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土地退回使用權歸誰
1. 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現在的土地使用權歸原承包戶,理由如下: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
本條第1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這一規定對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具有重要意義。根據這一規定,除法律對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別規定外,在承包期內,無論承包方發生什麼樣的變化,只要作為承包方的家庭還存在,發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死亡的;子女升學、參軍或者在城市就業的;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農村從事各種非農產業的;承包方進城務工的等,只要作為承包方的農戶家庭沒有消亡,發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允許發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隨著我國城鄉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城鎮化的發展,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會不斷增加,對於承包方全家離開農村,遷入小城鎮或者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問題,本條第2款和第3款區別不同的情況分別做了規定,以避免發包方隨意收回承包地。
本法所稱的「小城鎮」,包括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關於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問題,中央有關文件曾指出,要積極探索適合小城鎮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對進鎮落戶的農民,可根據本人意願,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也允許依法有償轉讓。
對補充提問的回答:
我在上面已經回答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承包期內,你們全家遷入縣級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如果你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你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另外,按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承包期內,你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你家在承包地上有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你有權要求發包方給相應的補償。
2. 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第一,你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你出租給對方後,雖然對方擁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不擁有處分權,未經你的同意不能轉租,或用於其它用途,
而你可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等進行法律允許范圍內的處分。
其實就像出租房屋,你擁有所有權,將房子出租給他人,雖然同樣擁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不代表就是所有權人。
第三、在我國,因為土地的國有制度,所以,不存在土地所有權,所謂的土地使用權其實部分擁有所有權的權能,你所擁有的使用權,和承租方擁有的使用的權利是不一樣的,你的屬於物權,他的屬於債權。
3. 請問土地被徵用後荒廢多年使用權歸誰,
土地被徵用後荒廢多年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使用權歸屬根據《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容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4. 國家己徵收但未使用的土地使用權歸誰
政府徵收土地用於一些城鄉規劃,或者是公共設施的建設等。那麼關於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應該歸誰使用呢?政府徵收的土地因為某些原因沒有用完的,工程建設完畢之後,該剩餘的土地應該歸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一、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歸誰使用?
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8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2004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因此,對於實踐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里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及其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包括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拆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多年生林木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現在國家並未制訂全國土地徵用補償統一標准。但將全國各地區的土地價值分了14檔,其徵用土地補償費的標准也通常按該分類進行制訂。當然,政府征地未成,或者征地征了一部分,剩餘的還是歸土地原所有者所有(集體所有)。
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歸誰使用,因為某些原因項目停止的,或者是土地徵收過多的,剩餘的土地應該是歸還給原土所有權人所有,一般農村地區就是集體所有的,因為我國的土地性質,所以城市和農村的土地制度存在差異
5. 被徵用的土地沒有用完的歸誰所有
土地被徵用後使用權歸徵收政府所有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除非原戶主獲得國家批准撥用回或者通過土地交易答市場購買
否者不管多久原戶主都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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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農民土地沒確權,使用權歸誰
基本使用權三方面:
1、集體所有土地一般為內部使用
2、重復徵用或劃撥,以後者為准。專
3、界線與面積屬、不吻合的,以界線為准。在土地確權時,要處理好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與行政管轄權的關系、與特殊區域內部門管理權的關系、土地權屬與規劃區的關系。土地權屬確認的基本方法是調查、申報登記、核發證書,因此,確權主要是通過權屬調查和申請土地登記、核發證書實現的。
7. 土地被徵用後,土地使用權歸誰
土地被徵用後,其權屬為國家所有,國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按一定年限出讓給個人或單位使用,並收取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
8. 土地使用權歸誰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該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根據你的敘述和上述法律規定可知,你所開墾的土地的所有權屬於村委會,村委會有權將其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王某。王某承包該土地後,有權依法佔有、使用該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和限制他的這些權利。而你在沒有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的情況下,自行將荒山開墾使用,不具有合法的使用權。因此,你應該將該土地交給王某使用。但是,鑒於你開墾荒山有一定的投入,村委會或者王某應該對你開墾荒山將荒山變成可耕地的增值行為給予適當的補償。
9. 國家徵收土地後,其使用權是否歸國家所有
如果土地上房子,原來是誰所有就是誰的。如果不是國家的,國家會給予補償。
10. 被徵用的土地未使用完使用權歸誰
被徵用之後,使用權就屬於徵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