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土地使用權處理決定
1. 對土地糾紛決定處理不服可在多少天內提出訴訟
三個月內
2. 對人民政府就土地確權糾紛處理不服的,可以怎麼辦
對人民政府就土地確權糾紛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專日起三十日內,屬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3.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怎麼辦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4.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土地復權屬爭議的處理辦法,根據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5. 鄉政府這樣送達《土地爭議處理決定書》符合法律程序嗎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復權爭議,制是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政府可以送達《土地爭議處理決定書》,符合法律程序。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6. 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在查清事實的內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處容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並由其作出處理決定的一種行政行為。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同一塊土地主張權屬,當事人雙方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歸屬而發生的爭議。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原則和程序】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原則是: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土地爭議處理的程序是:雙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承辦人員對爭議事實進行調查;對權屬爭議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土地權屬爭議解決途徑】主要有雙方協商、行政處理和行政訴訟三種方式,其具體程序是:①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②協商不成的,申請人民政府處理;③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先申請行政復議。
7. 土地使用權爭議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即佔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權利。土地使用權的客體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農用地使用權指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指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用於建住宅,稱宅基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爭議是因土地使用權屬歸哪一方即權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無論土地性質和用途如何,只要因佔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權屬歸屬存在爭議,就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由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是權利人已經依法取得的農用地佔有、利用、收益權利遭受他人非法的侵犯而發生的糾紛。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的前提是:對佔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權屬歸屬不存在爭議即權屬歸屬明確。即使權利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曾經被有關機關通過登記發證等程序確認,但利害關系人對權屬歸屬提出異議,這類糾紛仍應認定為土地使用權糾紛,由政府處理。歸屬經處理、復議、訴訟等程序確認。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爭議,由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接到決定書30日內,可以鄉法院起訴。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可以申請仲裁或直接起訴。
認定是否侵權,前提是確認權利主體既確權。因此,被告只要對訴爭土地權屬提出異議,應認定土地使用權糾紛,先由政府確權處理。處理程序不是認定和區分案件性質的理由。因為先確定案件性質,再考慮處理程序。
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規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政府頒發的權屬證書作為證據之一,這說明政府已經頒發證書的土地也可能發生權屬爭議。
因土地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土地使用權確認在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稱為土地確權。不論稱為如何,實質上都是對土地使用權歸屬的確認。
土地使用權確認是指在土地使用權的歸屬不明或發生爭議時,利害關系人請求有關權利機關 確認土地使用權歸屬,從而解決土地使用權爭議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確認請求權由對特定的土地有利害關系人行使,利害關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使用權的歸屬不清或發生爭議時,利害關系人可以是任何與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權歸屬有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他們都可以向有關機關或機構提出土地使用權確認的請求。
土地使用權確認是土地使用權保護的前提,只有通過確認土地使用權,才能明確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只有在土地使用權歸屬明確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權受到侵害或妨害,土地使用權人既可以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權請求權,以土地使用權方法進行保護,也可以行使債權請求權,以債權方法進行保護。在土地使用權歸屬不明或發生歸屬爭議的情況下,首先應通過土地使用權確認,明確土地使用權歸屬之後,才能確定誰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權人,才能確定請求權行使的主體。
土地使用權確認的確權主體是行政機關合人民法院 行政機關擁有行政裁決權,對有關土地權屬等爭議,依法行使裁決權。對行政機關確權決定不服的,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查。
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土地使用權歸屬的確認,二是對土地使用權內容的確認。
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就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即確認對特定的土地享有直接佔有和排他權利的權利人,所要確認的權利主體,包括使用權和擔保權的權利人。行使返還原物、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請求權,都是以土地使用權歸屬確定為前提,如若權利歸屬不清,行使土地使用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將沒有依據。
8. 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該怎麼寫
