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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抵押處置

發布時間: 2021-01-13 15:20:03

⑴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集體土地抵押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⑵ 土地使用權抵押

城市房地產法中對於房地產抵押的規定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從第四十八條可以看出,如果想抵押房屋,必須連同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單獨抵押房產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你如果想從銀行拿到錢,只能先把土地解押,然後再把房屋和土地合並抵押給銀行!

⑶ 什麼叫土地使用權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抵押關系成立後,僨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得申請人民法院拍賣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以拍賣款抵償債務,如有剩餘,應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時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

⑷ 為什麼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有注意事項不得用於土地使用權抵押,轉讓

一般有此註明不得抵押轉讓的房屋土地性質都不是國有出讓的,比如劃撥土地。

⑸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形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屬農民集體的土地由有權批准機關批准轉征為國有土地,屬於強制性徵地行為。徵用是一種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行為,而不是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⑹ 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具體規定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⑺ 土地使用權抵押後需不需要辦理在建工程抵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房地一體抵押是法定製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所以,我國實行的是房地一體流轉制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而且法律對這一流轉方式的規定為強行規定,如果當事人只約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會視為抵押。
二、相關知識:
可以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權利:
1、法律允許單獨流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依法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依法承包並經登記的集體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鄉(鎮)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范圍: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並抵押,也可以在無地上建築物的情況下單獨抵押
2、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時,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該土地使用權不得脫離廠房等建築物單獨抵押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抵押權的取得必須簽訂書面形式的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時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人取得抵押權的必要條件。
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有期限的,使用權人僅可以在權利存續期內設定抵押權。
綜上所訴,土地上的房屋建築物等是隨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權已抵押,那麼後續建的建築也需要辦理抵押了,但是不能進行再抵押或處置,否則無效,不過決定權都在貸方。

⑻ 土地使用權怎麼抵押貸款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回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答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辦 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
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
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
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審核、登記;
7、核發抵押證明書。

⑼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⑽ 土地抵押了,建築物沒抵押,怎麼處置

不可能的,房地一體主義,土地抵押了,土地上的建築物也是視為一並抵押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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