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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租金有沒有標准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1-13 15:27:54

Ⅰ 土地使用權租賃的管理辦法

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公開、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場,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第三條
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對因發生土地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於新增建設用地,重點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對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准、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准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國有土地租賃,要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方式。採用雙方協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國家及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准,協議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
國有土地租賃標准應與地價標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准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准應按扣除有關費用後的地價余額折算。
採用短期租賃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採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租金支付時間、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第九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本情況實行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第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剩餘年期的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簽訂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將剩餘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者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第十一條 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內,承租土地出讓,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系。
第十二條
已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條件的,可終止原租賃合同,改按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已簽訂土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有困難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讓金後,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可以終止原出讓合同,改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應對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申請續期,並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租賃審批手續,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以批准。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國家依法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轉租或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國有土地租金的徵收工作,協助財政部門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征代繳,全額上交財政,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用收款收據》。收取的土地租金參照國有土地出讓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按規定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十五條
各地在本《辦法》下發前對國有土地租賃適用范圍已有規定或各地已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暫按已有規定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執行,並在需今後工作中逐步規范;本《辦法》下發後實施國有土地租賃的,一律按本《辦法》要求規范辦理。
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文本在國土資源部統一制發前,由省國土測繪局制定試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行。
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
各州、市、縣(市、區)國土管理局,長沙、懷化鐵路國土管理分局:
現將《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Ⅱ 國有土地租賃租金標准如何確定

我國土地租賃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是國有土地租賃;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復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當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時,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由於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櫃台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從《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第一,單獨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即地上沒有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地上必須具有合法的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也就是說,地上沒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而單純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出租的。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房地產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築物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無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屬非法行為。
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按《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Ⅲ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有什麼法律要求有誰清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規定:
第二版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權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Ⅳ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有什麼法律要求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來租自有以下法律要求:1、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該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必須依法辦理出租手續。

Ⅳ 國土資源局收取土地年租金有法律依據嗎

的確是來有這項收費。
如果真源要掰開來說,房屋雖然是建在土地上,但也可以分為兩個單獨的各地,即土地是土地、房屋是房屋,所以才有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房屋是房東私產,你繳納租金無可厚非。
而國家現在對土地實行的有償使用的制度,所以每年必須向國家繳納土地的租金,即土地年租金。
因為你所租的房屋是以劃撥的方式取得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候並沒有繳納這部分租金的費用,所以要一年一交。
不要奇怪為什麼很多新建的房子沒有這一項收費,因為現在辦理土地手續的時候,國土部門已經不辦理劃撥了,全部都已經改為出讓了。
所謂的出讓,就是在辦證的時候一次性付清多少年的租金費用。

至於你的問題,到底該不該交,反正讓我說,該交。
至於是你交還是房主交,這就要由你們之間協商了。

Ⅵ 怎麼租農民土地使用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要看什麼用途。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要經縣級土地部門審批,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
----其他----
另外可以嘗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用於種植的,不管是基本農田還是普通耕地都沒有關系,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 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 、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 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 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
用於農家樂,這個難說,除非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Ⅶ 徵收土地年租金的法律依據和政策規定怎樣

土地年租金是指土地使用者按年向國有土地資產的代表(政府)繳納的地租,其實質與土地出讓金一樣。
土地年租金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在經濟上的體現。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在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年上繳國家」。長期以來,不少單位將國有劃撥土地出租和改變用途,土地收益和增值大部分被單位、個人據為己有。
土地年租金徵收標准
土地年租金計算公式:土地年租金=年租金標准×計收面積×修正系數
1,收費標准:商業類按土地級別分成1-8級,租金依次為30、28、25、20、16、13、10、9元/平方米 年。
工業類按土地級別分成主城區、1-4級,租金依次為10、7、5、3、1元/平方米 年。
其他類(含房屋出租)分成1-6級,租金依次為12、10、8、7、5、3元/平方米 年。
2,計收面積界定:純場地(地上無建築物)出租或改變用途的,以實際出租場地面積計算;出租房屋的,以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對弱勢群體利用自有房屋經營有何優惠?
殘疾人和低保戶利用自有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土地年租金減半徵收,福利型企事業單位、下崗職工,利用自有房屋搞經營的,減免1/3徵收。
土地年租金徵收對象
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臨時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用於商業、金融、商務辦公、娛樂、餐飲、停車場等;企業改制用地用於三產經營性活動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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