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發布時間: 2021-01-12 04:54:18

1. 《淺議期刊編輯部有哪些著作權

著作權並不是依據編輯部來定奪的,都是根據法律法規定奪的。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國家制定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主要保護的是著作權人的權利。包含了發表權、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等。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的內容。
首先要確定編輯部是否具有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所以編輯部可以視為作者。那麼這個組織也同樣擁有發表權、署名權、發行權、出租權等相關十多項權利。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2. 關於使用教科書中內容的版權問題,懂法律的大蝦進來看看~

其實現在好多教科書上都是匯編的別人的作品,你看看你要採用的課文內容的作者是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除上面情形不用支付費用外,其他都要付費的哦。《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准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3. 著作權侵權 某省級刊物雜志社擅自刊登著作權人原創性作品,應依據什麼標准要求賠償

構成侵權。
標准:一是著作權人的損失,二是被告的獲利,三是法定賠償。

4. 我做手抄報時,復制了擁有著作權刊物,請問是否侵權

有下列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
有下列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製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鄰接權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5. 雜志這樣摘編這樣算不算侵權

那雜志不一定構成侵權,因為

(一)雜志是有轉載的權利的。
根據《著作權法》 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二)由於雜志已對作品進行全新的「翻新」,所以對於是否侵權性質尚未確定。因為著作權法只保護實質內容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思想的表達,譬如說,每一本小學的課本內容和題目都差不多但卻不構成侵權。那雜志有沒構成對你朋友著作權的侵犯主要看很多方面而並不只是看討論問題的順序和手法,作品是否體現有自己的獨創性,文字風格語句段落是否體現與你朋友不同的特點等等許多方面。

(三)解決辦法
1、收集證據。把該雜志刊登你朋友作品的幾期收集起來。盡量找出和你朋友的作品相同的地方。
2、和雜志社先協商,你朋友具體有什麼要求最好先和雜志社提出讓他們幫解決。因為即使實際上他們有抄襲成分,但聽你的描述他們的作品具有獨創性(我自己認為不屬於侵權,人民法院也可能不會認定為侵權,到時你朋友就要求不了什麼了)。而雜志社不一定懂法,至少如何界定是否構成侵權不一定十分清楚,他們如果事實上真的故意侵犯了知識產權,有可能心虛然後和你朋友妥協。
3、我不贊成你朋友通過人民法院解決問題!這個是重點!
因為你朋友並不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因為他只是翻譯了該作品而已。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你朋友是否已經得到該作品的作者允許情況下翻譯你沒說清楚。如果沒有得到允許,那麼你朋友的翻譯行為也構成侵權!所以正常途徑應先得到原作者的授權你朋友才有主體資格起訴該雜志。
(四)如果真的要通過法律途徑。
把原作品作者的授權證明,原作者的書,你朋友的作品連同國內出版社證明,還有涉及侵權的雜志作為證據去人民法院立案。起訴狀盡量把該雜志的作品說到毫無獨創是純粹的抄襲就行了!

6. 在報刊上發表過的文章,作者還有版權和著作權嗎

  1. 有版權和著作權。

  2. 報刊將作者的文章公開發表後,文章作者享有獲得報酬權、內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容等權利。報刊社對於由其匯編而成的匯編作品,根據不同的情況享有著作權。但需要注意的是,報刊社僅對其匯編作品整體享有權利,報刊中發表的單個作品均單獨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報刊社不能侵犯。


報刊社自己的記者、編輯由於與報刊社有勞動關系,所以他們寫的文章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屬於職務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一般情況下報刊記者、編輯所寫的文章屬於這種情況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權,但單位享有免費、優先使用的權利。

7. 我投稿給某雜志,但雜志的投稿須知上說凡是在該雜志上發表的文章版權歸其所有,請問以後我還有獲取其他雜

准確的說這樣的說法沒有效力的。
請您在投稿的時候仔細的看一下投稿須知或者協議類的內容,看看其中關於版權歸屬的詳細說明。
只要您沒有主動授權或者轉讓版權,版權歸屬還是您的,那麼版權對應的各種權利您還是擁有的,如您所說的轉載是沒有問題的。
具體的請參考:著作權法

8. 刊物書號等於作者版權嗎

刊號和版權完全是兩碼事,刊號與作者版權無關。
一、書號
書號即ISBN,最直觀的就是書的封底的條型碼和那一串數字。是由新聞出版總署分配給各個出版社的。國內的書號還在書的第二頁(一般在扉頁的反面)還配有CIP數據,該頁也稱為版權頁。這二者是在國內出版圖書不可缺少的兩個必要數據。如果沒有,就成了內部資料。
【國際標准書號ISBN】
國際標准書號系統,於一九六七年設立。香港則在一九七六年引入此系統。
通過書號可以快捷、有效地識別書籍的出版地,出版社,書名,版本及裝訂方法。
出版社、書商及圖書館普遍都使用此系統,作為處理書籍訂單及盤點存貨之用。
二、作者版權
版權(英文名稱:right)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符號在計算機中打法:"Alt + 0169"
版權(英文名稱:right)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

9. 我投稿給某雜志,但雜志的投稿須知上說凡是在該雜志上發表的文章版權歸其所有、反對一稿多投,那我

.
著作權人可以向報社、期刊社投稿。《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向報社、期刊社投稿,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的這一規定明確了以下四個問題:
一、嚴格禁止一稿多投。作者自稿件發出後,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得將同一稿件再投往其他報社、期刊社;
二、督促報社、期刊社及時認真審閱處理稿件,並必須盡到通知的義務,因報社、期刊社的原因導致作者一稿多投,應負民事責任;
三、作者在投稿時應聲明該作品不得轉載、摘編;
四、作者在投稿時未作聲明的,其他報社、期刊社轉載、摘編,應向作者支付報酬。

著作權人主動給圖書出版人投稿,六個月內沒有收到出版人決定採用或不採用的通知,或者通知作者簽訂出版合同,著作權人於六個月後有權要求出版人退回原稿件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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