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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侵犯著作權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12 22:35:35

❶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版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權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於商業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 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

❷ 國外新聞侵權案例+分析

2007年11月8日,中國第八個記者節。在這一天來臨之際,全國很多地方會以各種形式為記者這個職業舉行活動。為這個職業祝賀,代表著人們對這個職業的認可,代表著這個職業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不同尋常的作用。

在鮮花掌聲之中,全國的記者們內心是興奮的,他們為這個職業感到自豪。但繼續思索下去的話,記者們的自豪來之不易。在自豪的背後,是記者們所付出的艱辛和決心。

一名記者如何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水準,一方面依賴其自身的修養,還有賴於國家法律制度的建設和社會整體的關注。

從法律制度建設而言,如何確定新聞侵權的標准,如何界定記者的法律主體地位,如何完善目前新聞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規定等等;從基本素質培養而言,如何建立記者的道德長效培訓機制和業務技能培訓機制,關乎記者個體素養的提升和保持;從機制建設而言,如何徹底分離經營與采訪,關乎記者的生存環境;從社會關注度而言,被采訪對象如何認識正當的采訪要求,關乎記者的職業氛圍。

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記者這個群體發揮著不可估量的特殊作用,他們也感覺到民眾的熱切期待和國家的重視,有關部門也正在為這個職業的法律環境建設做著不懈努力。

在第八個記者節到來之前,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法律顧問、資深媒體人徐迅,指導學生完成了對700例新聞侵權案例的分析和論證。根據分析結果,她告訴本報記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並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例占最大比例,其中有5個案例涉嫌誹謗罪和侵害他人商品信譽罪,並最終獲刑,獲得實刑即有期徒刑的只有一例,其他均以剝奪政治權利或罰金等附加刑形式出現。

可以說,這些案例給記者職業塗上了一層灰影,但徐迅認為,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讓從事記者職業的人們明白,自己面臨的最大「法律雷區」在哪裡,並借前車之鑒,自律自省。

侵害他人名譽權成為最大雷區

當前還有極少報道中,使用這樣的詞彙———禽獸。當一個記者發現比如教師強奸女學生、養父強奸養女等新聞線索時,就在前面掛上「禽獸」二字,以表示義憤填膺的情緒。也因此,在發生的諸多新聞侵權的案例當中,類似於寫上「禽獸」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佔了很大比重。

徐迅說:「我總結新聞侵權就四個字:侮辱和失實。人格尊嚴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權在民法中包括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和信用權,侵犯其中任何一項權利,都可能構成新聞侵權。」

隨著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加強和新聞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文章中的侮辱性言辭越來越少。但是諸如「禽獸」這樣的用語還是時有發生。徐迅根據研究舉例說,媒體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或者所謂「壞人」的描述,出現頻率最高的詞彙大致有:「惡棍、流氓、娼妓、騙子、瘋子、暴徒、強盜、奴才、走狗、歹徒、無賴、吸血鬼、大草包、無恥之徒、色狼等等」。

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第二個行為就是失實報道,這也是發生頻率最高的一種新聞侵權形式之一。在總結大量案例後,徐迅分析認為,失實報道可分為以下幾種方式:虛假報道、基本內容失實、大部分內容失實、部分內容失實和主體錯誤報道等幾種類型。

在這些失實報道中,虛假報道的危害程度最大。

比如,某媒體曾經采訪體操運動員劉璇的母親,在配發的照片下標注照片上的人物為劉璇的母親和父親。隨後,劉璇母親起訴了這家媒體,因為照片上與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劉璇的父親。徐迅說:「像類似的案例,有的虛假報道甚至是對人全面的否定和傷害」。
隱私權是什麼?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隱私權可以分為法定的和酌定的。法定的隱私包括住宅、郵電通訊、婚姻狀況、兩性關系、傷痛疾病、收養秘密、個人儲蓄、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及私人的單項資料、艾滋病等。學界普遍觀點認為,隱私的范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隱私。

