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非住房租使用權
① 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非住宅房屋
主要有工商業用房、金融業用房、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用房、財政撥款行版政事業單位用房幾權類,具體可以參考http://lib.kmu.e.cn/dffg/TJS/2273.htm
② 非住宅公房拆遷,承租人如何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對拆遷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方案有:
1、作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賃關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遷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2、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拆遷人就必須對被拆遷人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須與被拆遷人即原房主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對拆遷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項目一般有:
1、搬遷費,又稱搬遷補助費
《拆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如果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就該項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若無約定的,則「當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時,發給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遷獎
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搬遷獎勵費。如:北京市政府頒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規定:「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搬遷獎勵費的支付按搬遷費的支付原則辦理。
3、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拆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故當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則應獲得相應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4、停產停業損失
《拆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據此,若因拆遷造成承租人停產、停業的,則承租人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補償。
5、添置物品的補償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設的物品主要體現為對房屋的裝修及添置的相關設施,如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就此項改善或者增設物品有約定的,則按約定處理;如無特別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此部分的拆遷補償款應支付給承租人。
③ 公司租賃個人的非住房,用作辦公室.稅率為多少
個人出租來非住房(商鋪、寫字間自等)應繳納以下稅款:
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12%計算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
2、增值稅:以租金收入的5%計算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地方教育費附加率2%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稅:按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是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和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5.印花稅:按財產租賃合同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④ 非個人所有產權的房子,產權所屬單位不允許個人對外出租他人,如果轉
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經批准用於市場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稱為商品房。個人產權:產權,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具體到房產的產權,也就是產權人擁有房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產權人可以將房產出售、出售、抵押。個人產權和集體產權,也就是房產的所有人有區別,一個是公民個體,一個是企事業單位。他們擁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商品房都是個人產權,也就是私產。私產和個人產權是同一個意思,表明公民個人對房產擁有所有權利及義務。以前大多數的人住的,都是單位的房,每個月向單位繳納租金,這種房被稱為使用權房,指住戶只擁有房產的使用權,也就是居住權,沒有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收益權和處置權。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都歸單位所有。經過房屋改革以後,單位將房產賣給住戶,變成住戶個人的私產,也就成了個人產權。單位產權:俗稱單產房。是指單位自建或者委託施工單位建設、或者參加聯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築物。這種房屋一般沒有通過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沒有申報商品房計劃。售後公房:房改以後,購買的公有住房,但在外觀上,由於附有單位的政策優惠,承擔著特殊的社會化義務,因此又習慣地稱為售後公房,實際上就是私房。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房改房: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房,是指享受國家房改優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將現住公房以標准價或成本價扣除折算後(舊住宅還要扣除房屋折算)購買的公房。房改房又分為成本價、標准價(優惠價)、央產房等類型,每種類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屬於部分產權。使用權: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房屋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民工房:民工房也叫農民工夫妻房,是一些建築單位,為了解決農民工的性生活問題或者家屬來探親的時候沒地方住的問題,而建立的,夫妻房的設置,不僅可以為農民工們提供人性化的服務,還是工地開展農民工文化生活建設內容的一種延續。買房時應注意買全部產權(大產權)房,不要買部分產權(小產權)房。
⑤ 房屋使用權
房子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子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
⑥ 承租了廣州非住宅公房二十年,現在該公房要招投標,原租戶有什麼照顧
原住房如果有合同,應該是優先租賃
⑦ 公房變更承租人,有什麼法律條文嗎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一、《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二、該條解釋條款規定,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
3、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
(7)公有非住房租使用權擴展閱讀
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轉租,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託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公有居住房屋轉租,應當提交租用公房憑證、轉租合同以及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將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還應提交《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准。
⑧ 公有非居住性房屋轉租收益要與房管部門分享嗎
房管局非住宅用房屬於國家所有財產。
如果存在自然人或者單位以租賃房管局非版住宅用房而非實權際利用的,
以存在高價轉租,從中牟取非法差額利潤行為的,構成違法犯罪行為,
追繳其違法所得。這種犯罪行為的導致的後果是國家財政資金私入個人,
造成大量國家房產系統財政流失,屬於個人或者單位非法佔有國家財政利益的違法行為。
如果存在有國家工作人員或黨員利用其職務之便參與其中以近親或朋友名義與房管局
簽訂租用合同而非其實際利用,並轉租他人謀取利益的,
構成職務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開除公職黨職,追繳其違法所得。需要賠償國家財政損失,
,以達到從重從嚴處罰的目的。
⑨ 公租房可以買賣嗎
公租房五年之後可以買賣。
公租房租滿5年可交易
在未來幾年,重點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在確保符合條件家庭購房需求的前提下,適度減少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數量。政府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住滿5年經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請購買。
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後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優先回購,回購價格考慮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確定;政府放棄回購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
(9)公有非住房租使用權擴展閱讀:
公租房五年內不準交易:
相關規定「政府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住滿5年經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請購買。」王育生說,購買價格由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在綜合考慮建設、財務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但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房存量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
那此外,房地產企業或其他社會機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且其土地用途為住宅的,可以先租後售,出租期限不低於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賃住房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計算。在規定的出租期限到期後,可以繼續出租,也可按核定的價格出售。
出售價格由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在綜合考慮建設、財務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擬將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應在出租期限到期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後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