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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版權法

發布時間: 2021-01-12 13:02:34

Ⅰ 非盈利性二次創作,但以獲取名氣為目的,這樣創作的同人作品有合法版權嗎或者合法著作權

你的問題要分成這樣幾個部分來看:
未經原作者允許進行非盈利二次創作是否合法?
創作出的作品是否有合法著作權?(法律意義上版權就是著作權)
作者能否收回他人二次創作的作品?

首先,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原作者對其作品享有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編權等權利。未經原作者允許,任何人的上述行為都可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
其次,即便未經原作者允許,創作出的新作品,如果有獨創性(不是把原著男變女或者隨便加個結尾那種)、不違反法律法規(寫出來的如果是掃黃打非對象的話不算作品),就可以形成獨立於原作品的著作權。也就是說,如果這時有人侵犯二次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比如把主角改成韓國明星)該同人作者同樣有權主張侵權並維護自己的權利。
如上所述,根據原作品二次創作的作品在符合條件時會形成有別於原作品的著作權,這時原作者有權要求同人作者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但是不能因此而將別人的作品據為己有(所謂的「回收」)。

最後,著作權法上有「合理使用」的規定,即在幾種特殊情況下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可以使用他人作品。
至少要做到: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歪曲原作品、目的是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具體到你說的情況,既然該二次創作作者已經獲得了極高的人氣,就肯定不是在個人或親友小范圍內傳播而是廣泛傳播了,因此肯定不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
對於原作者來說,只要他認為同人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比如歪曲人物形象等就可以主張侵權,但是在賠償損失上,由於同人作品沒有盈利而著作權法一般只限制直接營利行為,可能很難計算賠償數額。
原創答案by季風流洋

Ⅱ 同人小說是否侵犯著作權

同人創作分兩類。第一類同人創作僅僅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等內靜態要素,容而不涉及人物的復雜關系或者個性化情節;第二類同人創作不但使用了人物姓名,性格,還涉及到原著中部分復雜的人物關系和情節。對於第一類同人作品,在著作權法上難以認定存在侵權。原因是人物姓名和性格,前者難以構成作品,而後者屬於「思想」范疇。但是,如果在營銷方面不注意和原著足夠區分,卻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者搭載他人商譽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二類同人作品實際是利用他人作品內容並進行改編的「演繹作品」。由於同人作品對他人原著的改編往往是顛覆性的,這就意味著第二類同人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改編權。同時,對於大量使用原著情節和人物關系的改編而言,早已超出合理范圍,難以構成合理使用中的「適當引用」。

Ⅲ 同人本在版權方面是否合法知識產權法領域是否有相關規定

1、同人屬於侵權。
首先,用了方的人名和關系系統,已經屬於部分抄襲模仿了;如版果再把情景系權統再用進去,抄襲模仿的更多,仲裁的時候也就更危險。
當然了,作品的人名,除了極少數特別知名的人物或動漫形象,本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畢竟這東西原創性不夠,不能說你起了個名字就必須由你獨占。但既然承認是同人了,那也就是說,你承認了這個作品是對原作的改編或者續寫,是參考、模仿、改編了原作的二次創作,這屬於毋庸置疑的侵權。
2、同人可以擁有獨立的知識產權,前提是獲得原創方的認可。

畢竟是在對方基礎上進行的二次創作,有搭便車的嫌疑,如果不是的話,你自己另取個名字就好了,幹嘛非要用別人的名字?所以。。。
3、是對原作權利的侵害
同人一般屬於「非正式商業性」的,也就是說純屬私人興趣,為了推廣原作而作,不能因此而侵犯了原作的利益尤其是商業利益,所以如果要「販賣」的話,你就是在跟原作搶市場、搶知名度了。

Ⅳ 像同人志這樣的侵權出版物本身有沒有著作權

侵權的出版物絕對是沒有版權的,而著作權的歸屬是屬於著作權人的,其他的出版物在發行、復制等需要著作權人的許可。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Ⅳ 同人小說是否侵犯著作權