作為媒體記者,最容易犯的錯誤是對未成年人健康、犯罪等信息的披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任何組織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得更為詳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除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報道中應當注意以外,徐迅認為,記者采訪中經常應用的兩種方式:暗訪和偷拍,它們最大的法律陷阱就是隱私權的問題。因為暗訪和偷拍剝奪了被采訪人對於個人信息的決定權和控制權。

徐迅也認為,隱私不是不可以披露,但徵求當事人同意,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行為原則。

踏進「雷區」就要付出代價,除了民事責任,比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形式以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徐迅說:「根據我國已有案例,與記者密切相關的兩種罪名是:誹謗罪和侵犯他人商業信譽罪」。

在她搜集的案例中,有5起案件,媒體記者或者作者承擔了刑事責任。其中一起涉嫌誹謗罪,最終被法院判決誹謗罪,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和一年半。還有一起,是今年8月12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紙箱餡包子」虛假新聞炮製者訾北佳涉嫌損害商品聲譽案,訾北佳因犯損害商品聲譽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

職務犯罪等形態成為第三大「雷區」

湖南師范大學知名新聞學學者魏劍美和記者出身的知名律師周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針對「記者是否擁有權力」這個話題,都表達了這樣的觀點:記者的采訪權和輿論監督權,實質上是一種公民權利的體現,是「權利」而不是「權力」。

然而,他們也並不否認,現實中,媒體、記者對采訪權和輿論監督權的應用,又蒙上了一種「權力」的特徵。而一旦出現了「權力」的特徵,對於極少數職業道德差的媒體從業人員來講,就可能藉此尋租。

尋租者東窗事發後,往往要面對「受賄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指控,而身陷囹圄。雖然,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法律顧問徐迅認為,這兩種罪名和記者本身職業沒有特徵性的聯系,因為它們更多指向公務人員和其他非記者的社會普通主體,但是,她也並不否認,這兩種罪名,目前而言,在記者的隊伍里呈高發狀態。

在網路上搜索「記者」、「敲詐勒索」兩個關鍵詞,絕大部分是假冒記者犯下的罪行。但是其中也不乏真正的媒體記者。

比如,近日,在北京朝陽區法院,某報記者熊某和原同事茅某因敲詐勒索罪,被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據檢察機關指控,熊某在某報擔任記者期間,曾以報道負面新聞相要挾,索要錢款,兩次累計達到40萬元。本案因當事人不服,正在上訴期間。

而若在網路點擊「記者」、「受賄罪」兩個關鍵詞,也不乏案例。比如,今年4月份,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某報原浙江記者站站長孟某作出二審判決:孟某犯受賄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判決書表述,新聞媒體履行的是國家賦予的對社會的輿論監督權,媒體輿論監督權是一種公共權力,孟某作為新聞媒體的記者,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向被批評報道的有關單位索取財物,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❸ 侵犯著作權案例分析

甲作曲,乙填詞,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合作作品".並且是一種"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
對於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僅對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權,而且分別地對自己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比如乙可以把歌詞單獨抽出來,當作詩歌發表)但是,在行使單獨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這里乙未經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權.本案應當支持甲的訴訟請求.

❹ 著作權的侵權案例

2人制售游戲外掛半年,非法經營額逾18萬元,因侵犯著作權獲刑。

❺ 如何應對海外知識產權侵權指控

我國企業,當遭遇外國企業在外國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細節方面的問題:

一、判斷能否就案件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能否打贏管轄權訴訟。

只要我們自己通過評估確認,自身商業行為的後果並沒有直接影響原告在法院所在地的商業利益(以具體的州為界),即使企業在該地有房產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與該地存在其他商務聯系,仍然可以打管轄權訴訟。當然還需要說明的是,打贏國外的管轄權訴訟也並不等於萬事大吉,因為權利人在中國起訴同樣可能勝訴。

