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
⑴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6]27號)精神,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調處工作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必要性
當前,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著力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時期,依法及時解決土地權屬爭議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年來,特別是《國務院關於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5]9號)提出 「建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的要求以來,各地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對保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目前調處工作機制尚不完善,一些地方還存在重視程度不夠、人員不能到位、經費不能落實、辦案水平不高、糾紛不能及時解決等問題。這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貫徹落實《物權法》的新形勢不相適應。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加強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調處機制是踐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保障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前提條件,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處理結果涉及群眾重大民事權益,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因此,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增強自覺性和緊迫感,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辦法,推動和實現和諧穩定格局。
二、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土地權屬爭議的應急機制建設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加強對調處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採取措施維護社會穩定,努力避免由土地權屬爭議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同時為即將開展的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的權屬調查工作打好基礎。
(一)加強組織領導。 一是要成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委員會或領導小組,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親自指導協調調處工作。二是要把調處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責任制進行部署,加強對典型案件的指導,及時解決調處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對已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要進行認真梳理分析,加大調處力度,確保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權屬爭議調處工作順利開展。三是要與政府法制部門、法院等進行經常性溝通協調,妥善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爭取獲得理解和支持,做好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四是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土地權屬爭議,積極宣傳有關土地確權政策法規,引導群眾「有序」維權、依法合理表達訴求,提高幹部群眾依法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法律意識。
(二)抓好應急基礎建設。一是對本地區土地權屬爭議案件進行常規排查,加強信息收集,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建立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信息庫,全面掌握土地權屬爭議基本情況。二是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難點問題和趨勢的調查研究,為早期預防和制定政策提供參考依據。三是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要搞好預警機制建設,抓緊制定應急處理預案,明確應急預案的啟動條件,明確工作職能、工作程序和責任。四是提高應對和處理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能力,加強應急業務培訓,一旦因土地權屬爭議引發群體突發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防止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
(三)建立情況上報制度。一是遇有緊急情況要快速上報,對於發生群體性事件並造成人員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特別嚴重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必須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須在接到報告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國土資源部,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二是抓好年度常規情況上報,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年要如實逐級上報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數量及處理情況,根據情況定期開展案件清理檢查工作,集中力量解決陳案、難案和大案。
(四)注重熱點案件處理。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貫徹落實《物權法》中,特別要加強涉及社會熱點的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和處理,對於涉及農民土地權益、城市拆遷等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要善於發揮基層組織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通過聯合接待、集中處理、限期辦理等措施,力爭把矛盾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建立健全機制,保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有效開展
完善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是履行調處職責、實現「定紛止爭」、化解社會矛盾的制度保證,機制不全、體制不順將直接阻礙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有效開展。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從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
(一)加強隊伍建設。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是保證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質量的關鍵。一是要逐步使調處隊伍專業化、專職化,切實採取措施,確保從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人員具備調處案件的專業能力。二是要提高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業務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每年定期進行業務培訓,特別是對國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培訓。三是有條件的地方要成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機構,集中力量解決糾紛。
(二)保障辦案經費。土地權屬爭議調處需要進行爭議現場土地利用現狀勘測、調查取證、案件處理甚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等大量工作,這些工作都需要充足的經費保障,要下大力氣、多渠道解決制約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的經費不到位問題。一是要積極爭取財政的支持,將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專項用於爭議的調查處理。二是要協調有關部門,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實際經費需求,積極研究探討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收費問題。
(三)做到程序合法。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管轄、舉證責任、辦案時限、處理依據、文書格式等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以及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做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各地要及時出台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規定,確保調處工作依法進行。
(四)發揮調解作用。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是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一貫作法。調解對於解決糾紛,減少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發揮著重要作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爭議案件先行依法調解,注意從源頭上減少土地權屬爭議升級的可能性。
(五)進行巡視指導。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定期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處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特別要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進行定期考核,確保調處工作有效進行,努力實現「案結事了」。