你好,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該怎麼寫,你可以參考下文範本,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xx區xx鎮xx村委會xx村民小組。
被申請人:xx區xx鎮xx村委會xx村民小組。
第三人:xx區xx鎮xx村委會xx村民小組41隊。
申請人稱:xx嶺土地緊鄰申請人村莊,土地改革時就分給了申請人村民,申請人村一直耕種至今,從來沒有與任何單位發生過權屬爭議。xx土地,由於1963年原環市公社辦果場,無償佔用了xx大隊(現xx村委會)壹仟多畝壩地,從而導致xx大隊各生產隊無地種花生榨油吃和種菜吃,村民意見很大。為解決村民吃油吃菜問題,環市公社號召村民開荒種植。1965年,申請人和其他村民小組一樣,在村旁的xx開荒約60多畝土地進行種植,種植了花生、西瓜和菜等農作物。自開荒種植到現在,申請人村民耕種xx土地已四十多年,從來沒有任何人或任何單位提出任何異議。綜上,xx嶺、xx土地權屬應歸申請人所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被申請人稱:xx嶺、xx土地,解放後就是分給被申請人村民鍾xx,地上全部都是松樹。鍾xx死後,由於鍾xx同年賤苟沒有山,就把這些地給他砍松枝做柴燒。在1984年左右,申請人把xx嶺、xx地上的松樹逐步砍掉,開荒進行種植。xx子土地,土改時,山腳的地是分給申請人村民的,山頭是分給第三人xx村的。1974年左右,為方便生產,被申請人與第三人通過協商,被申請人用石叫背至xx山頭交換了第三人xx村的xx子等山頭,並一直管理使用。綜上,xx嶺、xx、xx子土地權屬應屬被申請人所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第三人:xx子、xx土地,土地改革時,是分給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的。1974年左右,為方便生產生活,第三人隊長何xx與被申請人隊長何xx口頭協商交換土地管理。隨後,第三人就只是用土改時分給何xx、何xx的xx子眾墳山頭至xx子小族墳山頭交換被申請人的xx背一小片、下窯頭路下一小片、圓墩嶺等山頭,並沒有把xx子山頭交換出去。xx土地(爭議示意圖②),大約在60年代後期,國家號召大量開荒,xx村就在xx土地上砍樹開荒耕種,現xx村也還承認這片土地權屬是屬於第三人的。綜上,xx子、xx土地權屬應歸第三人享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經查:爭議土地xx嶺位於申請人xx村民小組村舍附近,東於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請人村舍,北至舊圳,面積約3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該土地存在權屬爭議。土地改革時,因為鍾xx(花名)是雇農,土改工作組將xx嶺土地分給鍾xx管理使用。由於種xx從廣州四會到xx大隊後,吃住都在申請人村民何神保(花名賤苟)家中,為了表示感謝,遂把分給自己的xx嶺土地送給何神保管理。後來,鍾xx在被申請人村分得地主房屋,遂從何神保家中搬到被申請人村莊居住。申請人村民何神保接受xx嶺土地後,一直在進行積極耕種管理,80年代左右,何神保之子何來養曾經向申請人集體批砍過xx嶺土地上的松樹出售。在發生權屬爭議之前,xx嶺土地一直是申請人村民在開荒種植,部分土地上申請人村民種植了竹木。爭議土地xx位於申請人山嶺山腳,東至魚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頭,面積約5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①、②),申請人、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該地存在權屬爭議。1963年,原環市公社辦果場,佔用了xx大隊(現xx村民委員會)山蕉壩一千多畝壩地,導致xx大隊下屬村民無地種植花生榨油吃,村民意見很大。1964年,環市公社無力解決xx大隊村民吃油問題,遂號召xx大隊各生產隊進行開荒種植,以解決村民吃油吃菜問題。1965年左右,申請人集體在xx開荒約50畝土地進行種植,種植了西瓜、花生等作物。家庭聯產承包制實施後,申請人遂將xx開荒地分給申請人每家每戶進行種植。
從開荒種植到現在四十多年來,沒有發生任何權屬爭議。爭議土地xx子位於xx土地西北面,東至嶺腳,南至xx開荒地,西至嶺腳,北至嶺腳,面積約3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③),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該地存在權屬爭議。土地改革時,該土地分給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管理。1974年左右,xx大隊各生產隊興辦瓦廠,需要很多松枝作燃料,為方便生產生活,被申請人隊長何xx和第三人隊長何xx協商對換山頭。經協商,第三人用xx子眾墳山至xx子小族墳山地交換了被申請人xx背一小片,下窯頭路下一小片和圓墩嶺等山地,並沒有把xx子山地同被申請人進行交換。以上土地因武廣快速鐵路征地,涉及到部分土地補償費分配問題,三方遂發生權屬爭議。
本府認為:[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爭議土地xx嶺土地,自鍾xx贈送給何神保後,一直都是申請人村民在進行管理種植,在武廣快速鐵路徵用土地之前,並沒有發生任何權屬爭議。根據上述條文規定,xx嶺土地權屬應該歸實際使用土地的申請人集體所有,因此,對申請人的xx嶺土地的權屬主張,本府予以支持。相反,由於鍾xx在被申請人村中分得地主住房之前,就已將xx嶺土地贈送給了第三人村民何神保,故xx嶺土地權屬在經過鍾xx處分後,就已經演變成歸何神保管理使用,繼而又演變成第三隊集體所有。除此之外,被申請人對於xx嶺土地也不存在任何管理使用事實,故對被申請人的xx嶺土地的權屬主張,本府不予支持。爭議土地xx土地(爭議示意圖①、②),自申請人集體1965年開荒種植到如今申請人各家各戶耕種管理,歷時40多年來從未發生任何權屬爭議,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爭議土地xx土地權屬也應歸實際使用土地的申請人集體享有。退一步分析,《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即使xx土地在申請人開荒之前分給了其他的農民集體,但也因申請人連續使用超過了二十年,從而也形成了xx土地屬於申請人集體所有的法律事實。綜上,申請人對xx土地的權屬主張理由充分,本府予以支持。相反,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對於xx土地的權屬主張,不僅提供不了任何證據予以證明,而且也不存在任何xx土地的耕種管理事實,故本府不予支持。爭議土地xx子土地(爭議示意圖③tud3),對於該土地在土改時已分給第三人村民的客觀事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予以認可承認,故本府予以認定。至於1974年左右交換山地的事實,被申請人稱已經交換了xx子土地,而第三人稱交換的土地並沒有包括xx子土地,在雙方主張互相矛盾和被申請人提供不了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本府對1974年左右是否交換了xx子土地的事實不予認定。綜上,本府對第三人xx子土地的權屬主張予以支持,對被申請人xx子土地的權屬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本府決定:
一、xx嶺土地,東至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請人村舍,北至舊圳(詳見爭議示意圖),面積約3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申請人(xx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二、xx土地,東至魚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頭(詳見爭議示意圖①②),面積約5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申請人(xx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三、xx子土地,東至嶺腳,南至xx開荒地,西至嶺腳,北至嶺腳(詳見爭議示意圖③),面積約3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第三人(xx村民小組41隊)集體所有。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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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不可以。涉及土地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先提起行政復議,復議後依然不服才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