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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技術成果的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13 05:26:27

1. 公司職工在職期間為公司研發的專利技術,這個專利權歸屬於誰

屬公司所有。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1)研發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上。

對於非職務發明,有且僅有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才能作為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獲批後專利權人即可對其發明創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獨占權以及排除其他任何人,從而支配該專利的禁止權。

在職務發明創造中,雖然自然人是完成發明創造的主體,但是為發明創造申請成為專利的專利申請權卻是歸於單位的,而作為發明者的自然人對於完成的發明創造不享有支配權與排除他人使用的禁止權。

《專利法》第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2. 職務技術成果財產權的歸屬是怎樣的

職務技術成果財產權未經約定的歸屬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內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容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3. 技術開發合同中,關於技術成果 知識產權使用權內容以及歸屬問題

你好,作為一個法律來人,我可以自幫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因此,你的單位是受其他單位的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並未約定的話,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的單位(即你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為專利權人。
望採納,可追問。

4. 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指的是什麼

屬於技術轉讓,具體應該是專利轉讓或專利許可,需要簽訂相應的專利轉讓或專利許可合同,並在合同內約定相關技術轉讓和實施的細節。

目前,社會上一些單位研究開發出一項技術成果後,往往宣布對該項技術成果擁有「所有權」。這種說法並不確切。一般,我們只有對於專利技術,專利權所有人才有所有權。而非專利技術,一般不稱所有權,只涉及使用權和轉讓權的問題。

「所有權」指的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所有權是排他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一項技術成果,只有經申請並被授予專利權以後,專利權人才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享有與所有權相類似的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排他權。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則不同,第一,它只存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具體說,一是在單位與職工之間,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非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二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歸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不得使用、轉讓;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雙方共有的,各方均可使用,但任何一方轉讓非專利技術成果應當徵得另一方同意,所得利益由雙方合理分享。第二,它沒有對抗第三者的效力。這就是說,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屬只在單位和其職工之間,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影響任何掌握該項技術的第三方使用、轉讓同一技術。因此,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不是排他權利,而是非獨占的權利,因而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的屬性。

5. 委託開發合同中約定,技術成果歸甲方所有,那在研發過程中的階段性成果權利歸屬是怎樣的

1、甲方是哪方?
2、如果甲方是委託方,技術開發成果歸委託人所有的,研發內過程中的容階段性成果亦屬於委託人所有。
3、如果甲方是受託方,技術開發成果歸受託人所有的,研發過程中的階段性成果亦屬於委託人所有。但委託人有權利免費使用該技術成果,受託人轉讓技術成果的,委託人有優先受讓權。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條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九條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6. 技術成果的署名權 是不是所有權

跟署名權沒關系,署名權是著作權,附屬作品的權利。如果你不在意那幾百塊錢押金,版就自己搬走,不需要權理他,跟沒有那個假合同一樣。你走了他也沒地方找你。如果他願意起訴,不怕麻煩的話就隨他折騰,到了法庭上再說簽名的問題。如果你想要回押金,就該你麻煩,該你起訴了。不過如果你不搬走,也不交房租,拖段時間,看他會怎麼樣?不用擔心,向來只有房東擔心房客住著不交錢的,即便是真的合同沒到期,你不要押金,想走不也一樣就走了?

7. 盛大老闆陳天橋,明知中國科學缺錢,卻裸捐美國70億,意欲何為

「科學雖沒有國界,但是學者卻有他自己的國家」。法國著名的化學家巴斯德曾這樣說過。看到這句話,讓我不禁想到一個人和他做的一件爭議不斷的事,他雖不是學者,卻是中國有名的富商,也就是今天要講的主題人物——陳天橋。

前首富的發家史

商業界聲名顯赫的大亨、現任首富,馬雲、馬化騰、李嘉誠等人,我們耳熟能詳,不過除了他們,中國還有許多其他富豪,就比如前首富——陳天橋。雖說都在商業界叱吒風雲,但每個人的起家的方向各不同,如果說馬雲是靠阿里巴巴、移動支付等領域,那馬化騰就是憑借騰訊的社交與游戲。但是,除了馬化騰,中國還有兩任首富的發家離不開游戲,其中一個是網易創始人丁磊,另一個則就是盛大的創始人陳天橋。

掌握著核心技術則掌握著話語權,富豪對於科技上的資金捐贈真的還是應當認真思量自己的位置,如今中國雖然經濟不斷發展,但科技領域仍然薄弱,除了學者們為國家做的貢獻,要想留住人才,還是需要大量資金的資助。雖然陳天橋已然移民新加坡,但他生為中國子民,還是應該多為祖國著想,絕不是道德綁架,只是希望我們都能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科學雖沒有國界,但是學者卻有他自己的國家」巴斯德的這句話很真實,其中的道理更要細細體會,付諸於行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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