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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所有權違反的義務

發布時間: 2021-01-13 09:35:59

❶ 房屋所有權人在租賃期限內變更後 原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否有新權屬人繼受

1、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房屋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2、不能要求解專除合同,如果侵犯了承租人屬的優先購買權,那麼可以要求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見》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損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❷ 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財產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對嗎

不對。 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也是特定的。財產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都是不特定的。

❸ 「財產所有權的義務主體不是特定的,是一種不作為義務」怎麼理解

所有權是一種絕對權,權利的主體是所有權人自己,義務主體是除了自版己以外不特定的人,而且是一權種消極的不作為義務,把話說白了就是除了所有權人,其他人都不得對其財產有積極的作為比如佔有使用之類的,而只能以不作為就是不幹擾的方式履行義務,主體不確定就是除了所有權人以外的所有別的其他人都是義務主體,就是這樣理解的,希望對你以後幫助,不明白再追問!

❹ 所有人在行使財產所有權時必須承擔的義務

所有人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時,一般並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幫助行為,便可實現自己對財產的自主支配,從而滿足其生產或生活的需要。但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的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同時,必須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所有權,不得濫用所有權,致他人損害。


一、財產所有權的行使

是指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實現所有權各項權能的行為。

財產所有權的行使方式可以分為所有人直接行使和授權他人行使兩種。

二、所有人直接行使

是指財產所有權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直接對其財產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人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時,一般並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幫助行為,便可實現自己對財產的自主支配,從而滿足其生產或生活的需要。

三、所有人授權他人行使

是指財產所有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授權他人依法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自己的財產,從而使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分離。這種方式,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發揮財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從根本上實現了財產所有權人的意志和利益。

四、行使所有權的義務

盡管所有人在法定范圍內有權依自己的意志行使所有權,但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的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同時,必須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所有權,不得濫用所有權,致他人損害。例如,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洞而使他人的房屋有倒塌的危險,此種濫用權利的行為將構成侵權,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❺ 一道民法題目(附義務的贈與),哪種解釋更合理

本人認為,第一種復解釋更加制合理。這裡面是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甲和學校的約定是一個附條件的贈與合同,這是一個債的關系。贈與物已經交付,從物權角度看,紀念冊的所有權已經歸學校。所以學校有權對紀念冊進行處分,這個是物權法賦予的權利,其他人無權干涉。因此乙取得所有權。在此案例中,甲可以依據贈與合同,要求學校承擔違約責任的。個人觀點,希望對你有幫助,祝順利通過司法考試

❻ 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有哪些義務

請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❼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作為共有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您好,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另外,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以上列舉了部分相關規定,建議參考《物權法》。

❽ 共有所有權的共有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綜合國外的立法及我國的實際情況,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包括使用權、收益權、對共用部分的單純的修繕改良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同一建築物內的任何一位區分所有人,或者說任何一位業主,都有權使用建築物內的共用部分,並且這種使用不受其專有部分佔整個建築物的比例的限制,這是因為共用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要求業主們按比例或者按份額使用共用部分,不具有可操作性。
同一建築物內的任何一位業主,都有權按份額獲得共用部分所產生收益--通常為出租共有部分供他人作廣告而獲得的收入。關於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權按何種比例分配以及如何確定這種比例,根據私法自治的原理,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通過約定來確定對共有部分進行使用收益的比例。如果沒有約定,則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享有,而這種比例應當是在考慮專有部分的面積和其他因素之後予以確定。
同一建築物內的任何一位業主,都享有對共有部分的單純的修繕改良權。所謂單純的修繕改良權,是指不影響建築物共用部分的固有性質的修繕改良行為。一般來說,對建築物進行修繕改良,應首先提出方案,經業主大會通過,方可進行。當他人損害共用部分或者妨礙業主正常使用共用部分時,任何一位業主都有排除干涉的請求權。排除干涉的請求權,可視具體情況,由一名業主行使,也可以由多名業主或全體業主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區分所有人在行使其對共有部分的權利時,必須遵守相應的義務。業主對共用部分的義務主要有,按共有部分的用途使用該部分,承擔因為共有部分日常維護、管理所產生的各種費用,以及維護和保存共有部分等義務。共同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在確定這一比例時,專有部分的面積應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同時還應當考慮房屋的物質狀態和物理構造,包括房屋的布局是否合理,陽光是否充足以及安靜程度等等。

❾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應該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

《物權法》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❿ <財產所有權>的義務主體是指什麼

財產所有權的義務主體是指:除去所有權人以外的所有人。
所以物權又稱為「對世權」,簡單版點說就是權「對全世界的人都享有的權利」,此權利是一種不受干擾的權利,即所有權人在行使所有權時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任何人都負有不幹涉所有權人行使權利的消極的不作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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