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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權是否以登記為要件

發布時間: 2021-01-13 15:50:40

A. 車輛所有權如何確定

目前沒有所謂的機動車產權證,只有由車管所在車輛上牌時核發的登記憑證。但登記證書並不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其實屬准予上路行駛的行政證明。

實踐中,很多人誤以為「綠本」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但實則不然。
《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規定:「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確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公安部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110號)規定:「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
可見,「綠本」並不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其實屬准予上路行駛的行政證明。
那麼,實踐中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會誤解「綠本」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呢?這可能是因為,「綠本」上載明的車輛所有人多為實際車主,二者發生不一致的情形限於少數特定場合。在不存在異議的情況下,「綠本」上載明的車輛所有人可初步推定為實際車主。
當車輛所有人與實際車主發生不一致情形(在汽車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掛靠、借用、共享、租牌等場景中)時,應如何判定車輛真實所有權的歸屬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本案被執行人即登記名義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對其名下的三輛機動車並不主張所有權;其與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島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與承諾書意思表示真實,並無轉移財產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購買該三輛車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第三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該三輛機動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因此,對本案的三輛機動車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歸第三人所有」。
因此,應根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車輛所有權歸屬。在確定車輛真實所有權過程中,可以考慮汽車公示網提供的所有權公示服務,一方面對所有權證明資料進行數字存儲,另一方面對外公示,明晰車輛所有權。

B. 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是不是必須要辦理轉移登記

機動車屬於抄動產,動產所襲有權轉移生效要件為交付,登記是用來對抗第三人的。比如甲將自己的車賣給了乙但並未辦理過戶登記,後甲向乙借了車,並賣給了丙,且辦理了過戶登記(登記上屬於甲,因此能辦理過戶登記)。甲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因為車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乙),乙可以要求甲丙合同無效,並請求返還汽車,但是甲可以構成善意取得的,車就歸丙,乙只能請求甲賠償違約責任。機動車的登記只是對抗要件,他不像不動產登記是生效要件,它是用來保障經濟活動的穩定性,所以才有的一種制度。像很多的一物兩賣行為,基本都是誰能去得對抗要件物件就歸誰。

C. 如何認定機動車所有權

機動車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一般是作為機動車所有權人的依據,在遇到特殊情況時,還應以實際出資人作為確定機車所有權的有力依據,而不應以公安機關的機動車登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登記,它與不動產(如房屋或土地)登記的性質是不同的,現行的機動車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

D. 如何證明車輛所有權,歸實際出資人還是機動車登記證書主體所有

一般情況下,以車輛的買賣合同、交付憑證、購車發票(收付款依據)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所有權歸屬依據。不能簡單的以車輛行駛證上登記車主來判斷機動車的所有權。

一、公安部明確表示機動車登記不涉及車輛所有權的具體歸屬,不能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如下:

1、《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中確認「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開展的機動車強制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並不能作為車輛權屬認定的依據。

二、其他相關法律: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23條規定: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以上法律可知,物權變動中,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標準是交付,對於機動車物權的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機動車從出賣人手裡交付給買受人,且雙方之間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機動車所有權就轉移,是否進行過戶登記,不構成對機動車所有權的影響。


(4)汽車所有權是否以登記為要件擴展閱讀:

車輛應當歸屬雙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關於家庭關系財產的規定,結婚時,如果是婚後(登記結婚後)那麼岳父的贈與原則上就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那麼車輛就雖然登記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權其實是你和你媳婦共有(注意,因為車輛不動產 ,所以不以登記認定所有權,登記只是對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該車輛應當認為是對女方一人的贈與,那麼車就跟你無關了。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機動車所有權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E. 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 是哪個法律規定的(尋找之前的法律)

只找到下面的規定,不抄知道是不是你所要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F. 汽車所有權的轉移是否必須要辦理該汽車登記過戶手續

您好,由於汽車在法律上屬於特殊的動產,因而其權屬變動需要登記公示。您買賣汽車轉移所有權,需要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否則不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效力。

