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維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秩序,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等交易行為。
第三條大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的管理工作。
金州區、旅順口區以及各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有土地使用者在出讓合同有效期內,可以採取出售、交換、贈與的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
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其使用權不得轉讓、租賃。
第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應簽訂合同,原出讓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必須履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
第六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者轉讓、租賃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租賃,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須經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售、租賃等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權優先購買、承租。
② 根據物權法,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如果有人惡意分別轉讓怎麼辦
樓主反映的是房地產方面的問題,我是學土地的,從房地產方面解答一下樓主的問題吧
住宅用地分為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即農民的宅基地)法律規定是不允許轉讓的,如果是集體土地住宅轉讓那就不受法律保護;樓主說的應該是國有土地上住宅的轉讓。
對於國有土地住宅,其實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我國的房地產方面法律就規定房地不可分割,必須同時轉讓。
A將房屋轉讓給B,根據法律規定,房屋價格中就包含了土地價格;像市場上出售的商品房3000元/平方米或者6000元/平方米,都是包含土地價格在內的房地產的售價。同時A又將土地轉讓給C,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必須明確地上建築物殘值是否包含在內;如果買方只買土地使用權,則原房主應拆除房屋後轉讓土地或聲明房屋不要錢了;否則土地價格就是包含了房屋殘值在內的價格。總之一句話,地不離房,房不離地,房地產不可分割,必須同時轉讓。
案例中A卻將房地產分割開來,涉嫌將房屋和土地賣出兩次,應屬於詐騙行為。如B、C都不知情,則都屬於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追究A的詐騙罪,討回自己的損失。
關於應保護B、C中誰的利益,如果不是同一天,則應保護先買的那個;但案中是同一天時間不分先後,法律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具體要看法院協調吧
③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是如何續期、辦何種版手續、續期權是否繳費都還沒有具體規定,這是下一步立法的問題。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我們購買了商品房,只是取得了70年的使用權,開發商是出賣房產所有權和70年土地使用權的房產經營者。租房永遠是租賃房產,對所租賃的房產不可能享有所有權。
④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⑤ 我公司已購買一塊土地,土地上已有附著物,據哪條文規定需同時進行抵押
1、在辦理土地抵押時,如果土地上有建築物的,應當將建築物一並抵押。沒有一並抵押的,法律上視為一並抵押。
2、如果土地上的附屬物不是建築物,而是其他可以移送的財產的,是否一並抵押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可以不一並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八十五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5)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零三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二百零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⑥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土地上的附著物所有權歸誰所有
土地管理法規定,因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而原土地使用權人不再續期的,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
⑦ 這法條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這是一個亘古不滅的原則「地隨物走,物隨地走」。
土地使用權屬於誰,地上建築物就屬於誰,如果出現兩個權利主體,這就說明有錯誤了,不是土地局登記錯誤,就是房產局登記錯誤。但一般不會出現,開發商在拿地後,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後賣給小業主,就會申請製作小產證,屆時土地局和房產局會把土地、房屋的大產證分割後登記的。
我比較贊成上海市的作法,將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合成一家,只製作房產權證,既包含土地權屬登記,也包含房屋權屬登記,不會搞錯。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⑧ 地上附著物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是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⑨ 土地使用權買賣是否涉及地上附屬物~
從你們的情況來看,你只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該土地之上的建築物附著物還屬於原土地使用人,你們只有同原土地使用人就這些建築特、附著特的補償進行運運協商。政府部門很難介入的。
⑩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的解釋和細節說一下
住宅用地分為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即農民的宅基地)法律規定是不允許轉讓回的,如果是集體土地答住宅轉讓那就不受法律保護;對於國有土地住宅,其實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我國的房地產方面法律就規定房地不可分割,必須同時轉讓。這是一個亘古不滅的原則「地隨物走,物隨地走」。
土地使用權屬於誰,地上建築物就屬於誰,如果出現兩個權利主體,這就說明有錯誤了,不是土地局登記錯誤,就是房產局登記錯誤。但一般不會出現,開發商在拿地後,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後賣給小業主,就會申請製作小產證,屆時土地局和房產局會把土地、房屋的大產證分割後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