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出售使用權
A. 人防工程地下車位能否買賣
用於人來防工程的地下車位不能進行買自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這種工程是國家強制性配套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
人防工程屬於國防設施和社會公益設施,平時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戰時由人防政府統一調配使用。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只要在保證戰時防空使用效能不受阻的前提下,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服務是可行的。如地下人防工程可以開商場、辦醫院、設倉庫(禁儲物品有特別規定),都是國家允許和鼓勵倡導的。這里提醒一點,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是不能進行買賣的,不過可以進行租賃,在明確權責的情況下,與投資管理維護者協議並簽署合同,可獲得地下車位的使用權。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居裝修知識問答》
B. 車位使用權如何二次轉讓
車庫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實為租賃協議,不具有物權法規定的「物的歸屬」(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屬於「基於合同關系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212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見「車庫車位使用權協議」的性質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費的租賃合同。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可知,使用期限超過20年的部分,必須按照無效處理——把對應的錢款先退回來。
所謂「車庫車位使用權協議」不符合符合《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歸屬處在未登記狀態,無論是開發上還是「租」車位的業主,都沒有物權的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所謂「車庫車位使用-付費」的行為屬於「租賃」范疇,即使是開發商有產權證,租期超過20年也是違背合同法的,超過期限的約定無效;
「出租方」不能證明自己擁有車位車庫的登記物權,用這個獲利沒有法律依據;業主明知對方沒有資格登記過戶,還要依然掏錢的話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後被真正產權人收回車庫車位物權的時候,掏錢「賣使用權的」損失就很難補救(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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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產權車位。車位年限與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長。因此,在購買時可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開發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再者,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一般而言,不需要為產權車位使用年限的問題擔憂。
2、使用權車位。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質是一種租賃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建議業主在簽合同時要問清「年限」,否則日後起爭議就比較麻煩。
3、車位出售價格要根據小區的位置,樓房的價格,參考行業平均狀況等因素定價,評估出可以銷售出去的價位。
4、車位的價格也會因位置、類型不同而價格不同,比如說子母車庫(可以停一大一小兩個車位)就相對比兩個正常車位要低一些。
C. 人防工程的車位可以買賣嗎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D. 人防車位可以出售嗎
多數情況下,人防車位是不可以進行產權交易的。人防車位位於人防工程內,由國家投資、國家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同出資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資建設、所有權歸國家,經營管理與收益權歸人防工程投資者。
2014年實施的《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防工程所有權歸屬的確定依據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相一致的原則,房地產登記部門應當在登記簿和附記欄註明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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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具體而言,若開發商投資建設了小區的人防工程,其人防車位的管理收益歸開發商所有。
2014年實施的《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防工程所有權歸屬的確定依據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相一致的原則,房地產登記部門應當在登記簿和附記欄註明人民防空工程。
基於這兩個文件,負責國土房產事務的工作人員接受記者咨詢時,明確答復:廣州市的人防車位是可以賣的,前提是這些車位必須進行了確權登記。並不是像很多人傳言的那樣,所有的人防車位都不能買賣。
E. 人防車位可以出售使用權嗎
這種車復位是不能不允許出制售的,也不允許經營使用的,必須留用的,所以使用權是不可以往外出售的。
專業判斷方法:
第一、從建築形式上看是否有戰時出入口,防護通道和密閉通道。
第二、從防護功能上看是否有防護單元和抗爆單元,防護密閉門、密閉門和防爆破活門。
第三、從結構內容上看是否具有抗核暴荷載沖擊波的設計,地下室頂、底板以及側牆厚度都明顯高於普通民用建築,一般都是全埋式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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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業判斷:
第一、獨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門為比較厚重的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很容易分辨出來,裡面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
第二、 如果在地下室裡面劃分區域建設人防地下室,一般小區都被要求進行集中處理,那麼人防防護門(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圍合空間裡面的車位,那就肯定是人防車位。
第三、有一些上萬平方米的地下停車場裡面有很多防護門,識別還是有難度的,可以通過觀察小區規劃圖來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車位。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在報規劃的時候已經明確地下室的功能,哪些部分是人防工程、哪些部分是可以出售的產權車位,這些都很清楚。
F. 開發商轉讓人防車位使用權,業主買了之後能使用多少年
能使用20年。
一、看能否辦理產權證。業內人士指出,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
二、租賃車位有限期20年。租賃車位、車庫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三、人防車庫禁止買賣。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四、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五、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
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並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