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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13 16:23:00

Ⅰ 關於買賣合同所有權

正確答案:ACD,甲方向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回院關於審理買賣答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Ⅱ 「一屋多賣」的所有權問題

1、法律並不禁止一房多賣 因此乙丙丁的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2、丙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理由是不動產轉移時必須登記才發生效力

3、時間先後沒有影響 關鍵在於誰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 誰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

4、其他人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鑒於丙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因此該合同已經履行不能 其他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退回房款並要求損害賠償

Ⅲ 把偷來的東西賣掉,買的人對東西有所有權不

要視情況而定。如果買的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買的東西是贓物,則買的人不但不能取得所有權、甚至構成違法犯罪,嚴重的購買方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買的人是通過正規渠道在正規場所通過合法手續購買,並且買方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所購買的東西是贓物,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屬於善意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取得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權,是質權、留置權、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抵押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Ⅳ 一房二賣的所有權歸屬怎麼確定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佔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於後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佔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佔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關於無權處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於先後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於平等地位,並無位序關系,故前買受人及後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故就兩個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後,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後,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為兩合同的買受人自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應以訂立合同的先後,來保護訂立在先的合同。但這種保護並不是確認前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是保護前買受人得以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登記機關應優先受理前買受人的登記申請,法院可判決強制出賣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判斷。

Ⅳ 有所有權就可以買賣嗎

有所有權就可以買賣。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內的佔有,使用,收益容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Ⅵ 到底什麼是民法買賣合同中保留所有權

第一,明確約定復所有權保制留的范圍。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後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者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製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託人對最終產品或者轉賣收益進行佔有。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後的事宜。因為關於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置了一個物權,實際並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後,並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於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約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於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持續佔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佔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Ⅶ 舉例說明什麼是「保留所有權買賣」

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出賣人移轉財產的佔有於買受人,而仍保留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交付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所有權保留適用於買賣、互易、贈與此同時等領域,尤其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最為常見。我國《合同法》第134條對所有權保留作出規定,即「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但在具體內容上,如所有權保留的設定和公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有權保留的對外效力等,合同法並無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一)出賣人的取回權是指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在買受人有特定的違約行為,損害出賣人合法權益時,出賣人依法享有的自買受人處取回標的物的權利。(二)買受人的期待權。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雖然佔有標的物,但在尚未滿足特定條件時,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只能在滿足了其與出賣人約定的特定條件後,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Ⅷ 關於買賣合同的所有權

選:C
按照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Ⅸ 什麼是民法中的所有權保留買賣

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出賣人移轉財產的佔有於買受人,而仍保留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交付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所有權保留適用於買賣、互易、贈與此同時等領域,尤其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最為常見。我國《合同法》第134條對所有權保留作出規定,即「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但在具體內容上,如所有權保留的設定和公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有權保留的對外效力等,合同法並無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一)出賣人的取回權是指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在買受人有特定的違約行為,損害出賣人合法權益時,出賣人依法享有的自買受人處取回標的物的權利。(二)買受人的期待權。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雖然佔有標的物,但在尚未滿足特定條件時,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只能在滿足了其與出賣人約定的特定條件後,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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