二、不論提出何種抗辯,必須做到實話實說,不能說謊,也不能隱瞞事實。

西方文化中有兩句話是必須牢記的:一句是「講實話的成本最低」;另一句是「說出事實的一半無異於撒謊」。而不論是直接撒謊,還是隱瞞部分事實,一旦被認定,都會給自己帶來直接的不利後果。這一點與中國的爭議解決機制完全不同。在中國,即使一方當事人直接撒謊,裁決機構也不能直接據此作出對其不利的裁決結果,而只能是基於現有證據進行裁決。

三、訴訟准備工作一定要做實、做細。

更重要的是,各項證據准備工作一定要在開庭前完成,而不能像擠牙膏一樣根據所謂的需要臨時拼湊或分時提交證據。在美國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相當一部分案件的事實部分是需要陪審團作出裁決的。不但撒謊會被裁決敗訴,提供的證據或者闡明的事實不充分、不及時,也可能給陪審團留下不誠實、不負責任的印象,從而在事實裁決部分作出不利的結論。

四、不要盲目進入海外市場,尤其是自己沒有足夠的知識產權儲備。

要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在海外設立辦事機構或開展商業活動。基本上基於模仿甚至抄襲生產產品時,更不要急於走向所謂的國際市場。雖然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我國企業可以理直氣壯地在國內使用那些不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外國專利,但如果相關產品被輸出到專利保護國,生產者的行為同樣會被指控為侵權。而涉及到著作權與商標權時,在自動保護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已經成為各國普遍接受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下,所謂的地域性已經變成只是學理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邊界。加之許多國家的法院都已經開始實施長臂管轄制度,在任何國家完成的侵權行為都有可能成為權利人所在地法院審理的理由。

❻ 國際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被侵犯有哪些例子

您好,例如:2007年2月,韓國唯美德娛樂有限公司訴上海盛大網游《傳奇世界》侵權一案最終達成無條件和解,唯美德承認盛大擁有《傳奇世界》的著作權,盛大承認唯美德和Actoz雙方共同擁有《傳奇》的著作權。

據悉,2003年,唯美德起訴盛大自主開發和運營的網路游戲《傳奇世界》涉嫌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稱《傳奇世界》有多處抄襲唯美德開發的《傳奇》游戲,侵犯了原告對其產品擁有的專有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游戲《傳奇世界》的運營,並銷毀有關數據、資料,停止相關產品的宣傳、銷售,關閉《傳奇世界》網站,公開賠禮道歉,承擔相關訴訟費用。盛大則認為,早在《傳奇》游戲進入中國之前,盛大已經在著手准備網路游戲的研發,而且《傳奇世界》的編程語言、源代碼、文化背景等,都和《傳奇》相去甚遠。
具體的,您可以去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找更多的案例。網址為http://www.sipo.gov.cn/albd/2008/200807/t20080714_411347.html

❼ 侵犯國外著作權受什麼法律處罰呢

絕對不會有任何懲罰。
你一家網店能做到多大?一張圖片能造成多大的損失?不夠來回一趟機票的,除非他自由泳過來。

❽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一個案例

先從排除法的角度來說: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其中,改編權便是作者著作財產權的一種,第三人若想改編作品,須經作者的同意並支付報酬,否則便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因此,電視台肯定侵犯了作者的改編權和支付報酬權,排除B和C,改編權屬於著作權的一種,侵犯了改編權當然就侵犯了著作權,因此排除B,所以選A。
為什麼沒有侵犯作者的發表權呢?發表是指將作品以印刷出版或其他形式大量的向不特定的人公布,該電視台雖然將該作品改編成題為《乾柴烈火》的情景喜劇已具備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這項條件,但是電視台發表的只是經過改編後的作品,並不是原作品的形式,因此沒有侵犯作者對其作品的發表權。

❾ 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台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並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❿ 求一篇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麼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的構成條件
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
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
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製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並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結合構成本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構成本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
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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