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著作權保護
⑴ 資料庫著作權的歸屬上是否有其特性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規定:「數據或其他資料匯編,不論用任何形式,只要由於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構成智力創作,其本身即受保護。」也就是說凡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資料庫,只要在組成材料的選擇或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就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由於資料庫是按照特定的順序或方法排列,並具有相互聯系的數據信息的集合體,離開組成資料庫的信息材料,就無法形成資料庫,因此資料庫的權利人的製作資料庫時要經信息材料的著作權人的同意。
1.資料庫著作權保護不延及資料庫的內容。著作權法對資料庫保護的是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表達,而不是它所選擇或編排的內容。因此,資料庫著作權保護不延及資料庫的內容。
2.資料庫著作權保護不延及操作資料庫的計算機程序。資料庫和操作資料庫的計算機程序是兩個獨立的著作權保護對象。對資料庫中信息的具體安排、檢索都由資料庫應用程序進行,提供創造性的安排、檢索功能的程序本身具有獨立的著作權。
3.資料庫的著作權保護范圍已擴大到包括以非著作權材料為內容的所有的資料庫。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明確將資料庫的著作權保護范圍擴大到包括以「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為內容的所有的資料庫。
⑵ 資料庫要得到著作權保護,必須滿足什麼條件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內材料容,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從以上規定可看出,資料庫作為版權的基本條件是:只要在組成材料的選擇或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其中的內容的獨創性與資料庫的版權無關,這里的獨創性單指資料庫對於內容的編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