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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路知識產權保護

發布時間: 2021-01-13 07:14:16

A. 辯論:網路經濟下知識產權保護應該更寬松

我會強烈要求重出辯題,因為現在知識產權保護是被WTO逼著走的,我們無法使知識產權保護寬松,否則會被提爭議——我們2008年剛輸過一次爭議。

B.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有哪幾種

(一)網路侵害人身權
(1)侵害名譽權
個人用戶可能通過電子郵件、博客和BBS發表過激言論而侵害他人名譽,而在電子商務領域,商家間通過侵害名譽權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也可能因交易發生矛盾而誹謗污衊,侵犯商家名譽權。但如何界定網路名譽侵權的標准,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應比傳統社會寬容。因為網路特有的開放性和寬容性對於知識的傳播、經濟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網上的語言環境與網下的語言環境大不相同,在網路特定的氛圍里,語言具有即時性和隨意性的特點,通常在網下可能被認為是名譽侵權的語言在網上司空見慣、習以為常。
(2)侵害隱私權
我國以前一直沒有正式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對於隱私權的保護一直參照民通意見的規定參照名譽權的損害來處理。《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也將隱私權作為一個正式的人格權的概念定正式提了出來。網路侵權隱私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本身不違法,言論自由是一種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對他人的行為進行適當的評價是公民正當行使輿論監督的體現。這種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只要沒有超出正常的范疇,都是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肉搜索有其積極的一面,如對社會不良行為進行曝光,是人們對互聯網世界的懲惡揚善,但是網友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往往會採取過激的譴責手段,超越道德的邊界,演變成對他人人格隱私和尊嚴的侵犯。比如,如果發布不實信息,可能構成誹謗他人名譽權的行為;而如果披露他人本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個人信息,可能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二)網路侵犯知識產權
(1)侵犯著作權
大眾使用網路,主要目的就是獲取、發布和傳播信息,而這些信息,很多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在網路環境中使用作品的行為,比如上傳、下載、搜索、鏈接等,就必然涉及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問題。實踐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網路侵權行為中最常見的形式,也是律師實務中值得關注和研究的新興課題。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常見形式通常有以下幾種:
1、與上傳作品有關的侵權;
2、與鏈接有關的侵權;
3、與復制網頁有關的侵權;
4、與搜索引擎有關的侵權。
(2)侵犯商標
在網路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商標標識,引人誤認的,還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尤其是在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一般的,行為人可能是在注冊、使用域名的過程中侵犯了他人商標權,也可能是在網路內容中使用了他人商標而構成侵權。
(3)不正當競爭侵權
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種類十分復雜,通常表現為:利用域名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網路廣告等手段進行虛假宣傳,利用網路侵害競爭對手商譽,通過網路侵犯他人商業機密,以及使用網路技術手段實施網路攻擊,採取不正當的技術措施影響對方軟體的正常下載、安裝和運行等。

C.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著作權是一種基於文學類作品而產生的法律上的民事權利,那麼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網路著作權的概念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另外,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D. 網路知識產權由哪幾個方面構成 網路域名與商標沖突的根源是什麼

您好,

個人認為網路支持產權最主要的是兩方面,第一就是域名,第二就是商標(即專品牌詞類)。

網路屬域名和商標沖突主要是因為商標主要是分為文字、字母、數字、圖標類,通常在網上域名都是通過字母和數字來表達,這個就會和所注冊的商標造成沖突。

舉個例子,網路是網路公司的注冊商標,假如.com域名不是網路公司持有,但是.com給網路訪問者的直觀印象就是網路,這就造成域名和商標的沖突。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

E. 網路個人博客中公布的原創性學術論文是否有知識產權能否受知識產權保護

網路個人博客
原創,學術的
知識產權

F. 現在法律有關於網路的知識產權保護嗎

現在法律有關於網路的知識產權保護的。
網路知識產權就是由數字網路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著作權包括版權和鄰接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商號等。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路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路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路交易中,我們了解網路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路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於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傢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路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

國際社會目前對信息開發者權益保護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術手段。技術方面的保護是我們接觸較多的,例如我國大都採用的附帶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盤、對軟體拷貝或使用進行限制等技術措施等,但同時也給開發工作增加了負擔,給用戶使用帶來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版權法來提供知識保護的。

