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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所有權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13 09:14:01

『壹』 《知識產權法》中的什麼叫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1)地理標志所有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地理標志是確實存在的地理名稱,而不是臆造的、虛構的地名;

2、地理標志的使用人,是該產地利用相同自然條件、採用相同傳統技藝的生產經營者;

3、地理標志所附著的商品是馳名的地方特產,在原產地以外的廣大地域范圍內為公眾所知曉。

地理標志權不具有個體專有的獨占性。地理標志並非由其所屬的某個經營者排他性的享有專利權,而是由某一地區內經營者的代表機構進行注冊和管理。

凡該地區內的經營者,符合條件的都可以使用,但不允許由個人獨自注冊,若獨家作為商標注冊則勢必剝奪該地域內其他經營者的使用權。

地理標志權不具有時間性,地理標志權無保護期間的限制,是一項永久性的財產權利。地理標志權不具有可轉讓性。

『貳』 如何處理侵犯地理標志權行為

經過申請、核准程序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其產品的權利人依法享有地理標志權。該項權利當然有依法排除非權利人使用其地理標志的權能。地理標志權利人有權對侵犯其權利的行為人向主管機關———各地質檢機構提出控告,要求進行查處,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地理標志權利人權利的行為可以細化為三類。
第一類是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行為。這是指沒有獲得地理標志保護、不享有地理標志權的經營者,擅自使用已被核準的地理標志名稱、專用標志,或者偽造專用標志的行為;
第二類是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行為。這主要是指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同種產品,雖然是在保護區域生產的同種產品,但因其產品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未被准予使用專用標志,但該經營者卻擅自使用該地理標志名稱。比如,在杭州西湖地區的某綠茶生產商生產的綠茶在外觀、口感上與「龍井茶」的標准接近但並未達標,未被准予使用「龍井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該生產商雖然沒有偽造專用標志卻擅自使用了「龍井茶」三個字標示在其商品的外包裝上。這也構成了侵犯地理標志權行為;
第三類是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此類行為與第一類、第二類行為的不同之處在於,雖然沒有使用被核準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專用標志,但其用方案或圖案等方式所使用的名稱、專用標志與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地理標志相近,易被誤認為是地理標志產品。
上述三類行為都是侵犯地理標志權的行為,是地理標志權利人可以提起控告和訴訟的情形,也是地理標志主管機關可以依法主動查處的行為。

『叄』 地理標志和商標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商標區別的主要是同類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不同生產經營者,表示商品出自何「人」;而地理標志區別的是不同產地,表明商品源自何「地」。

商標可許可給他人使用,商標權也可轉歸他人所有。地理標志則不可轉讓,只能由該地域內的人使用。

商標的權利主體是獲得商標注冊的企業或個人。地理標志的權利主體,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主體。

地理標志具有永續性,不受時間限制。即使一段時期產地里的生產者不使用,只要地理標志仍被消費者認可,它就依然有效。而商標注冊有效期為10年,其續展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須連續使用,且還不能違規使用以至被撤銷。

『肆』 關於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設計者的權益

(1)獨占使用權
商標一經國家商標管理機關核准注冊,商標專用(zhuanyong)權人即享有在一定范圍內對其注冊商標完全的獨占使用權。所謂獨占使用權,就是指他人未
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或者與該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否則,即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保護自己的商標專用權。

(2)許可使用權
商標專用權人可以將他的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並因此而獲得報酬。根據許可人(商標專用權人)與被許可人(商標使用人)簽訂的使用許可合同,商標專用權人
可以保留自己對商標的使用權,也可以放棄使用權,由被許可方獨占使用或者多人同時使用商標。無論是商標專用權人保留或者是放棄使用權,還是商標許可合同的
被許可方獨占使用,或者商標專用權人許可多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的所有權人仍然屬於原來的商標注冊人,在商標許可使用條件下,僅僅是商標的使用權發生轉
移,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化。

(3)商標轉讓權
轉讓注冊商標,是指商標專用權人根據《商標法》規定的程序有償地將商標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商標專用權轉讓後,原商標注冊人,即商標專用權人則喪
失對於注冊商標的一切權利,商標所有權轉移給新的商標專用權人,注冊商標本身沒有發生變化,而注冊商標的所有者發生了變化。

(4)續展權
商標續展權是指商標所有權人向商標局申請延長商標保護期限的權利。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如果商標專用權人希望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後繼續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標專用權有效期屆滿前申請續展。