國土資源部將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⑵ 國土資源部依據什麼拍賣土地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依據和范圍
一、法律政策依據
通過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土地權利發生的出讓和轉讓等移轉行為,是土地產權設定和完善的基本方式,體現了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基本特徵。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對土地招標拍賣掛牌進行了明確規定,成為從事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據。
(一)法律和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8.地方性法規
(二)國務院和中央紀委文件
1.《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
2.《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3.《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
4.《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
5.《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中紀發〔2004〕3號)
6.《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15號)
(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
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
3.《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國土資發〔2006〕114號)
4.《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
5.《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9號)
6.地方出台的規范性文件
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需要遵循的標准和文件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是一項程序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在操作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技術標准和規范。目前,已經公布、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適用的標准和規范主要有:
(1)《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
(2)《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國土資發〔2008〕86號)
(4)《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國土資發〔2006〕307號)
(5)《全國土地分類》(國土資發〔2001〕255號)
(6)《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
由於所有標准和文件都會被修訂,也會增加新的標准,因此,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工作中,應當應用屆時有效的標准和文件。
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本原則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簡稱「三公一誠」原則。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政策中,對該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提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對這一原則再次作了重申: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一)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公開進行,整個過程要公開、透明。在公開、公平、公正三個原則中,公開原則是首要的、第一位的,如果沒有充分的公開,就談不上公平,也實現不了公正。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來說,體現公開原則,就是要實行公開出讓計劃、公開宗地信息、公開出讓程序、公開集體決策、公開競價、公開出讓結果等「六公開」。
(二)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平等,即出讓方與受讓方、委託方與受託方、競買(投)人與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等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的各方當事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民事權利義務平等,民事法律關系平等,保證招標拍賣掛牌活動自始至終公平進行。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來說,堅持公平原則,就是要制定平等的競買、競投規則,公平對待所有參加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的競買人。
(三)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各方當事人應當依據公正、正義的觀念,行為公正,保證招標拍賣掛牌活動自始至終公正進行。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堅持公正原則,就要求作為出讓方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正對待所有競買人,不得袒護一方,損害他方;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損害國家利益和當事人利益。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行賄、惡意串通等行為,都屬於影響公正原則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運用於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該原則是指參與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所有當事人,在整個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以誠實、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以自覺、守信的方式履行義務。
四、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的確定原則
建設用地使用權有不同的類型和不同的轉讓形式。政府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原劃撥使用權轉讓、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等,均有可能涉及到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問題,因此,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十分復雜。各地在開展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中,要依據相應的法律政策,來確定土地出讓是採取協議方式還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⑶ 農村房產確權是什麼意思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後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3)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之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宅基地
⑷ 土地確權信息如何查詢
土地確權信息需要去村委或者國土資源局查詢。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4)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案例:
截至2016年底,全國有2582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試點,確權面積8.5億畝,約佔全國二輪承包合同面積的70%。今年再新增了北京、天津、重慶、福建、廣西、青海等6地開展整省試點,整省試點省份總數達到了28個。
根據此前規劃,我國將力爭在2018年底基本完成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就此,記者在多地采訪發現,四川和安徽等先期展開整省試點的省份,目前已接近全面完成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另據農業部部長韓長賦介紹,山東和寧夏兩地也已基本完成。
另外,國土資源部不久前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就相關工作給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指導,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今年也有望全面提速。
⑸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的行政處理時限是多少
我這兒有一個案例,你可以參照一下,看看有沒有共同點。
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武江區西河鎮田心村委會麥元頭村民小組。
被申請人:武江區西河鎮田心村委會田心村民小組。
第三人:武江區西河鎮田心村委會墩子頭村民小組41隊。
