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著作權法被改

著作權法被改

發布時間: 2021-01-13 06:33:26

A.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改草案

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徵求公眾意見。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准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並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著作權賠償標准上限提高一倍
現行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而此次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均難以確定,並且經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登記、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登記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對於兩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應當根據前兩款賠償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賠償數額。」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表示,法定賠償額提高是一大突破,由於網路侵權盜版比較嚴重,比如,資源分享網站、電子商務網站等侵權獲得的收益很高,而權利人幾乎無法得到賠償,依現行法律,法定賠償50萬元根本不能撼動侵權盜版企業。法定賠償提高到100萬元,會對網路侵權盜版產生一定的震懾作用。 行政管理部門增加查封扣押權
除此以外,《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手段的規定,特別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權。這主要體現在第七十五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與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有關的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於涉嫌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增加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內容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增加了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內容。《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並能在全國范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第六十一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使用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公告實施,有異議的,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門委員會裁定,裁定為最終結果,裁定期間收費標准不停止執行。」 「實用藝術作品」被納入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首次將「實用藝術作品」納入了著作權保護范圍,第三條(九)稱,「實用藝術作品,是指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第二十七條規定,「實用藝術作品,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後二十五年。」 除此以外,《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對「孤兒作品」(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雖然作者身份明確但查找無果的作品。)的使用作了原則規定,對於此類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並提存使用費後使用作品。 延伸性集體管理是否合理?
出版人彭倫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表示了質疑,「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組織強制代表了!」「原來作者還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機構來代理其版權呢。」
對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表示彭倫有誤解,「集體管理不是代理,是信託關系,管理會員的復制權、網路傳播權等作者自己難以行使的權利,目的是使權利人利益最大化。第六十條的關鍵是提醒著作權人要有版權意識,如果不想讓別人管理,比如微博、博客文章、報刊文章,只需在發表時公開聲明即可。比如,彭倫的著作被侵權,但他希望自己單獨維權,只要和文著協表明此意,即可單獨維權——法律不會要求所有人都被延伸集體管理。」
對於有人擔心自己的權利「被代表」,張洪波表示,這完全是多餘。草案的出發點主要是解決海量作品授權和眾多作者無法行使著作權也希望有組織幫助處理問題。因此,延伸性集體管理可以解決眾多作者版權無人管理,使用者與眾多作者無法對接實現平衡利益關系的問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是簡單的大包大攬,放開量授權和收錢,不是在破壞市場經濟回歸計劃經濟。另外,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監管作用。 作者
端木賜香(河南安陽師范學院歷史系副教授,本報曾報道她勝了著作權官司,但卻虧了350元。):
能按修改意見稿運行,就不錯了。事實上,之前的賠償與懲罰太輕。一者權利人在起訴過程中,付出代價太多;二者中國稿費很低,按稿費賠償,著作權人得不償失! 律師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正涵:草案第二十七條,實用藝術作品,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後二十五年。——這個確實是新規定。關鍵在於實用藝術作品與美術作品、外觀設計專利等如何甄別?特別是工業外觀設計,如汽車外觀設計等。 出版人
俞曉群(海豚出版社社長):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部分內容,能夠有效幫助我們提高工作效率,解決一些著作權人找不到的問題,這是個好辦法,對大家都有利。

B. 著作權法條第四條修改前後有什麼區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四條(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著作權法第四條修改的原因
1、直接原因。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歷時19個月,於2009年3月20日終於塵埃落定,WTO專家組最終做出裁決,認為《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不符合《伯爾尼公約》第五條和TRIPs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專家組同時強調,其裁決不影響中國的內容審查權,依照國際公約的規定,中國有權對在境內出版、發行的作品進行內容審查①。
2、理論原因。首先,違禁作品不產生著作權違背著作權自動產生的原則。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動產生是伯爾尼公約的基本原則。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也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對於「內容反動、淫穢」的違禁作品只要該作品依作者的獨立創作行為而產生了內容完整的屬於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形式,即可依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獲得著作權。但是原《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卻是從作品的內容,從作者的思想感情、立場觀點出發,否定了違禁作品的著作權,這與著作權的取得原則是不一致的。其次,原著作權法第四條混淆了私法與公法的調整范圍。違禁作品的傳播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危害,對違禁作品傳播的限制或者禁止是行政法等公法的任務;而著作權法是私法,私法的任務是賦予權利並在平等主體的市民社會中保護權利,不應該因為權利的行使在公法上受到限制就徹底地否認權利的存在。再次,對於何為「違禁作品」不同時代不同國度對其的定義也不一致。比如在清末《紅樓夢》就被列為禁書,但是在現代社會根本不是「違禁作品」。因此,著作權法不保護違禁作品不利於一些有價值的作品的長遠保護。最後,賦予違禁作品以著作權有利於進一步限制違禁作品的傳播,維護公共利益。賦予違禁作品以著作權,著作權人就可以以自己的著作權去禁止他人對違禁作品的抄襲、盜版、改編等,同時違禁作品著作權人自己也不得出版、傳播該違禁作品。

