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著作權引用別人
1. 軟體著作權申請 如果寫的軟體調用到了別人開源代碼的類,提交代碼的時候該怎麼辦用到的開源代碼是LGPL
好像對代碼查的不是很嚴。
2. 軟體著作權人需要履行哪些義務呢
一、軟體著作人
國務院於1991年6月4日發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該條例指出: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受保護的軟體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即必須具備原創性,同時,必須是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而非存在於開發者的頭腦中。
軟體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軟體著作權的其他權利保護期為25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機關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
因繼承或單位分立、合並等法律行為使著作權人主體發生合法變更時,不改變相應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因依法簽訂使用權或使用權許可合同而轉讓有關權利時,轉讓活動的發生不改變有關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
當擁有軟體著作權的單位終止或擁有軟體著作權的公民死亡而無合法繼承者時,除開發者身份權外,有關軟體的其他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
計算機軟體所有人應向軟體登記機構辦理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軟體著作權有效或者登記申請文件中所述事實確定的初步證明。
凡已辦登記的軟體,在軟體權利發生轉讓活動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後3個月內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中國藉的軟體著作權人將其在中國境內開發的軟體權利向外國人許可或轉讓時,應當報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備案。
二、軟體著作權人義務
1、《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2、對於再創作的作品,該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3、對於合作作品,該法第13條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4、對於匯編作品,該法第14條規定,匯編人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5、對於職務作品,該法第16條規定,作品完成2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6、最後,該法第22、23條列舉了若干限制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的情形。僅供參考。
3. 公司莫名被其他人注冊了兩個軟體著作權,該怎麼處理
鑒於公司軟體著作權被他人莫名注冊,按給公司造成後果如何,應對軟體研發負責人給予嚴肅處理,損失大,按法律起訴追回著作權。按公司相關規定違規處罰。
4. 軟體著作權共有,其中一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嗎,適用的法條是哪些
共同著作權人,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人均享有除轉讓以外的所有著作權權能。但是所得收益,應當按約定分,無約定,平分。
5.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源代碼中一小部分次要代碼是引用一些已公開的代碼,可以不
可以呀,用一小段是沒有關系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中,看代碼相似內度以及核心、框架等方面沒容有大規模的模仿或抄襲,那麼,不會有侵權問題的。
除非,那段代碼在公開時,聲明,使用那段代碼怎麼怎麼樣。如linux,作者聲明可以隨便使用,但是,使用者要公開代碼。這樣的特殊要求。
6. 關於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問題
計算機軟體的侵權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復製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二是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體代碼。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在判定時通常要審查被告是否竊取了足夠多的軟體程序表達形式。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比較難判斷,因為計算機軟體產品究竟要被復制多少比例,才能確定發生了抄襲的侵權行為,並沒有固定數量限定。當然,復制的數量越大,就越易於取得證明其是侵權行為的證據,但是被復制的數量達到什麼程度就可以認定為侵權,司法實踐中也不是很好確定的事情。
對於復制數量小的情況,目前法院大多採用的判定標准包括:
一是接觸附加。依照這個准則,只要發現接觸,任何復制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體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對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思想」,這與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二是要求對計算機軟體程序進行兩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在兩個計算機軟體程序中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麼第二步就應該設法查證上述兩個計算機軟體的程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有實質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廣泛同意的疊合準則。依照這個准則,原告須證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軟體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體著作權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軟體作品是一種疊合而成的再生品,即採用了原告軟體產品的實質部分與他自己開發的內容進行迭合復制。這個准則主要著眼於兩個軟體產品之間「質和量的相似」,是實際運用中比較好的判斷方法。
通過總結多年代理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經驗,我們認為,識別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實踐中判定兩個軟體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准則是:被指控的計算機程序是否極其類似於原告的計算機軟體產品。計算機軟體程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碼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體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體產品在程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採用的數據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7. 別人編寫的軟體代碼,已經申請的軟體著作權,我們有權無償下載看別人的源代碼實現嗎
首先 計算機軟體 是由著作權法保護的 不是專利的問題 樓主先搞清楚
然後 如果是他人享有版著作權的軟體(尤權其都申請了著作權登記) 你下載就侵權了 侵犯了軟體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和復制權
做出適當的修改 基本上是基於他人的作品的話 侵犯了他人的修改權
至於樓上說的么 呵呵「就像千千靜聽的桌面歌詞,別的好多軟體都和其差不多,想必實現方法也差不錯,但是他們都付錢給千千了么?不見得吧.」這話莫名其妙 首先 看上去差不多的歌詞桌面 怎麼能妄下定論他們的源代碼是差不多的?其次 如果真是差不多的 那麼一定是侵犯著作權人(不一定是千千 應該是最早編寫源代碼的著作權人 我不知道是誰)的著作權的 我國著作權保護不利 知識產權保護不利 著作權人意識差 或者閑麻煩 不願意打官司侵權 但這不意味著就是不侵權的!!!
就好像 有很多人都欠你錢 但是每個人都只欠你五塊十塊 但是你去討債倒要花很大的時間和本身 你想想就算了 不要了 但是 這些人欠你錢的事實不可否認!這就是我國現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8. 軟體著作權歸屬問題的幾種類型
軟體著作權歸屬問題的幾種類型,通常情況下,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屬於軟體的開發者,在實踐中,如無相反的證明,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既為該軟體的開發者。以下介紹一下軟體著作權歸屬問題的幾種類型。軟體著作權歸屬問題的幾種類型軟體著作權歸屬問題的幾種類型如下:1、軟體著作權屬於軟體開發者,即屬於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2、合作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3、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託人享有。4、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體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5、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體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體;(2)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軟體著作權歸屬問題的幾種類型,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9. 關於軟體著作權歸屬問題
只要能夠與原來來的軟體作出區自分,具有獨創性,你即擁有這個軟體的著作權。著作權的獲得以作產生為條件,不需要登記。
但是,你是以別人的軟體為基礎開發的,在將本軟體用於商業使用時,不得侵害原著作權人權利,即需要經過對方同意。
10. 軟體中用了一個別人的組件算侵權嗎
您好,這要具體分析,要看涉及的組件是否在軟體著作權要求的保護范圍內,版若權利要求中明權確給予保護,那麼使用該組件可能構成侵權。
一般,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有:
(1)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的;
(2)將他人軟體作為自己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4)在他人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體上的署名的;
(5)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的;
(6)其他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
(7)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8)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9)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10)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體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11)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體著作權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