但是,隨著技術的進步,這樣的技術保護措施並不是堅不可摧的。尤其是計算機網路化的發展,使得諸如美國白宮及五角大樓等等一些機構的絕密資料庫,頻繁地成為電腦高手們一試身手的對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們的法律這種電腦入侵事件卻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而是如果沒有造成其它的侵權行為,則並不違法。傳統的知識保護體系中,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是進入行為或由此獲取的資料是否是「個人使用」。但隨著計算機網路的發展,諸如「黑客」這樣的人物,是有可能通過網路接觸到那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數據的,此時哪怕僅僅是「個人使用」恐怕也並不是件有益的事。「個人使用」概念的區別變得更為困難。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技術保護不足以根本保護網路知識產權,還更需要法律保護的幫助。在美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對網上知識的保護是通過版權法來進行的。在原有體系中,從技術角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單純地對技術保護措施進行解除一般並不違法。即只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能夠進入網路中那些絕密資料庫並進行瀏覽是不違法的。除司法保護,美國還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製度保護網路知識產權。

日本在網路只是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強大的知識產權侵權應對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對網路侵權行為嚴格打擊和取締,同時完善立法和各項保護制度,有力的打擊了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歐洲是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發源地,20世紀70年代起,伴隨著歐洲國際商品貿易不斷擴大和知識產權國際市場的形成與發展,歐洲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出現了一體化的趨勢,今天,在歐盟若干知識產權法規的制定已經形成一個統一的「歐洲」權利制度,保護知識產權領域的協調和統一已經達到一個相當高的水平。

世界各國都在加大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都面臨著修改、調整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以適應現代技術的發展。許多國家、地區和有關組織也都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貿易組織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了《版權條約》和《錄音製品條約》;美國1998年通過了《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歐盟頒布了《信息社會版權指令》。

我國也在把握時機,立足本國國情並努力與國際接軌,尋求一條有效的解決途徑,為越來越繁榮的網路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於2001年修改了《著作權法》。2005年,首次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中,提出建設「創新國家」,以及將打擊侵權盜版的劍鋒直戳網路領域。國務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並且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黨的十七大報告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首要措施,明確提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國想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

G. 網路知識產權是如何界定的

網路知識產權就是由數字網路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著作權包括版權和鄰接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商號等。而網路知識產權除了傳統知識產權的內涵外,又包括資料庫,計算機軟體,多媒體,網路域名,數字化作品以及電子版權等。因此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的概念的外延已經擴大了很多。我們在網路上經常接觸的電子郵件公共利益、在電子布告欄和新聞論壇上看到的信件,網上新聞資料庫,資料傳輸站上的電腦軟體、照片、圖片、音樂、動畫等,都可能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網路資源相對於傳統的文字資源有著自己獨特的特徵。一是數字化、網路化,這是網路信息資源的基本特徵。二是信息量大,種類繁多,每天的IE瀏覽量堪稱天文數字。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網路信息節省了印刷、運輸等環節,數據可以及時上傳。四是資源龐大,開放性強,信息資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聯網的計算機都可以上傳和下載信息。五是組織分散,沒有統一的管理機制和機構。
英文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網址、無線網址是各企事業單位在中國互聯網合法的網路產權資源,是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推出的一種新生的知識產權,應當適應已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已有的知識產權登記內容和網路資源的注冊實施對接,對每個申請注冊的網路資源進行查詢比對,一旦發現重復、沖突,將由《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授權機構—(知識產權注冊服務機構)進行跟進處理。
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英文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具有品牌商標標識功能,受國家法律保護,全球唯一性,已被知識產權局正式納入國際知識產權體系。
網路信息資源的這些特徵決定了網路知識產權具有與傳統知識產權完全不同的特點,如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而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則是公開,公共的信息;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而網路知識產權則是無國界的。
特徵:
1、數字化、網路化,這是網路信息資源的基本特徵;
2、信息量大,種類繁多,每天的ie瀏覽量堪稱天文數字;
3、信息新周期短,網路信息節省了印刷、運輸等環節,數據可以及時上傳;
4、資源龐大,開放性強,信息資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聯網的計算機都可以上傳和下載信息;
5、組織分散,沒有統一的管理機制和機構。