申請人稱:沙邊嶺土地緊鄰申請人村莊,土地改革時就分給了申請人村民,申請人村一直耕種至今,從來沒有與任何單位發生過權屬爭議。艻塘頭土地,由於1963年原環市公社辦果場,無償佔用了田心大隊(現田心村委會)壹仟多畝壩地,從而導致田心大隊各生產隊無地種花生榨油吃和種菜吃,村民意見很大。為解決村民吃油吃菜問題,環市公社號召村民開荒種植。1965年,申請人和其他村民小組一樣,在村旁的艻塘頭開荒約60多畝土地進行種植,種植了花生、西瓜和菜等農作物。自開荒種植到現在,申請人村民耕種艻塘頭土地已四十多年,從來沒有任何人或任何單位提出任何異議。綜上,沙邊嶺、艻塘頭土地權屬應歸申請人所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被申請人稱:沙邊嶺、艻塘頭土地,解放後就是分給被申請人村民鍾阿苟,地上全部都是松樹。鍾阿苟死後,由於鍾阿苟同年賤苟沒有山,就把這些地給他砍松枝做柴燒。在1984年左右,申請人把沙邊嶺、艻塘頭地上的松樹逐步砍掉,開荒進行種植。塘窩子土地,土改時,山腳的地是分給申請人村民的,山頭是分給第三人墩子頭村的。1974年左右,為方便生產,被申請人與第三人通過協商,被申請人用石叫背至猴頭墳山頭交換了第三人墩子頭村的塘窩子等山頭,並一直管理使用。綜上,沙邊嶺、艻塘頭、塘窩子土地權屬應屬被申請人所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第三人:塘窩子、艻塘頭土地,土地改革時,是分給了第三人村民何三賤、何碧春的。1974年左右,為方便生產生活,第三人隊長何獻福與被申請人隊長何金養口頭協商交換土地管理。隨後,第三人就只是用土改時分給何獻德、何石耒的大鵝子眾墳山頭至細鵝子小族墳山頭交換被申請人的猴頭墳背一小片、下窯頭路下一小片、圓墩嶺等山頭,並沒有把塘窩子山頭交換出去。艻塘頭土地(爭議示意圖②),大約在60年代後期,國家號召大量開荒,麥元頭村就在艻塘頭土地上砍樹開荒耕種,現麥元頭村也還承認這片土地權屬是屬於第三人的。綜上,塘窩子、艻塘頭土地權屬應歸第三人享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經查:爭議土地沙邊嶺位於申請人麥元頭村民小組村舍附近,東於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請人村舍,北至舊圳,面積約3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該土地存在權屬爭議。土地改革時,因為鍾阿苟(花名)是雇農,土改工作組將沙邊嶺土地分給鍾阿苟管理使用。由於種阿苟從廣州四會到田心大隊後,吃住都在申請人村民何神保(花名賤苟)家中,為了表示感謝,遂把分給自己的沙邊嶺土地送給何神保管理。後來,鍾阿苟在被申請人村分得地主房屋,遂從何神保家中搬到被申請人村莊居住。申請人村民何神保接受沙邊嶺土地後,一直在進行積極耕種管理,80年代左右,何神保之子何來養曾經向申請人集體批砍過沙邊嶺土地上的松樹出售。在發生權屬爭議之前,沙邊嶺土地一直是申請人村民在開荒種植,部分土地上申請人村民種植了竹木。爭議土地艻塘頭位於申請人山嶺山腳,東至魚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塘窩子山頭,面積約5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①、②),申請人、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該地存在權屬爭議。1963年,原環市公社辦果場,佔用了田心大隊(現田心村民委員會)山蕉壩一千多畝壩地,導致田心大隊下屬村民無地種植花生榨油吃,村民意見很大。1964年,環市公社無力解決田心大隊村民吃油問題,遂號召田心大隊各生產隊進行開荒種植,以解決村民吃油吃菜問題。1965年左右,申請人集體在艻塘頭開荒約50畝土地進行種植,種植了西瓜、花生等作物。家庭聯產承包制實施後,申請人遂將艻塘頭開荒地分給申請人每家每戶進行種植。
從開荒種植到現在四十多年來,沒有發生任何權屬爭議。爭議土地塘窩子位於艻塘頭土地西北面,東至嶺腳,南至艻塘頭開荒地,西至嶺腳,北至嶺腳,面積約3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③),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該地存在權屬爭議。土地改革時,該土地分給了第三人村民何碧春,何三賤管理。1974年左右,田心大隊各生產隊興辦瓦廠,需要很多松枝作燃料,為方便生產生活,被申請人隊長何金養和第三人隊長何獻福協商對換山頭。經協商,第三人用大鵝子眾墳山至細鵝子小族墳山地交換了被申請人猴頭墳背一小片,下窯頭路下一小片和圓墩嶺等山地,並沒有把塘窩子山地同被申請人進行交換。以上土地因武廣快速鐵路征地,涉及到部分土地補償費分配問題,三方遂發生權屬爭議。
本府認為:[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爭議土地沙邊嶺土地,自鍾阿苟贈送給何神保後,一直都是申請人村民在進行管理種植,在武廣快速鐵路徵用土地之前,並沒有發生任何權屬爭議。根據上述條文規定,沙邊嶺土地權屬應該歸實際使用土地的申請人集體所有,因此,對申請人的沙邊嶺土地的權屬主張,本府予以支持。相反,由於鍾阿苟在被申請人村中分得地主住房之前,就已將沙邊嶺土地贈送給了第三人村民何神保,故沙邊嶺土地權屬在經過鍾阿苟處分後,就已經演變成歸何神保管理使用,繼而又演變成第三隊集體所有。除此之外,被申請人對於沙邊嶺土地也不存在任何管理使用事實,故對被申請人的沙邊嶺土地的權屬主張,本府不予支持。爭議土地艻塘頭土地(爭議示意圖①、②),自申請人集體1965年開荒種植到如今申請人各家各戶耕種管理,歷時40多年來從未發生任何權屬爭議,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爭議土地艻塘頭土地權屬也應歸實際使用土地的申請人集體享有。退一步分析,《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即使艻塘頭土地在申請人開荒之前分給了其他的農民集體,但也因申請人連續使用超過了二十年,從而也形成了艻塘頭土地屬於申請人集體所有的法律事實。綜上,申請人對艻塘頭土地的權屬主張理由充分,本府予以支持。相反,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對於艻塘頭土地的權屬主張,不僅提供不了任何證據予以證明,而且也不存在任何艻塘頭土地的耕種管理事實,故本府不予支持。爭議土地塘窩子土地(爭議示意圖③
tud3),對於該土地在土改時已分給第三人村民的客觀事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予以認可承認,故本府予以認定。至於1974年左右交換山地的事實,被申請人稱已經交換了塘窩子土地,而第三人稱交換的土地並沒有包括塘窩子土地,在雙方主張互相矛盾和被申請人提供不了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本府對1974年左右是否交換了塘窩子土地的事實不予認定。綜上,本府對第三人塘窩子土地的權屬主張予以支持,對被申請人塘窩子土地的權屬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本府決定:
一、沙邊嶺土地,東至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請人村舍,北至舊圳(詳見爭議示意圖),面積約3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申請人(麥元頭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二、艻塘頭土地,東至魚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塘窩子山頭(詳見爭議示意圖①②),面積約5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申請人(麥元頭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三、塘窩子土地,東至嶺腳,南至艻塘頭開荒地,西至嶺腳,北至嶺腳(詳見爭議示意圖③),面積約3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第三人(墩子頭村民小組41隊)集體所有。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⑹ 土地確權後兒女戶口不在農村能繼承嗎
土地確權後兒女戶口不在農村的也能繼承。
按著《繼承法》的規定,老人的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內子女可以繼續耕種,不能撂荒。承包期滿,由集體收回繼續承包給別人了。農村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只有事實上是家庭成員的才有承包權,一般女兒結婚以後是婆家人,就失去承包權了,與繼承沒有關系。但娘家主動給女兒地,國家是予以認可的。所以綜合以上內容,土地確權後兒女戶口不在農村的也能繼承!
(6)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需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造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
根據中國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的有關規定和當前土地管理實踐的要求,確權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確定土地權屬方面的法規和政策,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和辦理土地權屬的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等。
土地權屬確定的原則有依法原則、充分考慮歷史背景的原則、土地所有權的單向流動原則。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
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准,統一規范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資料庫標准》(TD/T1015—2007)等技術標准,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確權
⑺ 國土資源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
關於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匯總(2015版)
收編日期截止至2015年5月1日
一、綜合類
法條名稱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8修訂)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修訂)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1.1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94年修訂)
1.1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修正)
1.12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
1.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
1.14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1.15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印發《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1.16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試行《土地分類》的通知
1.17劃撥用地目錄
1.18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土地權屬登記
法條名稱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1年修訂)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修訂)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
2.4土地登記規則(1989年修正)
2.5土地登記規則(1995年版)
2.6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版)
2.7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2010修訂)
2.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9國土資源部關於規范土地登記的意見
2.10土地登記辦法
2.11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10修訂)
