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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土地使用權改為50年的證明

發布時間: 2021-01-13 11:54:58

㈠ 我買的新房合同上土地使用權才20年合理嗎

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大致可以區分兩種情況:
一、如果購買的是新開專發的商品房,出現屬這種情況,那隻能說明開發商辦理土地使用權交納出讓金的時候,只交納了20年的出讓金,所以只獲得了20年的土地使用權;
二、如果購買的是二手房,出現這種情況,那麼就說明,土地使用權的剩餘使用年限只剩下20年了。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㈡ 國家規定國有工業土地使用權年限為50年我們的證上為什麼十年換我超期2年沒換可以注銷嗎

呵呵,不是沒用了,是可能要再交錢而已。反正現在還沒到呢,以後再說吧,政策的事,誰也說不準的,說不定十年後這個改了呢,改成70年也有可能呀。

㈢ 我的房屋使用權是50年。那麼我使用了20年後拿去賣了。那買我房的人只有30年的使用權了是嗎

50年土地使用權的房子在使用20年後交易,其剩餘的土地使用權就只有30年了。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使用人可以續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3)20年土地使用權改為50年的證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㈣ 土地的使用權只有50年嗎我的這種情況如何解決`麻煩知道的 回答下 謝謝

這位朋友:
你反映復的問題,屬於集制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目前國家似沒有統一明確的拆遷安置標准(但有些地方政府是有規定)。由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與國有土地上的拆遷安置有所不同),它往往要受到當地農村集體經濟(自治)組織(村幹部和村民們)的干預和制約,所以處理結果也往往因人而異。
按照常理和利益,你要的是得到房屋的安置,而不要金錢補償。所以,在這里主要看該房屋被拆遷前的使用情況,如果是有人居住的,則要求安置住房(也就是要宅基地)的理由充分,希望也就大一點。
建議:第一,要處理好與拆遷人的關系,心平氣和地與拆遷人協商;第二,可以以公民的合法財產應受法律保護的原則論理;第三,盡快將該房屋的老土地證(以及能證明一直在居住的事實證據)掌握到手。

㈤ 國家規定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50年為什麼證上10年

樓主對這樣的問題無需太過於敏感,,依據《土地管理法》,住宅立項的,土內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容動續期,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而《物權法》,對於土地使用權期滿後,自動續期,是否有償續期,並未說明,所以到目前也是一個爭議,樓主的土地使用權是50年,所以可以斷定是商業立項。像樓主這樣的問題諸多人都會面對。而且有的土地使用權比樓主更早就會到期,到那時候國家一定會出台相關的政策,明確究竟該如何處置。50年,樓主,隨著城市化步伐加快和財富的增加,現在住或者持有10年房產的人都很少了,樓主的房子50年內發生什麼都是未知數,比如房屋買賣,拆遷,徵用等。另外,請樓主不要匿名,不給懸賞分也就罷了,但是對於這樣的問題,樓主無需匿名。謝謝!

㈥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為70年,但開發商修建的房屋使用權為50年,存在欺詐行為嘛

開發商並沒有對你欺詐,是你不大了解所謂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權70年的含義。土地使用年限裡面,城鎮住宅用地一般為七十年,商業用地一般為四十年,還有其他的科教文衛體用地等等,不同用途的使用年限也不盡相同,你說的商品房並不是單指住宅用地,商業用地或者說一般的商鋪使用年限也只有四十年,但是小區住宅可以是七十年。所以說商品房不單獨指住宅,只有住宅才有70年使用權。
其二,土地使用年限不是從蓋好「商品房」那年開始計算的,而是開發商最早取得這塊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那一年開始,比如這個開發商20年前從政府那裡拿的地,如果他今年蓋好的小區住宅不可能是70年使用權,而是剩下50年。如果開發商20年拿的地,轉讓給另外一個開發商,那另外那個開發商不管蓋不蓋房,這塊地的使用年限到現在也是剩下50年。也就是說,土地的使用年限其實得看最早這塊地的土地證上面標注的使用用途來決定的,最早是住宅用地使用權70年,出土地證那一天就開始算這70年了,不管蓋沒蓋住宅,從拿到土地證那天開始計算70年就到期了,不是等蓋好房才開始計算70年。
第三,開發商修建房屋剩餘使用權為50年,不代表人家欺詐,你可以在開發商的售樓部找到五證之一的土地使用證,上面明確標注了土地使用期限是哪一年開始哪一年結束。地還是70年的地,只是開發商20年後才開發而已,如果開發商打廣告或者你有證據證明開發商給你說過你買的房是70年「產權」的,你可以起訴開發商。
第四,房屋其實是沒有使用年限的,不存在房屋只能使用70年的說法,房屋只要一天沒塌,就都歸你所有。到期的只可能是土地,也就是說是土地最高可以使用70年而不是房屋使用70年。

㈦ 為什麼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

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大致可以區分兩種情況:
一、如果購買的是新開發的商品房,出現這種情況,那隻能說明開發商辦理土地使用權交納出讓金的時候,只交納了20年的出讓金,所以只獲得了20年的土地使用權;
二、如果購買的是二手房,出現這種情況,那麼就說明,土地使用權的剩餘使用年限只剩下20年了。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㈧ 住宅變公寓,土地使用權減少了二十年,僅為五十年,我如何維權

這個。。來。公寓。。是個什麼自類型啊
而且我只知道工業用地是50年
商業用地。。也不會比住宅多一倍出來

先去城市規劃管理局查詢一下 該地塊的城市規劃用地 以及城市建設規劃許可的通途 是什麼東西

再去房產局查詢 預售和出售許可的 用途是什麼

只有搞清楚這些東西 和開發商剛開始跟你簽訂的合同是否一致
才能確定 開發商是不是違約
如果違約 直接去法院起訴 要求其履行合同 並對違約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

如果是房地局 前後不一致 還要在起訴開發商的同時 將房產局作為第二被告

相關資料收集齊了 就去法院咨詢 看要做民事 還是行政訴訟
最好由法院給你推薦律師 免得被人宰不說 還做不好事

㈨ 買的新房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大致可以區分兩種情況:

一、如果購內買的是新開發的商品容房,出現這種情況,那隻能說明開發商辦理土地使用權交納出讓金的時候,只交納了20年的出讓金,所以只獲得了20年的土地使用權;

二、如果購買的是二手房,出現這種情況,那麼就說明,土地使用權的剩餘使用年限只剩下20年了。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9)20年土地使用權改為50年的證明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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