同人創作分兩類。第一類同人創作僅僅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等靜態要素,而不涉及人物的復雜關系或者個性化情節;第二類同人創作不但使用了人物姓名,性格,還涉及到原著中部分復雜的人物關系和情節。對於第一類同人作品,在著作權法上難以認定存在侵權。原因是人物姓名和性格,前者難以構成作品,而後者屬於「思想」范疇。但是,如果在營銷方面不注意和原著足夠區分,卻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者搭載他人商譽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二類同人作品實際是利用他人作品內容並進行改編的「演繹作品」。由於同人作品對他人原著的改編往往是顛覆性的,這就意味著第二類同人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改編權。同時,對於大量使用原著情節和人物關系的改編而言,早已超出合理范圍,難以構成合理使用中的「適當引用」。

Ⅵ 同人小說的著作權

在中國,著作權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同人小說的版權歸屬問題。但在日本,原作者擁有與第二次作品作者(即同人小說的作者)相同的權利。

Ⅶ 同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權的具體哪幾條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也就是說
只有作者本人或者其授權改編的人才能改編作品
你的同人文和同人漫畫確實是你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但是該作品侵犯了原作。
謝謝。。

Ⅷ 同人作品有知識產權嗎受版權法保護嗎

要出同人?年輕人有志氣:)
如果是網下出版,需要獲得原作者授權,才算是合法出版,受法律保護;否則是違法的,但根據日本同人志的經驗,只要是健康的、不損毀原作人格,對方都懶得追究;
如果網上創作,就憑我國不完善的網路法,基本沒有限制也沒有保障。
目前號稱是我國第一本合法同人志是溫瑞安《逆水寒》的同人集《遙遠彼方》(目前卓越有售),該書由溫瑞安的授權,但由於書上的作品基本上都在網上發過,網上轉載很厲害。

具體回答如下:

1、這類民間的未商業化的以官方作品背景進行再創作所產生的產物有沒有知識產權的?能否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沒有知識產權
不受版權法保護

2、對於這種沒有經官方允許就擅自對其作品進行再創造的行為是否違法?
違法

1、那請問我這個「同人作品」有沒有知識產權的,受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這個「同人度」要把握得好絕對是好的,不過我國網路法……
如果出書的話,肯定受保護。
如果只是背景倒沒什麼問題,對新人來說是不錯的嘗試;
如果連人設都照搬,那就涉嫌抄襲,可以算是同人的一種,從道德方面不標明「同人」的同人會被大家鄙視,從法律方面來說,還是前面的那句話——根據日本同人志的經驗,只要是健康的、不損毀原作人格,對方都懶得追究。

2、我應該如何保護好我自己創作出來的「同人作品」,是否要申請專利
專利~狂汗~
如果是經過合法程序出版的,你的作品是有版權的,如被侵權可提出申訴

3、假如其他人(包括原作者)未經過我的同意,就擅自拿用我這個同人作品用作商業用途或企圖通過某些手段佔有我這個作品的版權這種行為是否構成違法?
如果你本身合法,對方侵權;否則情況就比較復雜,中國網路法非常不完善,可能無法追究。
中國在「同人」這方面的法律是一片空白

Ⅸ 同人作品 算侵犯作者的著作權嗎

你好,裕陽知識產權為您回答:算侵犯作者的著作權。人物或者漫畫都侵犯著作權。

Ⅹ 網路同人小說是否有著作權

網路小說有著作權,但是同人小說比較復雜。
嚴格來說未經原作者授權是不允內許進行同人作品創容作的。像現在起點、晉江上的動漫同人、小說同人、影視同人等都是未經授權的,這些動漫、小說、影視的原作者隨時都可以狀告同人作者侵權。
但是因為距離的關系加上通常不涉及到本身的利益,所以很多原作者並不會主動特意去追究同人作者的侵權,當然也不排除原作者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同人(像網球王子的漫畫家肯定不知道晉江上有人在寫他的同人文)。
所以原則上來講一般同人文最好不牽扯到金錢利益,也就是不入vip。但是由於現在寫同人文非常多,消費群體很大,有些人為了利益還是會入vip甚至出版。這主要也是因為日本比較遠消息閉塞的關系吧。就好像日本本地的電視台未經授權播放大陸的電視劇,我們這邊也是基本不知道的。
我個人覺得經過原作者授權的同人作品是具有著作權的,但沒有經過授權的同人小說大概是不具備著作權的,畢竟其本質上而言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因為我不是法律專業的,所以可能我的想法和事實存在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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