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牆使用權樓層糾紛
⑴ 請問,城市中心區私人住房的外牆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於誰有沒有相關的具體的法律法規
外牆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於房主。
⑵ 我經法院判決將一至五層一棟樓的其中一層及地下室依房抵債分割過戶,樓層的外牆屬於公活用嗎
按照抄《物權法》建築物 區分所襲有權理論,商品 房外牆面屬於該幢房屋全體購房人所有,購房人(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其對所購房屋單元享有的專有權而對建築物共有部分及附屬部分享有區分所有權之共有權,而且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小區公共設施建設等共同利益。
分析:對於商品房的外牆面,有的購房合同約定屬於所有權人,有的約定歸屬於物業公司,有的未作約定。實踐中,因廣告、裝修等事由常發生糾紛,理論界對商品房外牆面權利歸屬也有爭議。
按照《物權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商品房外牆面屬於該幢房屋全體購房人所有,購房人(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其對所購房屋單元享有的專有權而對建築物共有部分及附屬部分享有區分所有權之共有權,而且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小區公共設施建設等共同利益。
⑶ 房屋外牆使用權歸開發商所有,合法么
不合法。你所購買的房屋,面積是從外牆測量,房子賣給你,房屋的外牆當然屬於產權人。開發商沒有權利決定外牆的使用權。
⑷ 商品房所在樓宇外牆面使用權,屋面使用權歸出賣人所有合理嗎
不合理。
根據《物權法》規定,商品房的建築外牆及屋面都屬於房屋的公共部位,其屬於該棟住宅樓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⑸ 外牆使用權到底屬於誰的
您好,第一,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八條規定:「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由此可以看出,屋面和外牆是該商品房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屋面和外牆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均屬於該68戶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你們訂立的合同條款不符合建設部規章的規定。
⑹ 關於樓宇外牆使用權問題。
1樓飯店自用排煙道要安裝1-6樓上,業主不同意安裝可以嗎?
⑺ 房屋外牆使用權歸房屋業主還是歸整棟住戶
屬於同棟業主所有。個人可以合理使用,單個業主出租他人使用並收費侵權。
⑻ 房屋外牆空調位置使用糾紛
本案應該屬於相鄰關系糾紛,所謂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系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放空調的地方應當是共用的,因為商品房所有權的范圍是指有牆壁所構成的空間,而不包括牆壁的外空間。
⑼ 樓下業主侵佔我外牆使用權能向法院起訴嗎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版內容: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權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
因此,外牆面非個人所有,應當屬於業主共有,如果樓下業主私自使用,你可以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提起訴訟,因為其侵犯了你們的共有權。
⑽ 商品房外牆的使用權
商品房外牆使用權除由約定外,歸業主共有,主要有以下兩大歸屬依據:
業主共有屋面使用權是法定的,即有法權授予依據。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地產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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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