C. 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有哪些

著作權法爭議的問題雖然比較多,但總結來說主要爭議的問題就三個:法定許可、網路傳播、集體管理。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三個主要爭議問題。
主要爭議問題之一:法定許可
所謂法定許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須支付報酬。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了教科書編寫出版、報刊轉載、錄音製作、電台電視台播放等五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法定許可的本意是要促進作品傳播,但在實踐過程中,著作權人獲取報酬的權利卻不能得到保證。正如國家版權局在關於修改草案的簡要說明中所指出的那樣:「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二十年的實踐來看,基本沒有使用者履行付酬義務,也很少發生使用者因為未履行付酬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權利人的權利未得到切實保障,法律規定形同虛設。」
但國家版權局認為,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符合中國基本國情,目前該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於付酬機制和法律救濟機制的缺失。因此,草案對法定許可制度著重從這兩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增加了使用者事先備案、及時付酬和指明來源等義務的規定,如使用者不及時履行上述義務,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課以行政處罰。
對於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條關於「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在法定條件下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規定,音樂界人士聯名提出了強烈的反對,認為「3個月」時間太短,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將會嚴重打擊音樂原創的積極性,會直接危及到唱片公司的生存,而且會認為其他音樂傳媒推廣企業(如電台)也會受牽連。
但從草案來看,第四十六條的適用有明確的前提條件,即使用者要在按照第四十八條規定進行備案、指明來源等信息以及支付使用費的前提下才能夠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發表的作品。《著作權法》不是保護某一群體的利益,而是要兼顧著作權人、首次錄制者和其他錄制者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事實上,對音樂作品錄制的法定許可制度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大唱片公司對音樂錄製品的壟斷,這是因為,大唱片公司往往要求詞曲作者與之簽訂獨家許可協議,以成為唯一有權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製品的公司,藉以壟斷音樂作品錄製品市場,抬高價格。但目前草案中「3個月」的時間規定是否合理仍值得討論,在確定這一期限時應充分考慮到錄音製品的生命周期,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限以達到首次錄制者和其他錄制者利益的平衡。
另外,除報刊可以作出專有權聲明外,草案並沒有允許其他著作權人聲明保留權利以免架空法定許可制度,使其失去適用的機會。法定許可制度本質上是對權利人權利的限制,因此,只有充分保證權利人的獲得報酬權,才能避免該項制度成為對權利人權利的剝奪。
主要爭議問題之二:網路傳播
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條有三個條款,其中第一款是提供純技術服務的網路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即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事實上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已經有了類似的規定,該規定是在網路環境下平衡作品創作者和傳播者利益的一種選擇,是世界各國對提供網路技術服務方的通行規定,也就是通常所稱的「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責任原則。網路服務商承擔的是過錯責任,這也符合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而且,這一規定也符合現實情況,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對網路內容進行審查不具有操作性,目前的技術水平還難以實現。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是通知與刪除義務,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被著作權人告知的前提下有刪除等義務,如不執行,將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款規定的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明知和應知侵權的情況下承擔的責任,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要承擔注意義務,即通常所說的「紅旗原則」,網路服務商如果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就要承擔責任。這一規定與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理論是對應的,網路用戶如果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網路服務提供商則需有主觀上的故意(包括明知和應知)才應承擔連帶責任。
反對者則認為,這一制度使得著作權人面對諸多網路企業的維權行動收效甚微。在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往往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這一規定將使著作權人的利益難以從根本上得到保護。如果著作權人的勞動都能在網路盜版中免費獲取,原創力無疑將被扼殺。但如前所述,《著作權法》是要在現實情況下努力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而不能僅僅考慮某一群體的利益。
主要爭議問題之三:集體管理
修改草案第六十條和第七十條是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向非會員延伸的規定。按照這兩條規定,即使權利人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也可以代表權利人行使權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報酬,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如此規定使得權利人無法再通過訴訟向那些已經向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使用費的使用者進行索賠。而從目前情況來看,通過訴訟獲得法院判賠的數額通常會高於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標准,因此該項延伸性集體管理規定引起了諸多權利人的質疑。
根據修改草案的規定,對於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許可其代表非會員開展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這種「延伸管理」有其良好初衷,旨在解決「使用者願意合法使用作品卻找不到權利人」的問題,擴大了著作權代理保護的覆蓋面,但問題在於「被延伸」到的權利人是否願意被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所代表。非會員通過訴訟可能獲得的較高賠償額將會使會員受到影響從而退出集體管理,這將破壞集體管理制度,而這一問題的解決將有賴於訴訟賠償額和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標準的統一。
也有觀點認為,在現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效能尚未充分發揮、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向非會員強制延伸其管理未必恰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名稱上雖有「管理」二字,但其本質應是為著作權人服務,其公信力取決於服務質量。但目前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存在費用的收取和管理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在維護著作權人權益方面不積極不到位的問題使其公信力不高,難以獲得權利人的支持,延伸管理的條件未必成熟。此外,在集體管理組織中引入競爭機制也很有必要。
望採納,謝謝!

