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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動產所有權轉移

發布時間: 2021-01-13 15:52:59

『壹』 物權法前,不動產轉讓生效的要件是什麼

主要是由《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等調整。
但是,對於不動產轉讓效力的問題,主要依靠的是民法不動產轉讓理論,動產以交付、不動產以登記為准。只是未在法條里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同時,對於合同轉讓,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還不是一回事。根據《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就是說合同本身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成立時即生效,但是,對於涉及不動產轉讓的情形,即便是轉讓合同生效,不辦理權屬登記,並不意味著物權所有權發生轉讓的效力。比如,一房兩賣的情形,一房兩賣,兩個合同均有效,但一方已辦理過戶手續,則房屋所有權轉移,則另一方可主張賣方違約,即是基於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合同的效力與所有權轉移並非一個概念,在動產轉讓的情形,已經轉讓所有權即發生轉移,不動產卻並非如此。申明這一點是非常必要的。
以上分析,供參考。

附參考: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貳』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什麼為標准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分別以交付和登記為准。

『叄』 什麼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

房產證契稅和土地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契稅是1997年7月7日重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
契稅的特點:1、契稅屬於財產轉移稅;2、契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
一、契稅的徵收范圍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二、契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三、契稅的稅率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五、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六、契稅的申報繳納
1、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3、契稅徵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徵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肆』 不動產後土地和房產轉讓需要分開簽訂轉讓合同嗎

土地房產轉讓合同

廠房土地轉讓合同範本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版方):
地址權: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它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工廠轉讓事宜,按照「平等、自願、合法」的原則,簽訂該房地產轉讓合同。
一、轉讓房地產情況:
房屋所有權證號碼:
土地使用權證號碼:
房地產座落:市 區 街(路) 號
建築面積: 平方米;轉讓面積: 平方米

『伍』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什麼為標准

不動產所有權和抄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分別以交付和登記為准。

『陸』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房產所有權一樣嗎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時間如何確定的請示的答復

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時間如何確定的請示與答復
2008年10月6日 [2007]執他字第19號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拍賣、變賣財產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是否包括「變賣方式的情形」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裁定變賣土地使用權的,對該土地使用權轉移時間的確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你院請示的山西弘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是否已根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陝高法執一民字第025-2號民事裁定書取得爭議土地使用權的問題,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精神,依法予以確定並妥善處理。
此復

『捌』 不動產所有權的土地所有權

(一)土地所有權的概念
土地所有權系以土地為其標的物,它是土地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其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排除他人的干涉。
民法通則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確認了土地所有人的獨占性支配權。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效力范圍,但從法律的宗旨及其實踐來看,土地所有權的效力范圍,在橫的方面,是以地界為限;從縱的方面,不僅包括地面,也包括地上及地下。
主要限制方面
中國土地所有權的這種及於地上及地下的效力,並不是無限制的。這種限制主要有兩方面:(1)內在的限制。土地所有權的客體,以人力所能支配並滿足所有人的需要為要件,即是說,土地所有權的支配力,僅限於其行使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的范圍。對此范圍外他人在其地上及地下的干涉,土地所有人不得排除之。例如,地下開鑿隧道、地上通航飛機,土地所有人不得請求排除。(2)法律的限制。法律對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很多,除了相鄰關系的規定外,還有國防、電信、交通、自然資源、環境保護、名勝古跡等方面的限制。 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對國家土地所有權做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6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有
(1)城市市區的土地。在中國對於城市市區的認識是十分模糊的,這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明確的問題。一般來講,城市市區的土地,是指直轄市、地級市、縣級市以及縣城所在鎮市區的土地。這些土地主要不是農業用地,而是工業、交通、文化、建築用地及城市居民用地。
(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收購為國有的土地。
(3)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家土地使用規定
國有土地雖然由國家享有其所有權,但一般情況下並不由國家直接使用、經營,而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國有土地也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管理法第2條的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有以下三類:(1)村農民集體。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具體地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2)如果村范圍內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3)土地如果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玖』 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

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

1、取得方法

動產用於現實交付、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托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觀念交付: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

它又分為三種:(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

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不動產交付方式:

(1)、習慣交付

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領取鑰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簽字為表現形式;對於土地的交付,可以實地踏勘土地,驗收用地圖紅線坐標各拐點,核定土地面積無疑後簽字確認或者在土地登記時經四鄰指界無異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為表現形式。

(2)、轉移佔有交付

對於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交付使用。其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移佔有是指,佔有人以法律行為將其佔有物交付與他人,受讓人因此而取得佔有。佔有人轉移佔有,自受讓人取得事實上物的管領力時完成。法定登記交付

(3)依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的規定,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經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之所以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則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2、效力方面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動產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134條又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就現實交付而言,由於其屬於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結合,即交付行為由兩部分構成:其一,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轉動產的佔有。二者缺一不可。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成立要件

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應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換言之,實踐合同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間的關系,猶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純屬事實判斷,是否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為准。實踐性合同也是合同,也應遵循此評價標准。

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拾』 物權法中不動產是否包括土地所有權

不動產是物,指的是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使其價值發生較大損耗的物,土地也是不動產.
土地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我國的土地搜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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