H. 互聯網環境下知識產權法律的執行遭遇哪些阻力

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何其難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為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新課題,比如基於雲存儲的新技術為廣大用戶快速便捷地提供大量內容,但也由此引發諸多視頻內容版權糾紛;新技術新應用在創新過程中引發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討論。本文從版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角度對熱點案件進行分析,特別對不正當競爭案件,從技術、法律適用等多個角度探索解決路徑,希望能為互聯網環境下復雜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提供一些思路。

搜狐視頻、優酷土豆與網路、快播因聚合平台紛爭再起,騰訊、金山與360公司互訴對方不正當競爭……聚合平台的法律問題、互聯網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已經成為影響產業界探索發展新模式的攔路虎,也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的疑難問題。近日,在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和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共同舉辦的「第五屆首都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論壇」上,產業界代表與北京市各級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就這些問題進行深入探討,並提出「從不正當競爭角度規制聚合平台問題」「有關法律的適用將向完善知識產權審查機制、減輕和減少對權利人的利益分流、促進各方利益分享模式的創新方向發展」等設想。

規制聚合平台問題多

所謂聚合平台,其核心是第三方應用平台通過鏈接匯聚整合多種資源,以實現快速、准確地服務用戶的目標。最常見的聚合平台是對視頻網站的聚合,有些網路電視客戶用戶端或者播放器向用戶提供播放下載的功能,大部分內容都是通過嵌套鏈接等方式,將第三方擁有版權的內容通過播放器提供給用戶,在業內也被稱為聚合類視頻網站。此前搜狐視頻、優酷土豆與網路、快播之間的爭議也就在此。據介紹,嵌套鏈接是隨著雲存儲發展而來的新技術,其涉及的法律問題,學術界和司法界還在探討中。

關於聚合平台與用戶、鏈接網站之間的法律關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巫霽認為,對於普通用戶而言,通過聚合平台可以快速、准確、簡便地找到自己想要的內容,對於平台而言,用戶的點擊量意味著其經濟利益,所以雙方之間沒有直接的利害沖突。對於權利人來說,兩者之間的關系分為不同情況。有的聚合平台鏈接的網站上存儲的信息本身就是侵權的,聚合平台設置的鏈接也是未經許可的鏈接。這種情況下,權利人既可以起訴聚合平台,也可以起訴被鏈接的網站。因為聚合平台的侵權事實與被鏈網站的侵權事實不是同一事實。有的聚合平台鏈接網站上存儲的信息是獲得授權的,被鏈網站與聚合平台之間也簽署了合作協議,但該合作范圍超出了被鏈網站從權利人處所獲得的授權范圍,聚合平台的鏈接行為致使網路用戶直接從平台上獲得信息,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被鏈網站來說,其與聚合平台的關系也分為兩種情況:在許可鏈接的情況下,如果聚合平台的鏈接未超出許可范圍,可能不涉及侵權問題,如果鏈接超出了被鏈網站的許可范圍,被鏈網站可以基於合同或者侵權來起訴聚合平台;在未經許可鏈接的情況下,被鏈網站獲得了相關版權內容的權利,而聚合平台未經許可鏈接就直接獲得了相關信息,被鏈網站可以直接起訴聚合平台。

據介紹,目前權利人起訴聚合平台時,大部分是用著作權法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制。有觀點認為,從本質上分析,聚合平台的基礎是鏈接。目前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鏈接服務提供者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應該承擔以過錯為前提的間接侵權責任。如果鏈接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網路服務,且沒有過錯的,適用「避風港原則」,不能認定其構成侵權。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聚合類視頻網站打開之後直接播放內容,並不顯示鏈接的實際地址,也沒有跳轉頁面,沒有非常明顯的來源顯示,其鏈接的特質並不是非常明顯。如果在不能證明它是鏈接的情況下,能不能就此認定其屬於直接侵權?另外,聚合平台可能對被鏈對象進行分類、整理,以達到使用戶更便捷地獲得信息的目的。聚合平台對作品進行選擇、編輯、推薦,能否就此認定它構成「應知」情況下的間接侵權?這些問題都還有待深入探討。