D. 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

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我國《著作權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這也是我國首次主動修改《著作權法》。那麼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爭議問題之一:法定許可所謂法定許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須支付報酬。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了教科書編寫出版、報刊轉載、錄音製作、電台電視台播放等五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法定許可的本意是要促進作品傳播,但在實踐過程中,著作權人獲取報酬的權利卻不能得到保證。爭議問題之二:網路傳播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條有三個條款,其中第一款是提供純技術服務的網路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即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事實上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已經有了類似的規定,該規定是在網路環境下平衡作品創作者和傳播者利益的一種選擇,是世界各國對提供網路技術服務方的通行規定,也就是通常所稱的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責任原則。爭議問題之三:集體管理修改草案第六十條和第七十條是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向非會員延伸的規定。按照這兩條規定,即使權利人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也可以代表權利人行使權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報酬,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如此規定使得權利人無法再通過訴訟向那些已經向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使用費的使用者進行索賠。

E.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明年6月1日起施行,作品被抄襲是不是可以維權了

如果你認為你自己的作品被侵權了,首先可以向版權局或者當地工商局進行維權,如果覺得維權事件過長,或者涉及數額過大,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侵權者。近些年來,移動互聯網的興起,讓各種網路版權案件層出不窮,消費者往往面臨維權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這次著作權的修改,對賠償和懲罰的力度加大,大大提高了侵犯版權後的違法成本,尤其對情節惡劣者,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最高可以要求五倍的賠償款。對於版權價值無法評估等現象,著作法也明確了可以處於500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賠償。

很多時候用戶覺得打官司太麻煩,自己作為個人創作者,也無法做到對所有侵權人員進行逐一傾訴。而在這次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執法人員可以有更大的許可權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在法院之前,就對侵權者做出處罰,這樣既能節省時間,又能提高維權效率。

F.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哪些

網路信息化數字時代,著作權被賦予了豐富多彩的含義。從可看見的實體物件到數字音樂,游戲,小說等數字商品,這些物品的作者都應該享有著作權。由此,著作權法也應該隨著時代的進步而改變。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哪些?小編整理了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哪些著作權法修訂涉及主要問題一,關於著作權內容本次修改從進一步簡化權利內容、廓清權利邊界以及減少權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發,對著作權內容進行了下列調整:(1)參考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取消放映權,將其並入表演權;(2)考慮到原草案關於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設定以傳播介質而非傳播方式為基礎,不能完全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因此將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以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路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3)考慮到草案將修改權並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後又在財產權部分增加了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因此將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並入改編權,以免引起混淆和誤解;(4)考慮到追續權本質上屬於獲酬權,因此將追續權單列一條規定(第十二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追續權的權利范圍限定為通過拍賣方式的轉售行為。二,關於視聽作品本次修改,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調整:(1)基於產業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將視聽作品整體著作權歸屬由原草案中可以約定的規定改回為現行法中直接賦予製片者的規定;(2)明確規定原作作者對視聽作品享有署名權;(3)明確規定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以及詞曲作者等五類作者對視聽作品後續利用行為享有二次獲酬權。三,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為回應社會呼聲、解決實際問題,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條增加了一款規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實處分行為,另一方面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僅適用於陳列於公共場所的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此外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四,關於孤兒作品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礎上吸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將孤兒作品的適用范圍明確為報刊社對已經出版的報刊中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形式的復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數字化形式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作品兩種情形。同時將提存費用的機關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五,關於職務表演考慮到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表演者與演出單位之間的關系問題,本次修改參照職務作品的規定,在第三十五條新增了關於職務表演的規定。職務表演的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權利歸屬於表演者。但是對於集體性職務表演,如劇院表演話劇、劇團表演歌劇或者合唱等演出行為,其權利歸屬於演出單位。同時,為確保演出單位的權利,本次修改還賦予演出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表演的權利。六,關於視聽表演者權利參考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外交會議通過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十二條規定,並與前述視聽作品著作權規定的調整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將視聽作品中的表演者的權利賦予製片者,同時規定主要演員享有署名權和二次獲酬權。七,關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權利對廣播電台、電視台權利進行了下列調整:(1)將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從禁止權改為專有權;(2)根據前述播放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利內容的調整,考慮到非交互傳播已經納入播放權的控制范圍,因此刪去原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八,關於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本次修改對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進行了以下調整:(1)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相關機構的意見,將著作權法定許可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條關於錄音製作法定許可、第四十七條關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法定許可的規定,將其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2)對於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允許當事人約定專有出版權,報刊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其他報刊不得轉載,同時在第五十一條規定專有出版權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推定為一年;(3)明確使用者在首次使用作品前進行一次性備案,將備案機構調整為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直接向權利人支付報酬的規定。