2.12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2.13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2.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一土地登記在兩個土地證上應如何確認權屬的復函
三、土地徵收
法條名稱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87年版)
3.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98年版)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3.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6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3.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3.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3.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用土地、落實私房政策等具體行政行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處理的復函
3.10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3.11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3.12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3.13徵收土地公告辦法(2010修正)
四、土地儲備
法條名稱
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2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4.3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4.4國土資源部關於整頓和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的通知
4.5建設部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
4.6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4.7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4.8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
法條名稱
5.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5.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4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5.5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
5.6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5.7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5.8關於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意見
5.9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
5.10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
5.11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
5.12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
5.13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
5.14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5.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5.16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5.17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5.18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5.19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5.20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修訂)
5.2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2年修訂)
5.2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5.23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5.24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5.25監察部辦公廳、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法條名稱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6.2建設部關於對廣東省建設廳《關於請求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有關條文釋義的請示》的復函
6.3建設部關於貫徹《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通知
6.4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98年修正)
6.5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修訂)
6.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6.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6.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6.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涉外法律相關
法條名稱
7.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90年版)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修訂)
7.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14修訂)
7.4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7.5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7.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06年修訂)
7.7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9修訂)
7.8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7.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商收購境內土地使用權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批復
7.10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規范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
7.11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
7.12商務部關於做好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工作的通知
7.13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
八、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
8.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8.1.1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8.1.2國務院關於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
8.1.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
8.1.4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8.1.5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幾個問題的答復
8.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8.2.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8.2.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8.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8.2.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8.3城中村改造
8.3.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1年版)
8.3.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版)
8.3.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8.3.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拆遷強制執行的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8.3.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
8.3.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8.3.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
8.4農村宅基地
8.4.1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版)
8.4.2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2010修訂)
8.4.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8.4.4國務院關於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通知
8.4.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