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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地的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12 13:48:04

⑴ 這次人口普查對房屋產權(宅基地使用權)有沒有影響

人口普查對房屋產權等情況是沒有影響的,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是在中國特色內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開展的容重大國情國力調查,將全面查清我國人口數量、結構、分布、城鄉住房等方面情況,為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體系;

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科學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提供科學准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1)人口地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人口普查對象是普查標准時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普查標准時點是2020年11月1日零時。

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內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性別、年齡、民族、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⑵ 我是80後的農村戶口,出生時沒趕上分土地,請問現在我可以繼承父母的土地使用權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因此,這種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可能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是按戶而不是按人進行的,農戶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體。既然農村土地的承包主體是「戶」,而不是單個的「人」,那麼將「農戶」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看成是「農戶」內訂立承包合同時在冊人員的認識就是錯誤的。產生錯誤的根源,是對村集體與農戶訂立承包合同時,採取按各戶實有人口計算應承包的土地面積的承包方案缺乏正確的認識,把按人口分地錯誤地認定為只有這部分人口分得土地,不能正確認識按人只是計量,分地是分給農戶。
無論是當時計入分地人數的成員,還是後來新增家庭成員,只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增人不增地」絕不意味著新增人口沒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毫不懷疑地肯定農戶中的新增人口與土地承包時的原有人口一樣,對承包到戶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經營權。「減人不減地」是在承包期內農戶人口減少,尚存人口對已經承包到戶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經營權,發包方不得以農戶人口減少為由收回減少的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戶的土地。農戶人口增加,絕不能以此否認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來維護原有人口的人均佔地不減少。如果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問題,應按分割時家庭人口數劃分土地。

⑶ 原來是按人口分配土地承包使用權、因老公去世、公婆把地確權登記在大伯一人名下。請問有什麼辦法更改嗎

把地登在大伯的一人名下,好像不太合適,你到當地居委會和有關部門去咨詢一下,你還可以走法律程序,去爭取屬於自己的權利

⑷ 80年後超生農村人口可分土地承包經營確權嗎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
1、如果當事人已經在居住地的農村申報戶口的,就是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可以享受村集體的經濟組織成員待遇(承包土地經營權等);
2、如果當事人一直沒有申報戶口的(沒有落戶),就不屬於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來說,不能進行農村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及確權);
3、當事人可以結合本人的實際情況,具體咨詢當地的村主任等,並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辦理依據,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人士維權。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的參與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項完整權利,承擔完全義務的農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指除承包地經營權外,已實際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盤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普通成員等同與其他法律法規所稱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第五條 特殊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的一項及其以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公民。

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⑸ 村集體慌山,外來人口開荒種地十多年了,有使用權嗎

承包責任制以後,一般都按1984年前分到的土地為准,不管丟荒多久,生產隊未收回的,都沒專有屬解除承包,第二個人都不能再次開荒。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要是想開發已被丟荒超過2年的土地可以向原發包單位提出申請,通過合法的途徑進行開荒。
提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同時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開荒行為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得到政府批准之後才可以開始實施。村民私自開荒,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當然不受法律保護,其產生的經濟損失理應由個人承擔。

⑹ 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中的現有人口是什麼意思

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中的現有人口就是指該申請戶家裡有多少人?家庭成員人口數會決定可審批地的面積大小,因為個人平多少平方會影響宅基地總面積的上限。

⑺ 中國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多少

每個省市的宅基地標準是不一樣的,內蒙古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准: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7)人口地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各大地區有關宅基地面積的規定各有差異,具體如下:

華北地區

1.河北

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2.山西

(一)平原地區人均耕地在0.067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頃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戶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在山區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6平方米。

3.內蒙古

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4.北京

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准,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之後標准規定的,可以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准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地區自建住宅用地,有條件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沒有條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⑻ 現在剛出來土地經營使用權,上面人口少一個人怎麼補辦,到什麼單位補。

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少人的,可回以向當地鄉答(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進行申請變更登記。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⑼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可以建造房子么

不可以隨便建造房子。

農村土地不是私人所有的。而是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發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礦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人口地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一、使用處理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

續期

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⑽ 城市人口對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法律規定嗎

宅基地是依法使用,顯然是實行政府審批制度,不存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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