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所有權
『壹』 房屋徵收決定書中沒有定義被徵收人是什麼人是房屋所有權人嗎房屋所有權人已
依據國務院590號令精神,被徵收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據《物權法》專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屬以房屋產權登記確權。
房屋的登記人已逝世,沒有明確繼承人的,或繼承人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爭議,重新確權,明確被徵收人。
『貳』 征地補償的支付對象是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嗎
這個是肯定的,征地補償款補償的就是屬於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的人,別人無權享受
『叄』 求解,被徵收人,是指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是產權人嗎還是戶口本上所有人。
被徵收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即不動產登記享有產權的人。不是戶口本上的所有人。
『肆』 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該怎麼辦
依據國務院590號令精神,對產權不明確或產權有爭議的房屋,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確權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市人民政府對該房作《房屋補償決定》實際居住人可按《補償決定》提供的安置房屋過渡居住,待產權明確後再協商簽訂補償協議。
對產權人不明確的房屋需在徵收現場和相關媒體公告《房屋徵收決定》和相關徵收補償方法和操作程序,留取影像備案。60天後視同公告送達當事人。對空關房公告送達後,待《房屋補償決定》經法院裁定生效後,可將室內物品公證保全搬遷到過渡房中,然後拆除。
『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是什麼人所有的人還是房屋所有者
首先,《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條例》屬於知識產權領域的條約。
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國版際條約或公權約中,"所有人"和"持有人"是一個意思,即指權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
而這里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指的就是被拆遷房屋其所屬權利的持有人,也就是房產證的持有人(戶主)。
另外,承租人因為拆遷影響正常經營,也是能夠獲得賠償的。
『陸』 房屋徵收的被徵收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有哪些
一、被徵收人的權利
1、獲得徵收補償和安置的權利
一般來說,能得到的房屋徵收補償包括以下幾種:
(1)房屋主體所有權補償,根據房屋權屬證書來確認是否具有產權、是否應當得到徵收補償。
(2)附屬物所有權補償,徵收房屋附屬物是指屬於被徵收房屋,由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異地使用或異地使用會影響其功能的財物及相關設施。但是房屋結構及本身所含有的門、窗及水電設施屬於房屋主體估計范圍,不屬於附屬物評估范圍。
(3)院落、空地補償。徵收房屋的同時也損害了被徵收人對房前屋後的院落、空地的使用權,因此,徵收部門應當對此予以補償。
對出徵收決定的市、縣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①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②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③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2、有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的權利
徵收補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貨幣補償,一種是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指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通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徵收部門支付貨幣以取得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房屋產權調換指市、縣人民政府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實際是等價的,被徵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貨幣補償或進行房屋產權調換。
3、對市、縣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和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為房屋徵收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裁決結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接到該裁決結果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導致耽誤了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被徵收人的義務
1、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希望增加補償的,不與補償。在房屋徵收部門確定房屋徵收范圍後,應當將房屋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2、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所以如果房屋徵收部門不按照協議進行補償,被徵收人有權起訴。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柒』 被拆遷人有哪些權利
房屋拆遷工作涉及房屋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他們是房屋拆遷的當事人。
房屋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即:有資格參與房屋拆遷活動的拆房人。
房屋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擁有被拆除房屋的產權所有的個人和單位,所有權人以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為所有人,所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幾人共有。
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是指對被拆除的房屋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個人和單位。承租人有兩種類型:
1、執行政府規定標准租金的承租人;2、按市場價格雙方協商確定租金的承租人。
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准。
房屋拆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規定:
一、房屋拆遷人的權利有以下四點:
1.被拆遷人、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承租人未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可以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提供相應安置房屋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在裁決、仲裁或判決規定的期限期內仍未搬遷的,可以申請實施強遷。
二、房屋拆遷人的義務:
1、與被拆遷人、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給予拆遷補償安置;
2、協議簽訂後,在房屋被拆遷人、承租人搬出被拆除房屋後,才可以實施拆房活動;
3、通知私房所有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含空關房屋所有人);
4、對無法通知到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應依法定程序辦理。
三、被拆遷人、承租人的權利:
1、獲得拆遷補償安置的權利;
2、有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
3、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向區、縣房地局申請裁決,不服裁決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被拆遷人、承租人的義務:在拆遷補償安置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
『捌』 被拆遷人與被徵收人的相同點與區別
你只是單純理論研究吧,這個需要很多實踐經驗的。且聽我細細道來:
在司法實踐上,也就是俗話說的拆遷過程中,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關系多鍾多樣,
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很好確定,就是所有權人,因為畢竟房子買賣、過戶很清楚,沒什麼好解釋的
很多老房子是計劃制經濟時期產物,即所謂的公產房,當年的公產房都是單位、政府蓋的,分配給自己職工居住使用,這個就是所謂的公有 房屋租賃 了。既然是公有住房,就只能是使用人(承租人),不能是所有人。
前些年開始吧,很多地方很多單位開始進行房改,就是把原來單位分的房子折價給個人,當然了,這個價格是很低的,通過這個手續,就完成了使用權人到所有權人的變更。
一般情況下,如果一片房子面臨拆遷,通常是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未完成房改的,要求你回原單位去進行房改,這樣補償就名正言順了。也有一些單位早就倒閉了,或者其他什麼原因,辦不了房改手續的,這就應用到那個1:9的比例了,即使用人(承租人)獲得9,所有權人獲得1。這個應用是有局限性的,只是說對於那種老的公產房而言,如果你是通過正當手續已獲得房產證,但是把房子對外出租的,是用不到這條的。
怎麼說呢,咱們國家對於拆遷行為的立法規定很很混亂,很不具有實際操作性,很多東西都是想當然、拍腦門編出來,呵呵。很多地方的土政策相比較而言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
『玖』 拆遷中,「被徵收人、被補償人」是如何界定的
拆遷時,被徵收人以及被補償人有著明確的法律界定。
現在很多地方都在進行拆遷,而對於這些被拆的戶主來說,被拆遷的人只有得到法律明確之後,才有相關的法律關系。一般來說拆遷屋主是合法的,那麼他們就是被徵收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所有權人。而對於在拆遷時,房屋同時有徵收人以及使用人,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這部分人就是被補償人。
現在每個城市對於拆遷補償的這筆費用是不一樣的,有時候很多東西並沒有想像的那麼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