雖然現有案例多是在著作權法的框架內討論聚合平台的法律問題,但也有學者提出,能否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聚合平台的行為?他們認為,聚合平台事實上利用了其他網站可能投入巨資引入的內容資源,匯聚整合到自己的網站上,吸引用戶的點擊量,同時也吸引廣告的投入,而用戶的點擊量和廣告的投入,正是現在大部分視頻網站的盈利來源。聚合平台和視頻網站是否構成競爭關系?前者的行為侵佔了其他網站的資源,是不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問題的答案還需要明確。

聚合平台一方面不斷革新技術,匯聚整合其他網站的內容,滿足了用戶更便捷獲取信息的需求,獲得了經濟利益;另一方面,聚合平台利用了其他網站的資源,擠佔了其他網站的市場份額,可能會導致這些網站降低技術投入,更願意趨向鏈接,而不願意趨向內容本身。長此以往,互聯網將失去創造更多更新內容的動力和機制。法律專家認為,在有巨大潛力的市場和不斷發展的互聯網技術面前,利益和技術應成為推動雙方彼此促進、妥協的動力,以實現各方的合作共贏。對於聚合平台,是進行收費,形成有價值的產業鏈,還是通過向權利人一次性收費,獲得一攬子的授權,或者使用其他模式,有待業界共同探索。

反不正當競爭難度大

近年來,網路著作權案件在知識產權案件中的比重越來越大,且呈現明顯增長的態勢。同樣出現明顯增長的還有涉及網路的不正當競爭案件。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統計來看,雖然這類案件的絕對數量目前還不是很大,但是增長很快,爭議比較大,審判難度高,調解難度大。

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曹麗萍介紹,目前不正當競爭主要有四大類型:第一類是搜索引擎競價排名糾紛,這類案件占網路不正當競爭數量的一半以上。第二類是虛假宣傳與商業詆毀有關的糾紛,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互聯網是一個傳播高效的媒體平台,因此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的問題在互聯網領域也非常突出。第三類是互聯網企業同類產品兼容性問題引發糾紛。第四類是圍繞商業模式引發的糾紛,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來看,這類糾紛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技術措施破壞他人的商業模式,二是因為復制他人的商業模式引發的訴訟。

法律專家分析,目前這些案件審理難度比較大主要有3個層面的原因:對技術的認識、市場的把握以及法律適用方面都存在問題。

從對技術的認識層面來看,網路技術發展日新月異,但法院審判人員的知識結構往往缺乏相應的技術背景,對新技術的認識和理解不足,使得法院在審理涉及瀏覽器過濾廣告、競價排名等技術性比較強的案件時,通常非常謹慎。從對市場發展的把握來看,大多數網路不正當競爭案件之所以告到法院,是因為經營者無法通過正常的市場競爭區分競爭手段的高低優劣,需要通過司法裁判對此做出規則的引領。可見,司法規則對市場發展方向、競爭規則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對於法官來說,要憑借自身對市場經濟的認識,評價瞬息萬變的互聯網市場,是非常困難的。

從法律適用來看,目前法律適用單一。因為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方式越來越多樣化,遠遠超出了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時預設的情形。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作出了相關司法解釋,但目前一半以上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還是只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條款,即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然而,在解釋「誠實信用原則」「商業道德」時,往往不是特別清晰。此外,賠償數額也是不正當競爭相關案件中非常突出的問題。爭議雙方往往無法通過提交有力的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或者被告的獲利,最後只能由法官進行酌定。

法官介紹,目前法院在審判不正當競爭案件時,首先會審查原告是否有受法律保護的競爭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商業模式本身不具有法律的可保護性,如家樂福與沃爾瑪,肯德基和麥當勞,他們採用基本相同的商業模式各自經營,這種同業競爭有利於向用戶提供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但商業模式所帶來的正當利益屬於法律可保護的范疇,當事人有權對此進行主張。其次,法院會審查原被告雙方是否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競爭關系。互聯網環境下的市場競爭已經不限於同業競爭關系,應從更廣泛的角度來考慮兩者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此外,法院會審查行為正當性,並注重考慮被訴不正當競爭一方是否具有主觀上的錯誤。只有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主觀過錯,不正當競爭行為才能納入民事侵權的范疇。實踐中,主觀過錯一般體現為故意做出誇大虛偽的宣傳,行為對原告具有針對性、歧視性,或者為迎合部分用戶短期需求做出破壞他人商業模式的開發設計等。

