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使用權房怎麼分割
A. 離婚如何分割產權房和使用權房
多起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相當一部分的爭議產生於房屋的歸屬和居住、補償等方面。在現金房價高企的背景下,亦有眾多當事人對法院的房屋分割原則發表疑問。那麼在上海法院的內部若干意見中,關於離婚房產的分割、補償的,會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僅有—套共有房屋,且當事人經濟狀況良好,能解決居住問題的,可判決一方得房、一方得經濟補償。若共有房屋系以一方當事人名義抵押貸款購買的,一般判決由貸款方獲得房屋權利,但須支付對方經濟補償(經銀行等抵押權人同意變更貸款人等情況除外)。應盡可能促使款項支付到位,調解或判決主文也可明確經濟補償款的支付期限。 (二)僅有一套共有房屋,而雙方均無力補償對方,又難以分開居住,庶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可不判決離婚。如雙方經濟狀況不佳,且感情破裂、確無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決房屋產權歸雙方共有並確認各自份額,但可明確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須支付使用費,以解決對方的居住問題(使用權房參照上述辦法解決)。 (三)對經濟補償款的執行,應採用房屋置換、房屋權利人出資租房等方法予以妥善解決。房屋遷讓的執行,應審查得房方支付經濟補償款的情況。得房方末支付經濟補償款的,可暫緩執行其遷讓申請。
B. 離婚時公有住房使用權怎麼分割,如何處理
離婚時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承租權問題,可以根據你們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1.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C. 離婚時使用權的房屋是否能分割
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雙方平均分割
D. 離婚公有住房使用權怎麼分割和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 使用權房離婚時如何分
1、僅擁有使用權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2、對於擁有使用權的房屋,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如何使用。如果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決由一方暫時居住。待取得所有權後,再另行分割。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F. 使用權房屋離婚協議怎麼分割
第一、離婚協議中寫明,位於某地的房屋,你的父母放棄繼承權;
第二、或者到公證機關辦理放棄繼承房屋的公正;
第三、該房屋與你爸媽的戶口沒有直接關系。
G. 離婚如何分割產權房和使用權房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調解或判決主文也可明確經濟補償款的支付期限。得房方末支付經濟補償款的多起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但須支付對方經濟補償(經銀行等抵押權人同意變更貸款人等情況除外),而雙方均無力補償對方,相當一部分的爭議產生於房屋的歸屬和居住,應審查得房方支付經濟補償款的情況,但可明確由一方使用、補償等方面。在現金房價高企的背景下,且當事人經濟狀況良好。若共有房屋系以一方當事人名義抵押貸款購買的。房屋遷讓的執行,亦有眾多當事人對法院的房屋分割原則發表疑問、確無共同生活可能的,會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補償的,且感情破裂。(三)對經濟補償款的執行,庶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房屋權利人出資租房等方法予以妥善解決,又難以分開居住。那麼在上海法院的內部若干意見中,關於離婚房產的分割。(二)僅有一套共有房屋,以解決對方的居住問題(使用權房參照上述辦法解決),可判決房屋產權歸雙方共有並確認各自份額:(一)僅有—套共有房屋,能解決居住問題的。如雙方經濟狀況不佳,可判決一方得房,應採用房屋置換。應盡可能促使款項支付到位,可不判決離婚、一方得經濟補償,一般判決由貸款方獲得房屋權利,使用方須支付使用費,可暫緩執行其遷讓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