G. 新的著作權法修改了嗎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目前已基本完成,國家版權局正在為草案起草立法說回明。根據計劃,修改答草案將於今年年底前上報國務院,若獲通過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才能公布實施。因此,新的著作權法修改工作還未完成。

H. 我國著作權法的修改採取了什麼意見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應當在總結近些年來我國著作權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以解決專現實問題為基本出屬發點,以主動設計規則體系為基本追求,並遵循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適當借鑒國外著作權立法經驗,同時考慮優化著作權保護體系,使其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中國調整著作權法律關系的基本法。「修改草案」體現了保護作品傳播的傾向,與當前我國鼓勵和促進文化產業大發展大繁榮的意旨一脈相承,具有重大意義,但法定許可與集體管理組織規范也引起了極大反彈。「修改草案」在作品的界定、著作許可權制等方面尚有不足,需要完善。在整合《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過程中,也要對技術措施保護規則、數字環境下的合理使用規則等進行檢討。
發思特專利代理

I. 著作權法的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二、第三條修改為:「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三、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刪去第七條。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六、第九條修改為:「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七、第十條修改為:「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八、第十一條修改為:「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九、第十四條修改為:「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十、第十五條修改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十一、第十六條修改為:「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十二、第十九條修改為:「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十三、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十四、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十六、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四條合並,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准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八、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十九、刪去第二十六條。

二十、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

二十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十二、第三十條修改為:「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二十三、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二十四、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十五、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二十六、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二十八、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二十九、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十一、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三十二、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三十三、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三十四、刪去第四十一條。

三十五、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十六、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十七、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製片者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三十八、第五章章名修改為「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三十九、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四十、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四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四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四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四十六、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四十七、第四十八條與第四十九條合並,作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十八、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四十九、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五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行。」

五十一、刪去第五十二條。

五十二、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計算機軟體、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五十三、刪去第五十四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J.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八大點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網路信息化數字時代,著作權被賦予了豐富多彩的含義。從可看見的實體物件到數字音樂,游戲,小說等數字商品,這些物品的作者都應該享有著作權。由此,著作權法也應該隨著時代的進步而改變。那麼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哪些?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一、關於著作權內容本次修改從進一步簡化權利內容、廓清權利邊界以及減少權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發,對著作權內容進行了下列調整:(1)參考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取消放映權,將其並入表演權;(2)考慮到原草案關於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設定以傳播介質而非傳播方式為基礎,不能完全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因此將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以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路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3)考慮到草案將修改權並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後又在財產權部分增加了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因此將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並入改編權,以免引起混淆和誤解;(4)考慮到追續權本質上屬於獲酬權,因此將追續權單列一條規定(第十二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追續權的權利范圍限定為通過拍賣方式的轉售行為。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二、關於視聽作品本次修改,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調整:(1)基於產業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將視聽作品整體著作權歸屬由原草案中可以約定的規定改回為現行法中直接賦予製片者的規定;(2)明確規定原作作者對視聽作品享有署名權;(3)明確規定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以及詞曲作者等五類作者對視聽作品後續利用行為享有二次獲酬權。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三、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為回應社會呼聲、解決實際問題,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條增加了一款規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實處分行為,另一方面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僅適用於陳列於公共場所的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此外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