為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張雪松認為,加強司法機關與互聯網企業的交流互動,有利於人民法院立足網路環境、企業實際,共同探討互聯網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秘書長王斌表示,作為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執行機構,在日常糾紛調解工作中力求通過各種形式提供互聯網知識產權服務,並願與產業內各環節企業進行交流,以特色服務為企業創新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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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面臨的困境與突破

網路知識產權載體的無紙化、無形性特點,使得網路知識產權可復制性增強、專有性削弱,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現行網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現狀的論文範文,歡迎閱讀借鑒。

1我國現行網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現狀

網路知識產權指在網路環境下權利人就其創造的具有創新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獨占權。網路的無國界性使得網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被削弱。伴隨著網路的發展,網路知識產權的客體范圍出現了新類型,網路知識產權保護也變得復雜化。例如2014年6月14日,搜狐起訴「今日頭條」,索賠金額1100萬元;國家版權局等部門在2014年第10次「劍網」行動中公布了如黑龍江「第一教育網」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案等30餘起案件。可見,近年來網路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頻發。雖然我國先後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等10多個國際條約,但這些條約都缺乏關於網路知識產權方面的專門規定。國內在立法方面已有相應規定,2005年信息產業部與國家版權局聯合發布《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雖然只是著作權方面的立法,但作為全國首部網路知識產權法無疑是立法的一大進步;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對平衡權利人、網路服務商、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起了一定協調作用;2009年出台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對「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承擔方式作了專門規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公布了《意見》,出台了網路知識產權犯罪問題的認定標准。我們可喜地看到,最高院2012年11月26日通過了《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共16條,對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作出了界定,更加細致地劃分了網路侵權方式和侵權責任,並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作出了較為清晰地界定,但該規定只是司法解釋。不難看出,我國目前關於網路知識產權的立法不夠完善,體現為分散式立法,即分散到不同的法律部門,多體現為多部門聯合發布或司法解釋,而缺失專項立法。

2網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面臨的困境

2.1公民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薄弱

基於歷史和文化等種種原因,大多數公民已經習慣免費使用網路資源,如QQ、微信、各種影視視頻軟體等,導致人們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意識淡漠,在使用免費網路資源時根本不注意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保護。媒體往往更傾向於對侵權人侵權技術的贊賞,這無疑對網路侵權的泛濫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而那些侵權者也只洋洋得意於自己的技術成就,沉迷於植入他人程序產生的快感中,根本不知或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而且網路侵權和犯罪不夠直觀,使人們對網路知識產權侵權犯罪的認知不到位,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權,能真正扞權的卻是少數。[1]「讓侵權人以為在網上找到了為所欲為的自由天堂。」[2]網路在不斷更新發展,目前我國僅有的些許立法,公眾無法理解也無從得知。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力度不夠,起步也晚,再加上公眾的法律意識淡漠,使得網路侵權行為日益猖獗。

2.2網路技術的發展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方式新型化

網路知識產權載體的無紙化、無形性特點,使得網路知識產權可復制性增強、專有性削弱[3],使得網路侵權形式日益多樣化,網路侵權行為新型化,涉及領域愈加廣泛,從原先著作權侵權發展到涉及網路域名權糾紛等。網路侵權案同時涉及技術和法律等多層次因素,不斷挑戰著網路知識產權司法實踐[4],中國互聯網發展有史以來最為激烈的2010年「3Q大戰事件」很能說明這一點。我國目前雖已制定了相關法規,但由於法律本身的保守性和穩定性,立法較網路技術的發展還有相當的滯後性。傳統三部法對網路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認定並沒有作出規定,立法的嚴重滯後容易導致執法力度不夠,也會阻礙權利人正當權益在網路侵權中得到保護。

2.3網路知識產權糾紛的認定難度加強

網路侵權行為的無國界性、隱蔽性強等特點,使得網路知識產權侵權被發現難、法律關系認定難、證據留存難、最終責任落實難、法律賠償難上難。利用網路工具實施犯罪的衍生與泛濫,給相關司法認定帶來種種難題。[5]