『伍』 商標和地理標志的區別

你好。
商標和地理標志的區別
1、地理標志用來區別某產地與其它地方的同類產品,商標則與生產者的關系緊密:同一地方的不同生產者生產的同類產品,只能用商標來加以區別。
2、商標可以轉讓,地理標志不能轉讓。
3、客觀性不同:地理標志是千百年歷史的積淀,是客觀存在的,而商標則是個人或少數人主觀努力的結果。
4、地理標志不受時間限止,而商標有時間限制。
5、表達的質量聯系程度不同:地理環境和人文因素完全或基本決定了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色,而商標一般與質量關系不大。
6、地理標志屬於公權,商標屬私權。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陸』 侵犯地理標志權將承擔民事責任和

侵犯地理標志權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該內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偽容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地理標志權,是指原產地內符合特定條件的商品生產者對地理標志所擁有的權力。所謂符合特定條件,是指 生產者生產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質,且該特定品質是由原產地的地理環境所控制的。地理標志權的內容主要包 括使用權與禁止權,即權利人自己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地理標志的權利。

『柒』 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

在以往的學術研究中,多將地理標志等同於地理標志權,將探討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多表述為地理標志的法律屬性。這其實不利於對地理標志進行全面的研究和把握。從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的角度來審視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尤其是國際法的保護,最根本的問題還在於對地理標志權的認識問題。所謂地理標志權,是指附著在來源於特定地區的特定商品上的權利束。
從《巴黎公約》開始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地理標志一直都是作為一種民事法律事務中知識產權的內容加以規定,所以也造就了一批學者直接將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武斷地界定為一種私權利。如TRIPS協議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進而作出「雖然地理標志的使用人不能是某地域內的一個企業或個人,但是這種使用主體的擴大絲毫也不能改變地理標志的私權屬性」。依協議規定,賦予利害關系人享有禁止第三人以任何不正當手段使用地理標志的法律救濟屬於其財產權利的行使和保護。成員域內法為地理標志提供的法律救濟不管是民事司法程序還是行政程序,都是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方面是財產法領域有形財產法律規范和無形財產法律規范分離的結果,另一方面又是知識產權領域私法與公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的產物,然而公權力的介入,公私法的相互滲透,並未改變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的本質屬性。上述兩種典型的論斷都將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私權利。但不能簡單的從TRIPS協議的規定和財產權的淺顯認識出發將地理標志權認定為一種私權利。相反,地理標志權兼具私權和公權的特徵。如果遵從現行學術研究的態勢和公法、私法以及第三法域的分法,它這種法律屬性當屬於經濟法或第三法域性質的權利。 地理標志權同時蘊含了對特定地域環境權的保護。根據《里斯本協定》和TRIPS協議對「原產地標記」和「地理標志」的定義中,不難看出地理標志至少涉及三個標准或內涵三個構成要件,即(1)用於標明商品地理來源的標志;(2)與特定地域有關;(3)商品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性主要歸因於特定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以一項地理標志的構成與當地特定的自然環境因素是密切相關的。如法國的香檳酒,主要就是因法國東北部一個省的名稱,該地區特定的自然和地理因素決定了該種加汽葡萄酒盛名於世。再如在國際市場上享有盛譽的Basmati大米產於印度次大陸的最北端,其產區橫跨印度和巴基斯坦。該地區氣候獨特,最低氣溫達到零下120F;土壤肥沃,因為含有豐富磷元素的恆河水和印度河水灌溉這片沃土,從而匯聚了具有獨特品質的Basbati大米。所以在特定地理地區的商品,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產品在很大程度上受當地地理條件的約束,也就是說自然因素在地理標志中起著舉足輕重的決定因素。一旦特定地域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該地域內具有特定自然因素的產品及其地理標志就不再具有給予特別保護的必要。反過來,地理標志的保護過程中應當加強對當地生態環境的保護,或者說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本身就蘊含著對特定生態環境的一種間接保護。地理標志權應當包括一定程度的環境權益,即意味著地理標志權人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維護當地獨特生態環境的權利。
從生態意義的角度來理解地理標志權:(1)地理標志權具有生態性。享受地理標志保護的特定產品主要取決於特定地區的生態環境因素,如法國香檳、印度的Basmati大米。再加上當地人民的聰慧,最終形成具有地理標志的特定產品。但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之間仍然具有層次性,即自然因素前置於人為因素,並最終決定了人為因素的作用效果。因此,一項地理標志的形成是以自然因素為前提,輔以人為的智力創造。所以在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過程中,不能過分的誇大人為的作用,主張只保護當地部分生產者的權益。實際上,更應當注意的是在保護當地生產者權益的同時,強調他們對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的義務。以生態環境質量的維持或提高作為保護生產者其他地理標志權益的限制性標准。(2)地理標志權不僅僅是私法意義上的私權,而且更應當是整個社會本位乃至全球本位上的介於公權與私權之間的一種權利。我們不能只仰賴於私權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它的作用被私的利益之上的原則和優先的保護對象所限制。相反,獲得保護的特定群體會利用這種所謂的私權對生態環境進行盤剝,造成整個生態利益的降低。如果將地理標志權當作一種私權之外的權利加以保護的話,既有利於對特定生態環境的保護,又有利於保持特定自然品牌的維持,從而最終有利於該地域特定產品的生產者的長久利益,包括後代的利益。 從地理標志的商標法律保護途徑來看,地理標志權也不單純屬於私權的范疇。根據地理標志保護的立法模式的不同,一般可將地理標志的保護分為專門法保護和商標法保護兩種。專門法保護以法國和愛沙尼亞為典型,商標法保護以美國、德國和義大利為典型。在商標法的保護中,各國又通常以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形式來達到保護地理標志的目的。《美國商標法》第45節、《美國注釋法典》第15篇第1127條講集體商標定義如下:所謂集體商標是由合作社、協會、團體或者組織的成員使用,也可以由這些合作社、協會、團體或者組織善意地商業使用或者將其申請注冊於本法規定的主注冊簿上的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包括用以標志集體、協會或者組織成員之間關系的標記。另外《美國商標法》第4節,《美國注釋法典》第15編第1054條也允許證明商標,包括低於來源標志的注冊。其將證明商標定義為:是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或者所有人具有善意的允許他人進行商業使用的意圖,並申請注冊於主注冊簿上的字詞、名稱、符號、設計或者其組合,以證明某人商品或服務的地域或者其他來源、原材料、生產工藝、質量、精確度或者其他特徵,或者商品或服務上的工作或者勞務由聯合會或其他組織的成員完成。我國新商標法對地理標志也規定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保護形式,並對其內涵作出解釋,即:「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由於地理標志權主體的多元性,為了更好的保障相關權利主體的利益,保證地理標志中財產權益的公平合理分配,維護地理標志中特有的生態權益,適用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兩種商標保護形式的根本法律宗旨就在於:(1)克服各獨立權利主體的私利的、無序的、甚至是惡性的競爭;(2)倡導在行業協會或相關政府行政監督機構在維護公平競爭和生態環境中的作用。雖然各國對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定義各有不同,但在實體上和維護上述宗旨上是明確而統一的。另外,即使有了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保護,但仍然無法使權利人阻止第三人在工商業活動中善意使用這樣的標記或標志,尤其這種商標不能對抗第三人合理使用地理名稱。
因此,地理標志的商標保護從立法的層面很好的說明了地理標志權的非私法性和非公法性,而是基於二者之間的一種法律權利。首先,權利主體的多元性表明,地理標志權不能完全歸屬於某一個單一的個體,相反是屬於在一定范圍內被共有的一種權利,這種共有的權利不能使用所謂的私權至上,所有權絕對等私法上的傳統原則。其次,如果將地理標志權賦予特定的部分生產者或經營者,那麼它們那種私的價值取向會最終衍生不正當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和無休止的向大自然攫取資源或利益的結果。從學理上來講,這種結果正是市場乃至國際市場失靈的產物。根治這種市場自由就必須從宏觀的角度對市場進行適當的干預,而這種干預正是通過政府或者中介組織來實現的。地理標志商標保護中的團體協會和監督組織等就是這種意義上的適當干預組織,從而也明確了地理標志權是具有經濟法屬性的或者說是第三法語性質的權利。

