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侵權抗辯
著作權侵權抗辯事由有四種,
第一,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第二,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
第三,是著作權已經失去了法律的保護效力;
第四,訴訟時效已經過期了。
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一般侵權行為有11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行為。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行為。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行為。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出抗辯:
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使用,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五種法定許可情形: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互聯網上傳播作品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從網到網的傳播、從紙到網的傳播、從盤到網的傳播。由於網路傳播與傳統的普通形式的傳播只是作品傳播形式的不同,作品依舊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改變,所以網路作品的法定許可幾乎完全可以適用現行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
網路著作權失效
著作權的失效,是指作品的著作權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失去效力。這主要是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
公民、法人創作的網路作品著作權,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由於網路具有傳播迅捷性和公開性,作品一旦進入網路就會處於為公眾所知的狀態,所以說網路作品不會出現不發表的情況。易言之,網路作品在其發表之日起計算其保護期,如果其超過了保護期限,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網路著作權的失效。在網路著作權失效的情況下,公眾使用該網路作品就不會再受到網路著作權的限制,也就不會再有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出現。
訴訟時效過期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最長為二十年,特殊情況除外;其起算時間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
㈡ 軟體著作權侵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軟體著作權侵權的抗辯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面對原告要求其承擔軟體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而作出的其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或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抗辯。那麼軟體著作權侵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呢?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1、合理使用。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而無償地使用其作品的行為。
2、權利人同意。包括權利人明示同意和推定權利人同意,如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等。
3、著作權無效。如作品已經過了保護期或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4、時效完成。對權利人主張侵權的經濟損失,只能自權利人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超過兩年不予保護。
5、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該使用屬於著作權法上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和強制許可使用制度。
6、未達到侵權程度。引用並未達到著作權法規定的抄襲的程度,並註明了引處。
7、非保護對象。被告使用的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並未在形式上引用。
相關法條鏈接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㈢ 音樂著作權侵權的抗辯理由,侵犯音樂版權承擔什麼責任
抗辯理由核心是:1.版權的歸屬問題。2.版權是否與原著相同構成侵權。
侵權需要賠償並且道歉(有些需要公開道歉)。
㈣ 專利侵權如何抗辯
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專利,可以抗辯;有正常 的進貨渠道,能證明其合法來源,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 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專利,可以抗辯;有正常 的進貨渠道,能證明其合法來源,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㈤ 列舉專利侵權抗辯事由。
1、專利無效宣告
2、等同侵權的抗辯事由
(1)運用禁止後悔原則進行抗辯回
(2)自答由公知技術抗辯
3、法定不視為專利侵權的情形
(1)在先使用權的享有
(2)專利權用盡
(3)臨時過境保護
(4)非生產經營性使用
4、不經許可但應付費的情形
5、合法使用權的抗辯
(1)以委託開發合同為由進行抗辯
(2)以合作開發合同為由進行抗辯
(3)以使用許可合同為由進行抗辯
(4)以享有專利權為由進行抗辯
6、其他抗辯形式
(1)、專利權喪失又恢復時他人的使用權
(2)、對現有被控侵權物的改型
(3)、權利沖突抗辯
(4)、全面覆蓋原則抗辯
㈥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
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C、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於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
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
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特徵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
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
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
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㈦ 侵權行為的特別抗辯事由
侵權行為的特別抗辯事由: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㈧ 知識產權法中如何從侵權人角度看侵權人的抗辯理由
根據知識產權法中,具體的發如《著作權發》中規定了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等抗辯事由。
縱橫法律網 詹定東律師
㈨ 著作權侵權可以適用現有設計抗辯嗎
軟體著作權侵權抗辯指訴訟程告面原告要求其承擔軟體著作權侵權責任訴訟請求作其行屬於侵權行或應承擔民事責任抗辯軟體著作權侵權抗辯理由哪些呢面由律快車編本文詳細介紹 1、合理使用根據律規定必經著作權許償使用其作品行 2、權利同意包括權利明示同意推定權利同意訂立許使用合同等 3、著作權效作品已經保護期或依禁止版、傳播作品 4、效完權利主張侵權經濟損失能自權利提起訴訟起向前推算兩超兩予保護 5、定許強制許該使用屬於著作權規定定許制度強制許使用制度 6、未達侵權程度引用並未達著作權規定抄襲程度並註明引處 7、非保護象告使用原告作品思想並未形式引用 相關條鏈接 著作權 第二十二條列情況使用作品經著作權許向其支付報酬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侵犯著作權依照本享其權利: ()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已經發表作品; (二)介紹、評論某作品或者說明某問題作品適引用已經發表作品
㈩ 新聞侵權訴訟中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應該稱為「針對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
新聞侵權即新聞單位或個人故意或過失新聞報道行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等合法民事權利損害。
抗辯事由就是對新聞媒體自身行為免責證明和對不侵權的證明,主要有:
一、新聞報道屬實或屬於媒體對公眾事件的合理評價;
二、新聞報道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公眾對新聞報道內容深度挖掘導致的後果為新聞媒體不能控制;
三、經過采訪對象的同意進行的報道或公開或合理使用。
關於名譽權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六、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七、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九、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