無紙化、新型化、多樣化等特徵使得網路知識產權侵權判斷標准模糊。證據具有非常關鍵的作用,經常是決定訴訟成敗的關鍵所在,在網路侵權案件中,當事人需對侵權行為、索賠數額出具有力證據,但證明侵權的證據一旦被刪除,便不會留下任何蛛絲馬跡。

網路技術更新使得信息傳播的時間和空間距離縮短,也使得網路知識產權保護變得復雜化。「3Q大戰」使得網路消費者感到不安,從360和QQ兩公司的口水大戰中,我們明顯的感覺到了作為消費者的我們權利受到侵犯,卻無法界定網路侵權行為,也無法進行取證,只待兩大公司和解後,才又同時享有使用二者的權利。

3網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困境的突破路徑

3.1提升網路使用人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意識

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及網路的普及,使得網路犯罪比現實犯罪顯得更容易和輕松,這成為網路知識產權被侵頻發的一大原因。人們對網路侵權行為表現得有些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7],故亟需普及全民網路知識產權知識和提升法律保護意識,加強網路道德建設及網路知識產權的法律宣傳。通過多舉辦專題講座等方式,積極倡導和鼓勵全民自覺維護網路秩序,提升全民對網路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和保護意識。法只是一種外在約束,自覺遵守法律需內心意識的提高及自律,能夠做到發現侵權時自覺維護、抵制和打擊。全民自我防範意識提升了,網路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才會減少。

3.2設立專項立法對網路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目前,針對網路知識產權的立法較分散,缺少專項立法,且立法級別低,均體現出現有立法調節力度不夠,因而,盡快出台專門的《網路知識產權法》是必要和必須的。《網路知識產權法》應包括總則、分則兩部分,總則部分包括立法宗旨和原則,通過分則確定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對界定網路知識產權的內涵、網路知識產權侵權定義、明晰責任主體、確定侵權類型、規定侵權范疇、釐清侵權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

如果出台專門立法時機還不夠成熟,目前也可以在現有立法基礎上完善相關規定,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專門立法,在北上廣設立專門知識產權法院,使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更專業化,也使認定網路知識產權侵權的專業程度提高。具體完善措施如在電子證據方面,可指定專業技術人員作為電子證據收集主體;在證明責任上,可在一定情況下要求網路經營商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如知識產權權利人證明「違法所得」和「實際損失」的難度較大時,還可立足本國國情,汲取國際網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之先進經驗,尋求與國際接軌的保護體系。

3.3加強執法監管力度和行業自律

同我國現階段很多問題一樣,中國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也需執法監督機制。在現有立法的基礎上,執法監管力度加大,同樣能起到保護網路知識產權的作用。國家版權局已開展了多次打擊網路侵權盜版專項行動,使我們看到了政府打擊網路侵權案件的態度和做法。網路技術的發展,使新型網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不斷涌現,在嚴厲打擊這些行為的同時[9],還需要注重規范互聯網企業和相關網站對作品的使用行為,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加大監管力度,探索建立長效網路知識產權監管機制。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大執法力度,積極探索互聯網環境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3Q大戰」

使得上億網路用戶受損,在利益的驅動下,這些企業就會喪失起碼的商業公德。企業必須自律,在作家維權聯盟狀告網路文庫案件中,網路清空了一些非授權作品。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離不開業內充分合作,只有行業自律,才能取得網路保護知識產權的最終勝利。

參考文獻

[1]許子薇.網路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保護[D].長春:吉林大學,2008.

[2]崔立紅.網路時代知識產權犯罪問題研究及對策[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

[3]王遷.論著作權意義上的「發行」[J].知識產權,2008(1):25-27.

[4]藺巍.由3Q大戰看網路知識產權保護[J].中國發明與專利,2011(3):69-72.

[5]蘇江麗.挑戰與應對: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創新-從「谷歌事件」說起[J].新聞界,2010(1):13-15.

[6]劉丹丹.論網路著作權侵權及法律保護[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12.

[7]郭素竹.我國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2(4):234-235.

[8]周植明.論我國網路知識產權的現狀與保護[D].長沙:湖南大學,2012.

[9]雷山漫.網路環境下著作權刑法保護研究[J].法學評論,2010(6):12-14.

I. 網路經濟下對知識產權保護應更寬松 辯論

陳露你好,陳露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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