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所有權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1-13 05:36:43
① 土地承包法中湖泊的所有權單位是
1982 年《憲法》第9 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 然資源,都屬於專國家所有,即屬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 荒地、灘塗除外。」
《物權法》下的「水流」 《物權法》作為明確物的歸屬的基本法律,在第46 條規定了水流的所有權,「礦藏、 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因《物權法》在第1 條就明確指出,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因 此,《物權法》中規定的是「水流」的所有權。
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法》湖泊所有權不能歸屬承包人或集體,只能是國家或者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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