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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荒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13 12:41:41

1. 請問農村開墾的荒地使用權歸誰所有權歸誰

雖然土地經當事人開墾,但土地及使用權仍然屬於集體所有。擅自開墾的行為,並不會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變化。另外,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自己開墾的荒地是否有使用權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荒地的使用權是屬於二大隊的,一大隊開墾荒地的行為侵犯版了二大隊權的權利,二大隊有權要求一大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該權利的救濟權利是不受時效限制的。
一大隊使用了荒地這么多年,雖然開墾用了不少成本,但也獲得了很多收益,如果依不當得利制度,扣除開墾成本,或許一大隊還應該返還二大隊一定的收益金額。因此,二大隊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只補償一大隊一些苗錢也是合理的。

3. 荒地種了20年所有權屬於個人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內地、荒灘從事容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根據以上兩條可以讓村裡將這塊地繼續交給你家耕種,起碼種到這一輪承包期滿。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如果村裡確定了要收回,參照此條要求村裡給予提高地力方面的補償,我們這里實際操作中一般每畝2000元至3000元之間

4. 荒地的所有權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專荒地、荒灘從屬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根據以上兩條可以讓村裡將這塊地繼續交給你家耕種,起碼種到這一輪承包期滿。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如果村裡確定了要收回,參照此條要求村裡給予提高地力方面的補償,實際操作中一般每畝2000元至3000元之間。

5. 關於「農民開墾荒地,而使用權歸農民所有」的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6. 開墾荒地者對所開墾荒地一直有使用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專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屬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 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許可權,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准。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所以,開墾荒地者對所開墾荒地不是一直有使用權,而是有不超過50年的使用權。

7. 自己開墾的荒地,使用權可以歸自己嗎

1、自己開墾的荒地,到底歸誰?

根據《國土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所以農村開荒的土地,其所有權仍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其所有權不屬於個人,所以不能與承包土地享有同等權利。

2、自己開墾的荒地需要繳納地租嗎?

對於這個比較專業性的問題,筆者咨詢了農業部門管政策方面的人員,他們是這樣回答的: 首先要確定開荒是合法還是非法的,是國有荒原還是集體所有的荒原,如果是國家所有的,那就是按著市場情況對外發包,沒有什麼合理不合理的,國家不控制這部分的價格。不像集體所有的耕地,國家有強制性的規定,國家所有的耕地,不會轉變為集體所有,更不會變更為機動地。 但是我想很多地方開墾的荒地應該都是私自開發的,很少經過正規程序去開發,也就不能私自使用,屬於村集體所有,而村集體就會以正常發包形式進行對外承包,而農民開墾荒地也是付出了金錢以及勞力,所以村集體會優先承包給你,並且收取適當的承包費。

3、合法開荒地能使用多少年?

《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正常合法的開墾荒地,可以使用50年! 當然,只限合法的!

8. 開墾荒地的所有權歸誰問題

我國的所有土地,所有權都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但是,如果當地政策鼓勵版開荒,那麼,開墾荒地的權土地使用權歸開荒者所有,即可以使用土地,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是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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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墾荒地使用年限:

《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正常合法的開墾荒地,可以使用50年!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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