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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使用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12 16:42:29

『壹』 農民自留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怎麼寫

自留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方自願將自留地位於XXXXXX轉讓給乙方使用,經雙方 充分協商並達成如下協議。

二、甲方轉讓給乙方的自留地四界為:西XXX,東XXX,北XXX,南XXXX。

三、自留地的面積為:XXXX

三、乙方一次性支付費給甲方為:XXXX元。

五、此自留地使用權如有第三方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附:此協議一經簽字立即生效。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為:

乙方(簽字):身份證號碼為:

年 月 日

『貳』 法院會受理自留地使用權糾紛嗎

您好: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解決此類糾紛有三種版辦法:
1、當事人協權商解決。發生糾紛後,當事人之間應本著協商一致、化解矛盾的原則,首先協商解決問題。
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只有協商不成了,才由政府處理。政府處理時要注意:單位之間的爭議,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也就說,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可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處理此類爭議的最後法律救濟渠道,也是法治社會的體現。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是打官司的前置程序,即出現此類糾紛,當事人之間不能只較量兩三個回合,就直接去法院打官司,要先由相應級的政府處理才行。

『叄』 自留地使用權歸誰

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征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權是指社員依法對在農業合作化後集體分配給其的自留地、自留山所享有的在自留地里種植農作物和在自留山上種植林木的權利。

『肆』 自家自留地使用權

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確權的。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政策解答》第七條規定:

關於自留地和園地的確權登記問題,要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妥善處理自留地、園地等確權問題,凡是納入承包地的繼續作為承包地確權登記。

1、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前劃給農戶耕種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並入承包地的要一並計算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2、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實有地塊數量、面積、邊界、位置登記,徵求多數村民意見,可以納入這次承包土地一並確權,但必須在表冊、台帳和經營權證書上註明是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根據1962年發布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的規定,當時由生產大隊或生產小組劃出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給社員家庭作為自留地,長期不變,用於開展家庭副業生產。

(4)自留地使用權糾紛擴展閱讀:

自留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非農業生產用途。目前國家沒有規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劃農民宅基地時,規定要使用本戶的自留地指標。自留地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在沒有取消農業稅時,國家不征農業稅。農民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種的莊稼、果木、葯材等,則為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後,這些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伍』 農村自留地使用權都需要確權登記嗎

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確權的。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政策解答》第七條規定:

關於自留地和園地的確權登記問題,要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妥善處理自留地、園地等確權問題,凡是納入承包地的繼續作為承包地確權登記。

1、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前劃給農戶耕種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並入承包地的要一並計算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2、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實有地塊數量、面積、邊界、位置登記,徵求多數村民意見,可以納入這次承包土地一並確權,但必須在表冊、台帳和經營權證書上註明是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根據1962年發布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的規定,當時由生產大隊或生產小組劃出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給社員家庭作為自留地,長期不變,用於開展家庭副業生產。

(5)自留地使用權糾紛擴展閱讀:

自留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非農業生產用途。目前國家沒有規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劃農民宅基地時,規定要使用本戶的自留地指標。自留地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在沒有取消農業稅時,國家不征農業稅。農民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種的莊稼、果木、葯材等,則為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後,這些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陸』 農村自留地使用權年限是多少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嗎

<<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的專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屬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對於樓主的問題,具體的補償問題,由於地區間的經濟差距應,當根據當地政府的有關文件或地區性的規定來確定,特別是對於田間農作物的補償問題,還要關繫到農作物的經濟收益、民族地區等等。

『柒』 農村自留地如何確定使用權

公民使用的來宅基地,所自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權屬於集體。而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權利。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

農戶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種的莊稼、果木、葯材等,則為個人所有。你父親去世後,這些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另外,因為我國農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按家庭人口、勞動能力。以農戶為單位分配的,一般不作過多調整,以保持其穩定性。家庭個別成員死亡,並不妨礙農戶其他成員對自留山、自留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但並不是繼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繼續經營和使用。

也就是說你們有權利經營自留地,自留山。但是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是集體所擁有。

『捌』 自留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不可以的,但可以在一個家庭戶口內成員繼續使用

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回有權。所以不可以作為答遺產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產權屬於公民自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們法規規定,地隨房走得原則,你可以根據房屋所有權的變更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自留地不能繼承,可以通過變更使用權而繼續使用

『玖』 農戶私下轉讓自留地使用權合法嗎

農戶私下轉讓自留地 承包經營權不合法。

所謂農戶自留地,是農業合作化和集體化時期的產物,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小塊土地。

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是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1979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

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集體土地一律採取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個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納入實行承包經營的土地范圍。

(9)自留地使用權糾紛擴展閱讀:

法律性質:

農村自留地法律性質的規定,散見於建國後全國人大、黨中央、國務院、農業經濟管理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1955年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首次對自留地的法律性質作出規定:自留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

同時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5%。1956年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16條、1957年《關於增加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自留地的決定》、1981年《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分別擴大了自留地的規模,從最初的5%提高到15%。

之後的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農村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對自留地未單獨提及。2004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將自留地、自留山仍規定為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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