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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地上翻新的房屋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12 14:56:23

1. 宅基地糾紛,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權

在我國,房屋與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可分離的,只能為同一人所有。
根據民法添附理論,兩個以上的物因混合而使原物產生了新的價值,使得原物的價值因添附而增加。但原物所有人並不因此而當然取得新增加部分的價值,他必須支付相應的對價,以保持一種利益平衡。

2.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怎麼認定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上面的建築物與宅基地保持一致,屬性是家庭的,性質是家庭級,是即時的合法家庭成員以家庭名義使用,房子的建築材料是財產,與所有權有關,默認屬於即時的全部合法家庭成員,這方面全部家庭成員可以決定不屬於家庭而屬於個人,但是不拆除房子實現不了,只能是空話

3. 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非常明確的表明了房子要麼是家要麼准備建立家,不能幹別的,與所有權沒有關系

4. 關於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

答復樓主:
我不太明白宅基地所有權不在你們家這句話的意思,如果可以,請你說明情況

如果是農村的,宅基地在申請前都是屬於村集體的
沒有住房的當地家庭可以按照一戶一地的政策申請,經過村委和上級建管部門審批,是可以建造只有住房,需要繳納相關開發費用,能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也由戶主取得

所以,理論上,只要你們是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的批建,那土地使用權和房產使用權是沒有疑問的,也是必須補償的
但是如果你們沒有經過批建,可能會被認為不具有產權,僅有實際居住權的,可能只能取得一部分補償

希望對你有幫助

5. 法律: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誰取得房屋所有權

王軍與林某是鄰居,1988年王軍遷往外地女兒家,因不知以後是否回來,遂將其四間房屋借給林某使用,並托林某代為管理。林某從王軍離去後,即使用該房屋。1990年,林某因兒子結婚需住房,即將王軍的房屋整修了一下,並在王軍房屋的院子里新蓋了三間廂房,共花費8500元。1998年王軍因年齡已大,想回老家居住,讓林某歸還房屋。林某將王軍的原四間房屋還給王軍,自己仍佔住自己所蓋的三間廂房。王軍讓林某歸還廂房,林某稱該房為他所蓋,歸其所有,如王軍願意要,可以賣給他;而王軍則認為,該廂房雖為林某所蓋,但在自己院內,應歸自己所有,何況林某多年使用其房屋也未付過房租,而修房的費用,他已付給林某。雙方爭執不下,王軍遂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雙方爭議的廂房,並將該廂房歸還給他。
問題:這三間廂房應該歸誰所有?
答: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添附物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的問題。
添附,通常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在一起,形成不能分離的一物的客觀現象。舉例來說,張三家的30斤大米和李四家的50斤大米混合成80斤大米,就是一種添附。再如,王二的半袋水泥與劉五的半袋石砂放在一處攪拌,形成一袋不可分離的混合物,也屬於添附。在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上,我國立法未作明確規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當事人得就添附物的所有權的歸屬。若當事人對物的權利協商一致,自應按其協商一致的意見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但若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時,則應依據添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
從本案來看,林某是在王軍的宅基地范圍內建造房屋的,盡管從案情上看,林某的行為不屬於違章建築,但宅基地的使用權與房屋的所有權是一致的,只能為同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權的。在這種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的情況,發生動產與不動產的添附,即林某的建房材料附著於王軍的宅基地上。由於動產與不動產發生添附,通常是由不動產的權利人取得所有權,因此,林某在王軍的宅基地范圍內所建築的廂房應由王軍取得所有權。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權的一方並沒有取得利益的根據,其對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損失,應在自己所得到的利益范圍內予以返還。所以,王軍應當向林某返還其所得的不當利益,即返還林某建房的費用及其相應的勞務報酬。根據以上理由,可以這樣處理:(1)雙方所爭三間廂房歸王軍所有;(2)王軍返還林某建房所付出的全部費用(包括林某建房用的材料費、付出的勞務費及相應的報酬)。

6. 宅基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

你提抄及的宅基地使用證和房襲產證,是在不同情形下使用以證明房屋產權人的兩種證書形式。
宅基地使用證用於農村,不屬於所有權證,但卻是能證明誰是房產主人的證據。因為農村多半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組織成員需要建房,就必須辦理宅基證,但是因為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因此個人對土地並沒有所有權,即便是批准建房,也僅有使用權而已,因此農村居民沒有房產證僅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意即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房產證是城市居民擁有房屋產權的憑證,根據《物權法》規定,房產證上是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憑證。在城市建房,首先要獲得許可,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准建證,待房屋建成後再辦理產權證。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個人沒有所有權,但是對於地上的房產卻可擁有產權,房產證即是房屋產權人的產權憑證。
因此,城市房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分別在國土部門(土管)、房管局辦理登記;農村居民房屋,僅有宅基地使用證,在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一般是經過村、鄉兩級向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沒有房屋產權證。
希望以上分析對你有幫助。

7. 宅基地房屋所有權

【案例分享】

張某(男)與宋某(女)登記結婚,生育一子張小某。1994年8月,張某以自己名義向當地政府申請翻建位於某村360號院內北正房4間,獲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載明,申請人為張某,同住人口為宋某、張小某。次年5月,張某及宋某將申請翻建的房屋建成,後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此院落內。2010年,張小某與王某結婚,因沒有能力購置房屋,張小某在婚後與父母同住。因日常瑣事經常發生摩擦,導致張小某夫婦與張某夫婦關系日益緊張。2017年,張小某向張某提出分家,並要求分得上述4間北正房中西數第一、第二間。張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與張小某無關為由,拒絕張小某分得房產的要求,並限期張小某半年之內搬離360號院。後張小某以要求和父母分家析產為由,訴至法院,並主張360號院內4間北正房系其與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要求判決西數兩間歸其所有。

庭審中,張某夫婦辯稱,建設涉案房屋時,張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沒有出力,故主張涉案房屋上的財產權利應歸自己所有,與張小某無關。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是張某夫婦所建,建房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據此認定張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財產權利份額,並駁回了張小某的訴訟請求。

綜上,一般情況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是屬於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但未成年人除外。如果在申請建造房屋時子女是已滿16周歲的家庭成員,建房時已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用於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勞動作為建房的勞動投入的,可認定為房子的共同所有權人; 否則,父母農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是歸父母的。

8. 如何判斷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已經明確了房屋的歸屬,用不著講房屋所有權。如果不是被批准宅基地的家庭蓋房或者主張擁有房子或者居住或者建立家庭,就會涉及違規違法使用宅基地,誰家違法,政府可以調查清楚而後進行處理處罰,當然當事人堅決隱瞞事實,對抗調查,就只能是沒有批准宅基地的家庭違法了

9. 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有所有權證嗎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政府批准發放給群眾宅基地強調的是使用,人民群眾蓋房同樣關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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