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所有權試題
1. 夫妻財產所有權共有哪幾種方式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從廣義角度理解,它是關於夫妻婚前財產和內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容、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對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狹義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續中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制度。
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之分:
1、法定財產制。配偶在婚前或婚後未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或財產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2、約定財產制。指法律允許夫妻雙方以契約形式確定使用的財產制形式的制度。它在多數國家的法律中被充分肯定,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無約定或約定無效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2. 夫妻雙方對財產所有權是否可以單獨約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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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分配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應根據不同情形來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四、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繫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4.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法律賦予當事人協商的權利,充分體現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時,約定優先於法定有利於減少家庭矛盾,有利於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4. 怎樣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5. 試題11、下列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屬原始取得的方式有()。 A、生產 B、贈與 C、國有化
b吧
6. 夫妻財產所有權共有哪幾種形式
夫妻財產制抄又稱婚姻財產制。從襲廣義角度理解,它是關於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對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狹義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續中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制度。
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之分:
1、法定財產制。配偶在婚前或婚後未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或財產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2、約定財產制。指法律允許夫妻雙方以契約形式確定使用的財產制形式的制度。它在多數國家的法律中被充分肯定,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無約定或約定無效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7. 哪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2、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即非夫妻共同財產)作出了如下規定:
(一)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還包括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這些均被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包含勞動收入,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3)知識產權的收益,僅指基於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即經濟利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如署名權等等。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里說的繼承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比如登記。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二)夫妻個人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非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8. 夫妻房產所有權
依照現行法律,夫妻房產所有權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夫妻個人房產
所謂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婚前(以結婚登記日為准)的房產或法律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房產。
主要是指:
1、一方結婚登記前已經取得取得全部產權或已經交付全部購房款的房產;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
(二)夫妻共同房產
所謂夫妻共同房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即從男女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
主要是指:
1、婚後以雙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財產購買所得的房產;
2、婚後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房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離婚房產如何進行分割:
由於房產類型的多元化,在離婚時,夫妻房產也有眾多分割方式。具體而言,依據具體情況,有以下幾種分割方式:
(一)一般雙方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屋,不管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人名下還是兩人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房產分割上自然按照共有財產予以分割。如果房產證上事子女的名字,則該房產視子女的房產,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予分割。
(二)如果在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時,法院一般不會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只根據實際情況判由一方當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產權後,雙方對房產的分配仍有爭議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房屋所有權尚未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無法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和分割予以判決,所以就只能就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問題進行處理。
(三)關於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分割問題。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應視為子女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當事人雙方的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四)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時若出現一方不承認另一方的出資事實時,另一方如果有證據證明兩人達成了出資協議,法院會依法將房屋認定為共同財產,在分割時按照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9. 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
夫妻共同財來產,是指在夫妻關系源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