G. 車輛登記人是否為車輛所有權人的審查認定

車輛的登記信息,可以去車管所查詢的,如果是關於訴訟的,查詢他人財產,律師有相關材料是可以查的,立案受理書,法院協查令,不同地區要求不一樣。

H. 汽車等動產的物權轉移是否以登記為要件

1、《來物權法》實施後,已源經從根本上改變了原機動車買賣登記生效主義的司法理念,現行物權法明確規定,機動車買賣實行以交付為生效要件,過戶登記為對抗要件。

2、機動車屬於動產物權, 動產買賣中交付有四中法律形式,包括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

I. 登記是否是車輛所有權確認的必然要件

機車輛稱特殊產其特殊處於般產資購買實際支配使用權利宣示車輛路行駛前須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行駛登記導致行駛登記賦予公權力認行看作車輛權利宣示車輛能現由資購買情形似房屋類產家律明確規定登記權屬公示故發權屬爭議些爭議積極爭議消極爭議前者指登記車主實際資共同主張車輛所權種情形通現確認物權訴或者返原物訴消極爭議指登記車主實際資都承認自車輛所權種情形則較現交通事故案件推卸肇事車主連帶賠償責任述情形何認定車輛歸屬意義重本認述情況實際資承擔購車費用且車輛已交付車輛所權應該歸屬於實際資理由:、物權取須合;物權取式必須合買賣、贈與、繼承等登記車主與實際資車輛歸屬爭議情況實際資承擔購車費用並且獲該車輛其取式具備物權須合取核要件登記車主沒提相關證據證明該購車款系自實際資贈與或者借用情況其車輛所權取否合難確定二、交付車輛所權發變要件;民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權取違反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合式取財產財產所權財產交付起轉移律另規定或者事另約定除外條表明財產所權轉移律沒特殊規定或者事沒特別約定財產所權交付起轉移交通肇事罪認定合同標物所權轉移間規定完全與民通則規定相同該第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物所權目標物交付起轉移律另規定或者事另約定除外《民通則》與《合同》財產所權變所作規定實際同適用於產產其律規定房屋類產物權變登記必要條件經登記發物權轉移故產登記性質明確尚缺乏相應律明確車輛行駛登記性質所車輛物權轉移交付要件登記要件點存爭議2008《物權》台解決問題該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產物權設立轉讓自交付發效力律另規定除外船舶、航空器機車等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未經登記抗善意第三我現行律規定車輛與其產其物權自交付發變三、車輛行駛登記僅行政管理手段具備物權效力;2000公安部確定機車所權問題高民院封復函內容:根據現行機車登記規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機車登記准予或者准予道路行駛登記機車所權登記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牌證憑購車發票或者民院判決、裁定、調解律文書等機車歷憑確認機車車主交通肇事罪司解釋公安機關登記車主宜作判別機車所權依據見辦理車輛行駛登記僅僅車輛管理部門車輛進行管理種行政手段非定物權取式僅登記公示行欠缺合取行即車輛交付能取車輛所權故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行駛登記作車輛財產所權轉移式沒律依據綜述情況車輛所權應歸屬於實際資實際高民院《關於執行案件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資購買致應何處理問題海市高級民院復函》支持種觀點即:第三具購買車輛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稅費憑證證明第三實際資獨自車輛機車享占、使用、收益處權情況交通肇事認定車輛應確定登記名義車主應依據公平、等價償原則確定歸第三所故車輛實際資向院提交相關證據主張車輛所

J. 車輛的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如何認定車輛所有權的歸屬

如實際出資人承擔了購車費用且車輛已交付,車輛的所有權應該歸屬於實際出資人。原因:

  1. 物權取得須合法;物權取得的方式必須合法,如買賣、贈與、繼承等,在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對車輛歸屬有爭議的情況下,因實際出資人承擔了購車費用並且獲得該車輛,其取得的方式具備物權須合法取得這一核心要件,

  2. 交付是車輛所有權發生變動的要件;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 車輛行駛登記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備物權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復函》中也支持了這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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