『捌』 生產者如何取得地理標志使用權

生產者可以按照《辦法》第二十條,向所在地縣級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相關資料進行申請, 由蘇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符合規定的單位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後申請者即取得地理標志使用權。生產者取得地理標志使用權後,方可申請使用陽澄湖大閘蟹專用標識。

『玖』 如何取得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使用權

實際上,自2005年陽澄湖大閘蟹被認定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以來,相關部門就採取了積極主動回保護措施。當年,蘇答州市成立了陽澄湖大閘蟹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和保護辦公室(下稱保護辦),全面負責陽澄湖大閘蟹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管理工作。
為打擊線上侵權假冒行為,全國各相關部門積極利用互聯網技術探索網路監管模式。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微信公眾號上公開了已核准使用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相關商戶名錄。
在蟹季開始前,保護辦主動與阿里巴巴等大型電商聯系,商討網上銷售陽澄湖大閘蟹監管措施,逐步建立完善網路銷售監管機制。
同時,保護辦建立陽澄湖大閘蟹生產經營者信用評價體系,依託陽澄湖大閘蟹地標產品保護網站,向社會公示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使用權企業相關信息,提高消費者對於銷售企業情況的了解程度;對信用程度差的,加強監管,主動曝光,並報請取消地理標志使用權資格。

『拾』 地理標志和商標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它賦予其所有人排除他人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而地理標志則是告訴消費者一件產品是在某地生產並具備了某些與該生產地有關的特性。在地理標志指明的地方生產其產品的所有生產者均可使用這一地理標志,並且其產品亦都具有與產地相關的特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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